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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3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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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 間接代理之研究 |
Authors: | 林于人 Lin ,yu-jen |
Contributors: | 陳自強 林于人 Lin ,yu-jen |
Keywords: | 間接代理 直接代理 隱名代理 不公開本人代理 顯名原則 Indirect representation undisclosed principal direct representation |
Date: | 2005 |
Issue Date: | 2009-09-14 11:07:53 (UTC+8) |
Abstract: | 在現代分工的經濟社會,從事交易活動,事必躬親,殆不可能,假手他人,實有必要 。不僅如此,即使在傳統農業社會,倘若本人力有未逮,即有由他人代為處理事務之需要,易言之,藉此第三人的協助完成本人事務之情況,實屬無可避免。由此亦可得知,此種假第三人之手而完成本人事務的情形,應屬人類經營社會及經濟生活所必須,換言之,前揭情形,確屬已存在良久之社會事實,且具有社會經濟上之功能。然而,無可否認的,因為第三人的加入,使得原本單純的雙方關係,轉變成複雜的三角關係。究竟第三人之行為,對於原本之雙方當事人間以及對於第三人自身而言,究竟產生何種法律效果,也成為複雜難解的三角習題。為了妥適調和三角關係,作為社會生活規範之法律,自不能置身事外,而在私法自治原則及自己責任原則之範疇下,亦創設出數種歸屬規範 ,將前揭情形區分為各種類型而賦予本人對於第三人行為負責的效力,使第三人努力之成果得以歸由本人享有,並使本人為第三人之行為負責。
民法上的代理制度即係在規範此種三方關係的制度之一,透過民法代理之規定,在符合要件之情形下,使代理人代理本人所為行為之效果歸屬於本人。民法之規定,固然使符合代理規定之事件有法可循,但是,民法之代理制度係以直接代理 之情形為規範對象,而此種於民國18年民法制訂時同時訂定的直接代理制度,在當時仍屬傳統農業社會之時空環境下,對於處理斯時發生之案例,固然能夠游刃有餘,或能符合當事人間之利益狀態,甚至其立法衡量或許能夠符合當代的時代背景。而在經過七十餘年後的今日,我國社會從傳統農業社會轉變為工商業社會後,呈現出截然不同的社會風貌,民法的立法者是否能夠在七十年前立法之際即預見如此鉅變,實非不容置疑。申論之,在大量使用代理人或第三人代本人處理事務之工商業社會裡,現行民法以直接代理為主的代理制度是否仍然能夠符合時代的需求?商業代理是否應與民法代理為不同的處理?因而須擴大代理制度在商業上之適用,甚至將間接代理制度納入商業代理之中?尤其,我國作為一個高度依賴國際貿易的海島型國家,在講求速度及效率的競爭環境中,如果仍然侷限在現行民法代理規定設置的窠臼裡,是否能夠承擔時代考驗,亦為我國現行代理法所需面臨的問題。曾世雄也指出,民法對於間接代理並未專設條文投注,學說對於間接代理亦多忽視,可是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尤其商業活動領域,間接代理甚為重要,所扮演角色與日俱重,民法規定、學說所重與社會生活間可見有所脫節 。
抑有進者,國際間自1930年起即開始著手進行代理法統一之工作,陸續制定出1961年統一代理法草案、1961年統一行紀法草案、1983年國際商品買賣代理商公約、1996年歐洲契約法原則及2004年國際商事契約原則等國際規範,對於代理制度均有另類的詮釋,其中更有將間接代理承認為代理之一環者,上開國際趨勢著實道出了代理概念的變遷,而我國作為高度依賴國際貿易的海島型國家,本難自外於全球化的潮流,且因為跨國經濟導致國家之間的藩籬亦日益傾圮,在這無國界的時代裡,我國的法律能否與國際接軌,抑或有檢討改進之處,亦須藉著與他國法律或國際公約分析比較,呈現出我國代理法的差異之處後,再予以檢討改進,進而能夠符合世界潮流及現今趨勢。有鑑於此,在商事領域活躍的間接代理制度或相類似之制度,是否能夠因應時代需求而在台灣法律體系中重新定位,呈現出新的風貌,並能夠納入前揭歸屬規範的體系架構中?即需予以探討。
具體而言,我國民法的代理僅指直接代理已如前述,間接代理於我國法則非代理,在採取代理人行為說理論下,我國法僅承認直接代理人以本人名義代本人所為之法律行為,依據法律規定將效力歸屬於本人,反之,以代理人自己名義進行交易的間接代理即非民法上的代理,因此無法依據法律產生此種效力。因此,相較於英美法系的代理包括顯名本人(disclosed principal)、部分公開本人(partially disclosed principal)及不公開之本人(undisclosed principal)等類型,日本商法更在第504條規定了隱名代理,足見我國民法代理的範圍似乎較為狹窄。然而,即使在顯名原則的限制之下,最高法院仍然寬認在「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代理人有代理意思」等情形下,構成所謂「隱名代理」,並認為產生將代理人所為意思表示之效果歸屬於本人之效力 ,換言之,最高法院表示隱名代理相同或類似於民法的直接代理,而應賦予相同之法律效果,就此而論,應與探求的是,隱名代理與民法直接代理間之關係為何?最高法院是否也認為隱名代理並非直接代理?是否亦承認民法規定的代理範圍較為狹窄,從而藉著透過法律解釋或類推適用承認了隱名代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民法規定之代理何以在實務運作上產生問題,即有檢討之必要。
