政大機構典藏-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NCCUR):Item 140.119/9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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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台灣省縣政府統籌款分配之研究-台北縣實證分析
    作者: 陳秋月
    贡献者: 朱澤民
    陳秋月
    日期: 1997
    上传时间: 2016-05-10 16:01:39 (UTC+8)
    摘要:   世界各國,不論其政治體制為何,均會產生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財源分配不均的情況。而我國的地方財政在既患「不足」又「不均」的情形下,須以「財政移轉制度」解決政府間「垂直」以及「水平」的財政不均。
      政府間的「財政移轉制度」包括統籌、分成、與補助。其中「分成」雖可解決上、下級政府間的垂直不均,但卻造成各地方政府「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現象,加深水平的財政不均。而「補助」雖可同時調劑垂直與水平的財政不平衡,但卻因我國憲法對教育支出規模比例的規定,在上級政府補助地方政府的同時,上級政府須擴增其教育支出,扭曲其公共支出的決策。因此,統籌分配制度實為我國解決各地方水平不均的最佳良方。「統籌分配制度」係透過上級政府,將地方政府的部份稅源重新統籌分配,藉由同級(地方)政府問的互助,解決同級政府的水平不均。
      本文的目的乃在研究縣級政府如何運用統籌分配制度,調劑各鄉鎮(市)的財政盈虛,解決各鄉鎮(市)間的水平不均。並以台北縣政府為例,探討其適當的分配公式,欲藉由「分配公式」的設計,使統籌分配的過程得以「公式化」、「透明化」。本文之研究發現與建議如下:
      1.統籌分配稅的性質為地方所「自有」的稅課收入,而非由上級政府補助而來。故上級政府在收支統籌款的同時,因其非屬上級政府之財源,而須與上級政府本身的預算相互獨立。
      2.統籌分配的財源須"固定"為某些稅目的一定比例,並定期對其財源比例加以檢討。而縣統籌則宜增加其統籌財源,使統籌分配的重分配功能得以發揮。
      3.統籌分配的分配指標須考量各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財政需要」,以及「財政努力」。而我國由於目前鄉鎮(市)稅收多由分成而來,無法慮及各鄉鎮(市)的「財政努力」,故縣統籌應考量各鄉鎮(市)的「財政能力」以及「財政需要」,訂定適當的分配指標。例如:每人自有財源、人口、面積、道路面積等指標。
      4.我國統籌分配的公式,可採用美國「收入分成制」眾議院公式的連加法,以及日本「地方交付稅制度」的成本修正係數,並根據我國實際情況賦予適當的權數,使分配過程「公式化」、「透明化」。
      5.以台北縣政府對其所轄29個鄉鎮(市)的統籌分配為例,發現「公式化」的統籌分配的確可縮小各鄉鎮(市)間的財政差距,且不會使原本財政相對豐裕的鄉鎮變為相對貧窮的鄉鎮(排序倒置)。而在現制(現有財源)下,統籌分配的公式宜為:(1)假設統籌分配的目為提高各鄉鎮(市)的自有財源比例-「總額公式」,其所支應的支出需求包括"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則統籌款的分配乃先分配各鄉鎮(市)自有財源比例未達20%的不足數,統籌餘額再按「自有財源指標」、「人口指標」、「道路面積指標」與「面積指標」,分別以0.6、0.22、0.084、0.096的權數加以分配;(2)假若統籌的目的僅為支應各鄉鎮(市)的"經常支出"需求-「經常門公式」,則先分配各鄉鎮(市)自有經常收入未達40%的不足數,餘額再以「自有經常收入指標」以及「人口指標」,分別賦予0.3與0.7的權數加以分配。而不論以總額公式或經常門公式分配,均可改善水平不均、避免"排序倒置",更可保障各鄉鎮(市)至少有能力支應其人事費用的支出需求,以及避免既得利益鄉鎮(市)的反彈。
      6.關於縣統籌之預算編列,縣政府宜設立「信託基金」,取代原先的「專戶」。並在收支統籌款時,不列入縣府總預算,而以"參考表"加以揭露,說明其支用的情形,使其受到民意的監督,避免有縣長「私房錢」之虞。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財政學系
    84255004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10000696
    数据类型: thesis
    显示于类别:[財務管理學系]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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