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機構典藏-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NCCUR):Item 140.119/9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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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民事醫療訴訟舉證責任問題之研究─以我國近十年確定判決為中心
    A Study on the Burden of Proof in Medical Malpractice Disputes--Focusing on Recent Supreme Court Decisions
    作者: 田鴻毅
    Tien, Hong Yih
    貢獻者: 許政賢
    田鴻毅
    Tien, Hong Yih
    關鍵詞: 舉證責任
    民事醫療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
    Burden of Proof
    日期: 2016
    上傳時間: 2016-08-09 11:45:45 (UTC+8)
    摘要: 本文藉由民事醫療糾紛訴訟事件觀察我國各級法院於司法實務中,關於舉證責任分配考量之相關因素:自病患或病患家屬一方觀察,於醫療爭議事件發生時,關於判斷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應否負責,涉及醫學、法學等領域之專業知識,具有高度技術性,僅由治療結果通常無法遽以論斷;病患及其家屬常因缺乏相關專業知識,處於資訊不對等之地位,是以於訴訟上舉證處於不利之地位。從而,為衡平雙方之舉證能力,而有舉證責任減輕或轉換之考量。自提供醫療服務之醫療機構或醫療人員而言,恐懼憂慮病患動輒興訟的壓力,其醫療行為與態度勢必受大重大的影響,不利於醫療服務之提供。一般民眾對於提供醫療服務者產生不信任,而提供醫療服務者採取防衛性醫療行為,導致提供醫療服務者與病患間之關係,日益趨於緊張與對立,同時也造成醫療生態改變,亦不利於醫藥的發展與進步。因此,應如何調整以尋求在醫療訴訟中保障病患權利及避免防禦性醫療產生的兩個極端間的平衡點,為目前司法實務應當重視的問題。

      本文認為,民事醫療糾紛訴訟的進行,長久以來,由於考量專業知識之不平,對於一般人而言,無法確實主張其請求或充分防禦,均可能導致訴訟程序的冗長與不易。於事實真偽不明時,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如未能依據武器平等諸項法理,就個案之實際情況予以彈性適用,仍僵硬地依照傳統規範理論所主張之舉證責任分配,將導致當事人往往因舉證困難而承受敗訴之不利益。因此,應適當衡平當事人之舉證能力。惟舉證責任轉換制度係舉證責任減輕制度之一環,其作用較諸證明度降低、具體化義務強化或表見證明等制度,顯然較為強烈。因此,此一制度之承認與採用與否,對於當事人在訴訟上之影響甚鉅,更足以左右當事人之訴訟勝敗。對於此一制度之研究,固有其必要性,司法實務上,更需戒慎考量,以求得真正之平等。倘若未能考量個案之差異性,詳查當事人之舉證能力,以及影響舉證不能之相關因素,率爾採取舉證責任轉換之強烈作法,其極致難免有要求醫療人員舉證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及無可歸責性之虞。如此一來,不啻要求被告醫療人員負擔無過失責任。則醫療行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法律規範,其立法意旨將蕩然無存。對於醫療人員執行業務之特殊考慮將不復存在,學說及實務所憂慮之防禦性醫療等等,將成為醫療人員從事醫療行為時之手段,對於醫病關係之緩和毫無助益,且無益於民眾就醫之權利保障。因此,判斷個案狀況,在公平誠信之原則下對於個案中之與醫療訴訟相關之關鍵因素如:過失行為之認定及因果關係之判斷,均個別適當的進行舉證責任之調整,方能體現我國對於民事醫療訴訟舉證責任例外明文化之立法善意。同時藉由制度之調整與改善,亦有助於民眾了解醫療糾紛之難題並增加對法院判決之信賴度。
    Because of medical treatment to lead to the fact unfortunately that the patient dies, wounded, have it from ancient times, every country will happen, not just the existing problem now. The medical malpracticecase that reveals of the news media in recent years is observed in our country, the origin cause of formation of the dispute takes place in medical treatment, do not mostly look forward to as the patient or the relative on the result of treatment.According to recent 154 cases about court decisions, the study try to find a better way improving the problems between the doctors and the patients.

