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機構典藏-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NCCUR):Item 140.119/87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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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大機構典藏 > 商學院 > 財務管理學系 > 學位論文 >  Item 140.119/87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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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各類目被保險人投保金額問題之研究
    作者: 徐衣琪
    Xu, Yi Qi
    貢獻者: 朱澤民
    Zhu, Ze Min
    徐衣琪
    Xu, Yi Qi
    日期: 1995
    上傳時間: 2016-04-28 15:06:47 (UTC+8)
    摘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與國民所得的提昇,國民對於社會性健康保險制度的需求也更形殷切。憲法第157條明文規定「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及公醫制度」,憲法增修文第18條亦明文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民國84年3月起台灣地區正式進入了全民健康保險時期。但建保制度要永續經營,健全的財務制度是必要的條件。現行全民健保的財源主要來自保險費收入,而保險費收入的決定因素為費率及投保金額;由於費率是由精算而來,在政策上不應有所爭議,然投保金額之規定則有若干值得探討之處,例如:不同類目被保險人投保金額的認定與差異問題、以及投保金額分級表上限調整的問題等,都要待分析檢討與政策決定,斯為本研究之緣起。
      本研究乃依據基本之社會保險理論及健保局提供之數據資料加以分析,其研究發現如下:
      一、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按被保險人職業別不同而差異其自行負擔比率,因而使得被保險人有移轉投保身份的誘因。實際數字亦顯示有移轉投保身份的現象,不但與經濟事實有出入,亦影響了財務之平衡。
      二、「投保薪資」中「薪資」究應包含那些項目?各項「附屬性所得」(Fringe Benefits,或稱為福利性所得)是否應包括在內?「經常性所得」與「非經常性所得」之分界如何?相關健保法令尚乏統一之解釋。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1條甚多「妥協性」與「斟酌性」的規範,與母法的規定產生不一致的現象。
      三、具有公務人員身份之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以其本俸來計算,而勞工卻以實際薪資來計算常易引起爭議。但實際上,由於公教人員的薪資皆按實際申報,而部分勞工薪資卻有低報之事實,致使公務人員平均負擔之保費,反較勞工為高。
      四、各行業全民健保之平均投保薪資,與行政院主計處資料相較,其低報比率有差異,造成另外一種之不公平。
      五、雇主及自營作業者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營利所得如何定義?營利所得為負時應如何處理?自雇者及自營作業者如何申報其投保薪資?保險人如何掌握其所得?相關法令之解釋仍有待加強。
      六、目前眷屬保險費的計算方法是以被保險人的投保薪資為基礎,論眷口計費雖符「受益原則」,但衡量負擔能力究應論「口」?抑或論「戶」?有待深究。
      七、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上下限的差距太小,未符「量能原則」目標。再者,投保薪資分級表每一等級內低薪資被保險人的保費負擔反而較重。健保法第21條雖對投保薪資分級表上下限的調整有所規定,但因健保法中對某些類目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有特別的限制,使得實際執行上有所困擾。
      依據研究發現與檢討分析,提出建議如下:
      一、各類目被保險人因職業不同而差異其保費負擔比例的規定應予以取消。
      二、將「薪資所得」的定義應與所得稅法中的規定一致,以杜爭議。
      三、在全民健保法中明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以固定投保金額計費。
      四、目前論眷口負擔保險費的計算方法雖有違量能原則,但已部份與「受益原則」(或「自助」原則)相近,未來如能配合眷口數只計大口的規定(七十歲以上的老人及二十歲以下者除外,若二十歲以上但在學亦可除外,但二十歲以下有工作者應包括在內),而使低收入多眷口數之家戶保費負擔減輕;並配合投保薪資表上限之提昇,以及以全薪(實際薪資)為投保金額(但有上限之規定),則可增加目前收費制度之量能效果,而符合「互助」原則。
      五、長期應予廢除投保金額分級表制度,而以實際的所得為投保金額,但應保留上下限規定,使介於上下限間被保險人的實際負擔率相等。
      六、建議將具有勞保投保身份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不得超過36,300元的規定取消,同時規定公務人員以全薪(實際薪資)為投保薪資,如此才能使健保法第21條之規定發揮原有的功能。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財政學系
    83255003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B2002002975
    資料類型: thesis
    顯示於類別:[財務管理學系]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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