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機構典藏-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NCCUR):Item 140.119/5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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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民法一百九十一條之三之研究與實務判決評析
    Authors: 高上茹
    Contributors: 陳洸岳
    高上茹
    Keywords: 危險責任
    中間責任
    一般條款
    一百九十一條之三
    Date: 2008
    Issue Date: 2011-10-05 14:44:40 (UTC+8)
    Abstract: 民國八十八年債編修正所增訂之民法一九一條之三,依據修正理由所示,本條係仿照義大利民法二○五○條規定而來。義大利民法屬於歐陸法國法系,因此在其民法二○五一條設有所謂「無生物責任」之規定,惟十分特殊者,其於二○五○條復規定「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採取所謂雙軌制之規定,屬於比較法上之異例,因此本條增訂後,學說上對於其性質仍存在「中間責任說」與「危險責任說」兩派不同見解。自立法過程兼及比較法的探討,似認為本條係「危險責任」之「一般條款」規範較為合理;然「危險責任」之「一般條款化」雖比較法上趨勢,其立法卻已逐漸從「以一個概括條款規範」轉變為「分門別類、個別規定之數條款」方式,後者不但對於原有規範之衝擊較低,也可避免概括條款過度抽象,而有包山包海或是掛一漏萬之疑慮,在因應各式各樣現代科技危險上,更能配合不同需求規範,達到平等原則之要求。我國民法債編增修時,為因應現代科技危險而增訂危險責任之一般條款,不過卻未思及比較法上趨勢,仍以高度概括抽象條款規範之方式,於民法典中制定單一法條規範,因此產生過度抽象、無法靈活運用之缺點。為求解決此立法之瑕疵,本條應改由學說與實務建立比較法上「分門別類」之方式,也就是類型化之危險責任,將本條之適用範圍清楚劃分。
    民法一九一條之三增訂至今已滿十年期間,累積若干實際適用的判決。若將實務判決初步分門別類,可區分為○1工作或活動之性質具有危險性;○2工或或活動之工具或方法具有危險性;○3工作或活動之環境具有危險性等三種類型:在第一種類「工作或活動之性質具有危險性」,實務曾在工程施作之雲林離島基礎建設工程、高鐵建設工程與金門地下水庫排雷工程等案例;製造加工業之案件中之爆竹工廠;舉辦運動競賽案件之職棒比賽等案例,以及若干醫療行為中,肯定本條適用。在第二類型「工或或活動之工具或方法具有危險性」,根據立法過程之記錄所示,立法者期望將本條擴大運用在「性質」上無危險,但「工具或方法」錯誤而對他人造成危險的情形,「工廠排放廢氣或廢水」之案型即為最典型「工具或方法」錯誤而對他人造成危險之案例,而使用特殊工具造成他人危險之案型中,例如工程案件中使用堆高機或吊運鋼筋之工程施作案件中,實務上皆肯定有本條適用。而第三種「工作或活動之環境具有危險性」,大致可區分為○1所占有之物或設備具有危險性與○2場所具有危險性等兩者,例如印刷工廠大火、醫療器材製造加工廠大火與家具工廠大火案件,實務皆肯定本條之適用。
    歸納整理本條增訂十年來之實務判決,可將適用要件區分為「責任主體」與「危險工作或活動」兩者:在責任主體方面,可區分為二項判斷標準:○1從事一定「危險」工作或活動者;○2限於實際進行工作或活動者。惟我國實務常以從事危險工作或活動者是否「獲有利益」作為適用本條之前提要件,此與學說上採取「事業責任說」論者強調分散風險之概念者相同,也與德國法上若干危險責任之立法相符合。然危險責任理論所包含之概念有二,其一為「危險責任」原理,指創造危險源、管理危險源者,對於因危險源所生之損害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另一為「報償責任」原理,則指因自己從事之工作或活動而獲得利益者,因其活動所致生之損害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民法一九一條之三既採過失推定之法律效果,已然適度兼顧從事工作或活動者之行為自由,給與舉證免責之機會,則將「危險責任」與「報償責任」兩者視為相輔相成、互為補充之概念,輔以所謂「責任集中」之見解,排除弱勢勞工成立本條責任之可能性,倘若行為人製造危險源之行為明確,即使並未獲利,仍應有適用本條之空間存在。
    在「危險工作或活動」之判斷之實質標準上,實務多以危險工作或活動之異常性質作為是否適用本條之判斷標準,仔細觀察可再細分出以下判斷要素:○1物:關於工作或活動者所占有之物或設備或使用之工具等有體物,體積巨大或是具有高度重量者;○2物質:關於電力、原子能、化學物質、汽油、天然氣等物質,在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與「毒性」者;○3能量:在具有「高速度」、「高壓」以及「高度震動」之工作與活動者;○4人:在工作與活動中,聚集大量人潮,或是有人員出入頻繁的情形;其次,依據民法一九一條之三立法理由所提示之案型「舉行賽車活動」,可以得知立法者將「行為責任」納入危險責任理論之規範範圍內。不過在醫療行為,最高法院明示採取否定見解,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本條之適用範圍外,且多數學說見解也以「醫療行為之危險並非因現代科技之發展所致」、「多數比較法並未將其列為無過失責任之範圍」、「轉嫁損害之不合理性」等理由,對醫療行為適用危險責任規定採取消極之見解。此外,近年來盛行之法律經濟分析方法,以「防治成本」作為判斷標準,在少數實務判決中也受到引用,在未來或許能成為實務判決發展之判斷標準之一。
    Reference: 中文文獻(依照作者姓氏筆畫數排列)
    壹、書籍與學術論文
    一、王利明、楊立新,中國侵權行為法,1997年7月。
    二、王澤鑑,侵權行為法第一冊—基本理論 一般侵權行為,2003年10月。
    三、史尚寬,債法總論,1961年8月訂正再版。
    四、周友軍,交往安全義務理論研究,2008年5月。