    The study firstly illuminates the civil code requirement basis of the medical lawsuits, and then treats the reversal issue of legislative burden of proof. It further discusses about the theory of burden of proof as well as the explan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article 277 of Taiwan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Afterwards, it establishes the general guideline of the alloc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The medical lawsuits are very unique compared with lawsuits of other kinds. If the 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 which comes out from the general guideline of the alloc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is not anticipated by one party, the court must make an adjustment. It is in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of the civil action, regulation that the civil procedure tell article 277 of the law exists in Taiwan. However, it still exists doubt about the distribution rule of this civil burden of proof, whether can balance the doctor and patient to assign in the burden of proof of the medical lawsuit.

    The thesis claims that the adjustment of alloc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should be regarded as lessening the burden of proof more than as transferring the burden of proof. The transfer of the burden of proof should not be applied unless there are any facts as significant medical defects, violation of duty of disclosure, destroying or hiding a piece of evidence. Transfer of the burden of proof will make a great impact and easily causes a doctor to take the duty of result for the medical action. It will make tense relation between the doctors and patients while practically changing the alloc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of civil code.

    It is indicated in the thesis that when considering lessening the burden of proof, the cases should apply to the doctrine of res ipsa loquitur, doctrine of appearance proof, destroying or hiding a piece of evidence or doctrine of informed consent by referring to legislative cases and court practice of other countries. It will make balance between the parties of medical lawsuits and resolve the conflict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一、書籍(依作者姓名筆劃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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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期刊論文(依作者姓名筆劃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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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王澤鑑,損害賠償法的體系、請求權基礎、歸責原則及發展趨勢,月旦法學雜誌,第119期,頁126-138,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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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陳聰富,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上),月旦法學教室,第72期,頁87-98,2008年10月。
    65.陳聰富,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下),月旦法學教室,第73期,頁57-68,2008年11月。
    66.陳聰富,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76號民事判決評釋,法令月刊,第61卷第4期,頁28-55,2010年4月。
    67.陳聰富,臺灣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之現況與檢討,月旦民商法雜誌,第34期,頁5-22,2011年12月。
    68.陳聰富,醫療事故民事責任之過失判定,政大法學評論,第127期,頁349-412,2012年6月。
    69.曾淑瑜,醫師之說明義務與病人之同意,法官協會雜誌,第9卷第1期。,頁71-76,2007年6月。
    70.黃立,消費者保護法對醫療行為之適用,律師雜誌,第217期,頁70-84,1997年10月。
    71.黃立,醫療糾紛處理的過程與發展─以德國民法為中心,高大法學論叢,第11卷2期,頁1-75,2016年3月。
    72.黃茂榮,積極侵害債權,植根法學雜誌,第18卷第5期,頁1-16,2002年5月。
    73.黃國昌,證明妨礙,月旦法學教室,第25期,頁36-40,2004年11月。
    74.黃國昌,法學實證研究方法初探,月旦法學雜誌,第175期,頁142-153,2009年12月。
    75.黃國昌,比較民事訴訟法下的當事人圖像-由審理基本原則、證據收集權及證明度切入,政大法學評論,第76期,頁211-305,2003年12月。
    76.楊秀儀,論醫療糾紛之定義、成因及歸責原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9期,頁121-131,2002年10月。
    77.楊秀儀,美國「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考察分析,月旦法學雜誌,第121期,頁138-152,2005年6月。
    78.楊秀儀,論健全病歷制度之建立及健康資訊隱私權保護,全國律師,第10卷8期,頁39-46,2006年8月。
    79.楊秀儀,論初步鑑定對醫療糾紛處理之意義,月旦法學雜誌,第261期,頁48-61,2013年5月。
    80.楊秀儀,臺灣醫療糾紛之迷思與真相-十五年回顧與展望,月旦民商法雜誌,第45期,頁56-73,2014年9月。
    81.楊秀儀、林欣柔,告別馬偕肩難產事件?—新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112期,頁24-34,2004年9月。
    82.楊秀儀、陳孟佳,急重症病患之「告知後同意」,台灣醫學,第14卷6期,頁672-681,2010年11月。
    83.楊淑文,從特定類型之實務見解觀察舉證責任分配之判斷標準(上),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0期,頁49-63,2004年7月。
    84.楊淑文,從特定類型之實務見解觀察舉證責任分配之判斷標準(下),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1期,頁17-35,2004年8月。
    85.詹森林,德國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研究,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63期,頁47-80,2007年9月。
    86.劉盈宏,醫療服務責任之研究,軍法專刊,第54卷1期,頁58-83,2008年2月。
    87.蔣友良,醫療糾紛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建構(一) 淺談表見證明,台北縣醫誌,第9期,頁9-11,2010年12月。
    88.盧映潔、周慶東、葛建成,醫療準則之意義與功能,輔仁法學,第40期,頁59-83,2010年12月。
    89.盧映潔、葛建成、高忠漢,論醫療行為之常規診療義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5卷4期,頁161-188,2006年7月。
    90.薛瑞元,醫療契約與告知義務,月旦法學雜誌,第112期,頁35-45,2004年9月。
    91.謝榮堂,醫療病歷之法律屬性及應如何記載及修改?,月旦法學教室,第158期,頁9-11,2015年12月。
    92.簡資修,醫療責任的契約性質──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號民事判決評釋,月旦裁判時報,第39期,頁16-20,2015年9月。