    五、林美惠,侵權行為法上交易安全義務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0年。
    六、法務部編印,民法研究修正實錄—債編部分(一),2000年1月。
    七、法務部編印,民法研究修正實錄—債編部分(四),2000年1月。
    八、林誠二,民法債編總論:體系化解說(上),2000年-2001年。
    九、邱聰智,從侵權行為歸責原理之變動論危險責任之構成,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83年6月。
    十、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2001年新訂一版。
    十一、林騰鷂,危險責任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72年6月。
    十二、姚志明,侵權行為法,2006年3月。
    十三、孫森焱,新版民法債編總論(上),2002年2月修訂版。
    十四、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2005年3月。
    十五、黃立,民法債編總論,2002年9月第二版。
    十六、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2006年9月修訂四版。
    十七、陳榮宗,民事訴訟法(中),2004年4月第三版。
    十八、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2006年4月增訂五版。
    十九、楊立新,侵權行為法專論,2006年12月四版。
    二十、劉春堂,判解民法債編通則,2001年3月五版二刷。
    二十一、駱永家,民事訴訟法Ⅰ,1994年9月修訂六版。
    二十二、賴進祥,醫療關係之危險責任,2004年9月。
    貳、專書論文
    一、王千維,由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到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 以違法性的思考以及客觀證據負擔的倒置為中心,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頁103-173,2000年10月。
    二、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之危機與發展趨勢,民法判例學說研究第二冊,頁147-184,2002年3月。
    三、王澤鑑,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頁395-412,2002年3月。
    四、邱聰智,一九六七年德國損害賠償法修正草案簡介,民法研究(一),頁137-156,2000年9月。
    五、邱聰智,一九六七年德國損害賠償法修正草案譯介,民法研究(一),頁157-179,2000年9月。
    六、邱聰智,一九四○年德國侵權行為法修正草案簡介,民法研究(一),頁127-136,2000年9月。
    七、邱聰智,危險責任與民法修正-以歸責原理之檢討為中心,民法研究(一),頁265-292,2000年9月。
    八、邱聰智,科技發展與危險責任法制,民法研究(一),頁293-319,2000年9月。
    九、邱聰智,德國損害賠償法之修正與危險責任之歸趨,民法研究(一),頁321-369,2000年9月。
    十、邱聰智,危險責任一般條款增訂之評介—以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為中心,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財產法學篇(一),頁39-66,民國2002年。
    十一、謝哲勝著,無過失醫療責任:醫師的夢靨?病人的救星?,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頁275-304,2000年10月。
    参、期刊文章
    一、王澤鑑,特殊侵權行為(九)--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 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與侵權行為法的發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七四期,頁39-54,2005年9月。
    二、王澤鑑,特殊侵權行為(十)—無過失侵權責任(上)—危險責任的理論、體系及發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七五期,頁43-56,2005年10月。
    三、王澤鑑,特殊侵權行為(十)—無過失侵權責任(下)—危險責任的理論、體系及發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七七期,頁55-76,2005年12月。
    四、朱柏松,侵權行為理論發展之新趨勢,法學叢刊第一五三期,頁40-66,1994年1月。
    五、邱聰智,我國侵權行為法構成上之潛在危機-民法債編侵權行為修正之綜論-,法令月刊第五十一卷第十期,頁374-378,2000年10月。
    六、邱聰智,一般危險責任與法律適用-以責任主體之論爭為中心-,台灣本土法學雜誌60期,頁137-147,2004年7月。
    七、侯英泠,探討醫療無過失責任的適宜性,月旦法學雜誌第四十九期,頁127-136,1999年6月。
    八、陳自強,民法侵權行為法體系之再構成-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之體系地位(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6期,頁47-70,2000年11月。
    九、陳自強,民法侵權行為法體系之再構成-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之體系地位(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7期,頁20-43,2000年12月。
    十、陳聰富,危險責任與過失推定,月旦法學雜誌第55期,頁16-40,1999年12月。
    十一、黃上峰,從德國危險責任法制論我國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之解釋適用,法令月刊第五十五卷第八期,頁4-22,2004年8月。
    十二、黃立,消保法第七條與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對醫療行為適用之研析,政大法學評論第七十五期,頁1-77,2003年9月。
    十三、黃茂榮,醫療損害之危險責任,植根雜誌第十八卷第二期,頁51-84,2002年2月。
    十四、楊佳元,一般危害責任理論—就一般危害責任理論,探討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製造人責任與民法修正草案第一九一條之若干問題—,法學叢刊第一六三期,頁103-114,199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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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楊與齡,民法債編修正經過及其修正要旨,法學叢刊第一七五期,頁1-14,1999年7月。
    十七、簡資修,危險責任、過失推定與經濟分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十八期,頁161-164,2001年1月。
    十八、簡資修,危險責任之生成與界限:舉證責任與過度防制,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四十八期,頁43-68,2001年6月。
    十九、蘇永欽著,民事財產法在新世紀面臨的挑戰,法令月刊第五十二卷第三期,頁13-28,2001年3月。
    二十、蘇惠卿,從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論侵權行為法之歸責事由,律師雜誌二四○期,頁54-63,1999年9月。
    二十一、蘇惠卿,自危險責任之生成與發展論民法一九一條之三-民法研究會第十九次學術研討會,法學叢刊第一八一期,頁171-193,2001年1月。
    日文文獻(依照作者姓氏筆畫數排列)
    壹、書籍
    一、中井美雄編,不法行為法(事務管理・不当利得),1993年。
    二、吉村良一,不法行為法,2005年10月第三版。
    三、潮見佳男,民事過失の帰責構造,1995年。
    四、潮見佳男,債權各論II不法行為法,2005年。
    五、澤井裕,テキストブック事務管理・不当利得・不法行為,1996年第二版。
    六、橋本佳幸,責任法の多元的構造:不作為不法行為、危険責任をめぐって,2006年。
    七、藤岡康宏,損害賠償法の構造,2002年7月。
    八、Eドイチュ/H.-J.アーレンス,浦川道太郎譯,ドイツ不法行為法,2008年2月。
    貳、專書論文
    一、末川博,土地の工作物による損害の賠償責任,民法及び統制法の諸問題,頁122-141頁,1942年。
    二、青野博之,西ドイツにおける危険責任論の動向と日本法の示唆-ケッツ鑑定意見の介紹を中心に—,西ドイツ債務法改正鑑定意見の研究,頁585-616,1988年。
    三、浦川道太郎,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民法講座第六卷事務管理、不当得利、不法行為,頁191-257,1985年。
    四、植木哲,不法行為の成立要件,不法行為法(事務管理・不当利得)中井美雄編,頁64-65,1993年。
    五、増田栄作,ドイツ危険責任法理の現状,民事責任の規範構造:中川淳先生古稀記念論文集,頁194-216,2001年7月。
    参、期刊文章
    一、川島武宜,ナチの不法行為法改正論,法學協會雜誌第五九卷四號,頁74-87,1941年。
    二、石本雅男,民法第七一七條の意義,民商法雜誌第三十九卷第一、二、三期合刊,頁85-99,1959年。
    三、我妻栄,事務管理・不当利得・不法行為(3),新法学全集第十巻,頁93-214,1937年。
    四、浦川道太郎,ドイツにおける危険責任の発展(一),民商法雜誌七○卷三號,頁60-96,1974年。
    五、浦川道太郎,ドイツにおける危険責任の発展(二),民商法雜誌七○卷四號,頁41-65,1974年。
    六、浦川道太郎,ドイツ危険責任法の新展開,ジュリスト六七二號,頁117-122,1978年。
    七、植木哲,いわゆる「無過失」責任について,民商法雜誌八八卷二號,頁43-60,1983年。
    八、增田榮作,ドイツにおける民事責任体系論の展開(一)—危険責任論の検討を中心として,立命館法學二三七號,頁136-175,1994年。
    九、增田榮作,ドイツにおける民事責任体系論の展開(二)—危険責任論の検討を中心として,立命館法學二三九號,頁97-161,1994年。
    十、錦織成史,民事不法の二元性(三),法學論叢九八卷第四號,頁69-97,1975年。
    英文文獻(依照編者字母順序排列)
    1、American Law Institute at Washington,D.C.,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torts 2d,as adopted and promulgated,1976.
    2、Walter van Gerven,Jeremy Lever,Pierre Larouche,Tort law,2000.
    Description: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95651001
    97
    Source URI: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5651001
    Data Type: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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