    三、學位論文(依作者姓名筆劃順序排列)

    1.丁中原,醫療過失訴訟之研究-以舉證責任之合理分配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1年。
    2.方莉莉,我國醫療糾紛民事判決關鍵因素實證分析-以台北、士林及板橋地方法院為例,國立政治大學法律與科技整合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6月。
    3.江順雄,醫療意外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之探討與分析,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4.吳俊達,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3月。
    5.吳振吉,醫療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試以醫療糾紛之類型化建構當事人舉證責任之分配體系,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11年。
    6.李澄奇,民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之研究-以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舉證責任轉換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2年。
    7.宗志強,民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之研究,銘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7年。
    8.周天給,醫療糾紛之醫師民事責任之探討,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10年。
    9.林洲富,探討消費者保護法對醫療行為之適用,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7月。
    10.林裕翔,論醫療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11年6月。
    11.陳冠妤,近五年台灣地區醫療糾紛分析-以高訴訟風險科別之醫療訴訟案件為中心探討,臺北醫學大學傷害防制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6月。
    12.黃清濱,證據調查與舉證責任之研究-以醫療糾紛訴訟為中心,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7月。
    13.管靜怡,醫療之民事責任與風險分擔,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998年。
    14.蔡佩玲,醫療糾紛中民事過失之認定-論「醫療水準」與「醫療常規」,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6月


    四、網路新聞資料
    1.自由時報,孕婦控訴北榮害兒胎死腹中主治醫師請辭,2015年05月18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320506,最後造訪日:2016-07-31)
    2.奇摩新聞網,北榮胎死腹中姚文智道歉網友:無恥的政客為選舉博版面,2015年5月18日。(網址:
    https://tw.news.yahoo.com/%E5%8C%97%E6%A6%AE%E8%83%8E%E6%AD%BB%E8%85%B9%E4%B8%AD%E5%A7%9A%E6%96%87%E6%99%BA%E9%81%93%E6%AD%89-%E7%B6%B2%E5%8F%8B%E7%84%A1%E6%81%A5%E7%9A%84%E6%94%BF%E5%AE%A2%E7%82%BA%E9%81%B8%E8%88%89%E5%8D%9A%E7%89%88%E9%9D%A2030323449.html,最後造訪日:2016-07-31)
    3.蘋果日報,台大醫院闖大禍誤移植愛滋器官,2011年08月28日。(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828/33628889/,最後造訪日:2016-07-31)


    五、參考網站
    1.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2.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Law.aspx
    3.法源法律網
    http://www.lawbank.com.tw/
    4.國家圖書館全球資訊網
    http://www.ncl.edu.tw/
    5.WestLaw法律資料庫
    http://www.westlaw.com/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2961025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2961025
    資料類型: thesis
    顯示於類別:[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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