綜上所述,本文不禁要藉著與外國立法例及國際規範的比較,以及對於歸屬規範的觀察,尋找間接代理制度在我國代理法或是歸屬規範體系中是否有容身之處,探討間接代理中當事人的風險分配及利害關係,以及在外國立法中,本人及第三人突破契約相對性原則,跨過間接代理人,直接向對方主張契約上權利之規定,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及效率的要求?更進一步,回歸我國實定法,探討上列問題對於我國法律體系可能造成的衝擊及尋找我國法制能否走向新的旅程。 "第一章 緒論 14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14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文章架構 16
第二章 間接代理之基本架構 22
第一節 間接代理之概念 22
第一項 間接代理之定義 22
第二項 財貨之間接移轉 23
第二節 類似概念之比較 24
第一項 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24
一、直接代理概說 24
(一)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24
(二)須以本人名義為之(即顯名原則) 24
(三)代理人須具有代理權 25
(四)代理行為須未逾越代理權限 25
二、兩者間差異 26
(一)名義標準與為本人計算之意思 26
(二)代理權有無 26
(三)法律效果 26
三、啟發 27
第二項 隱名代理與間接代理 28
一、隱名代理之概念 28
(一)學說對於隱名代理之說明 28
1、認為係顯名原則之緩和者 28
2、認為非民法之代理者 28
3、認為符合顯名原則之要求者 29
(二)實務上對於隱名代理之詮釋 29
1、代理人默示表示代理意思 29
2、代理人未以本人名義或以自己名義為代理行為 32
(三)我國隱名代理之輪廓 35
1、德日民法規定之觀察 35
2、民法第103條之解釋適用 36
3、我國隱名代理之概念 38
二、與間接代理之比較 38
三、說明 38
第三項 無權代理與間接代理 39
一、無權代理概說 39
(一)行為人為無代理權人 39
(二)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39
(三)本人有承認權 40
(四)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40
二、與間接代理之比較 41
三、檢討 41
第四項 信託與間接代理 42
一、信託概說 42
二、與間接代理之比較 43
(一)概說 43
(二)德國學說及實務見解 43
1、「直接性原則」作為兩者區分標準 43
2、直接性原則的緩和 44
3、否定直接性原則的學說 44
4、闡述間接代理與信託間關係之學說 45
(三)四宮和夫的見解 47
1、本人之取回權及異議權 47
2、追及權的問題 47
3、名義標準 48
三、間接代理與信託之異同 48
第五項 第三人利益契約與間接代理 49
一、第三人利益契約概說 49
二、契約關係相對性原則之突破 50
三、與間接代理之比較 51
四、檢討 52
第三節 各類型間接代理 52
第一項 委任契約 53
一、委任契約概說 53
(一)委任契約之類型特徵 53
(二)委任契約之體系定位 54
二、委任與間接代理 54
(一)委任事務得透過直接或間接代理之方式處理 54
(二)民法第531條規定之解釋適用 55
三、處理委任事務所得財產或權利之移轉 55
(一)受任人以委任人名義取得者 56
(二)受任人以自己名義取得者 56
(三)委任人之代位權 57
四、小結 58
第二項 行紀契約 58
一、行紀契約概說 58
二、為委託人計算的內涵 59
(一)利益之歸屬 59
(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59
1、價格維持義務 60
2、物品保管義務 61
3、委託物處置義務 61
4、小結 61
三、行紀人事務處理義務之履行 61
(一)處理委任事務所得權利之移轉 61
(二)直接履行義務 62
(三)介入權 62
(四)介入之擬制 63
四、特殊行紀契約 63
(一)、承攬運送契約 63
1、承攬運送契約概說 63
2、承攬運送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63
(二)證券經紀受託契約 63
1、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概說 63
2、新修正證券交易法規定 64
(三)期貨經紀受託契約 65
1、期貨經紀契約為行紀契約 65
2、對於期貨商破產時之特別規定 65
五、有關間接代理三方責任關係之規定 66
(一)在一般行紀契約之情形 66
(二)在承攬運送契約之情形 66
1、因運送人過失或是通常事變導致貨物喪失、毀損及遲到之情形 66
2、因為委託人之過失所致貨物喪失、毀損或遲到 67
六、小結 68
第四節 本章結論 68
第一項 商事契約關係 68
第二項 與直接代理構造相類似 69
第三項 契約義務間接履行之風險 69
第四項 間接代理人承擔契約責任 70
第五項 有關間接代理議題之歸納 70
第三章 國際間相關制度比較研究 72
第一節 英美代理法之不公開本人(UNDISCLOSED PRINCIPAL)代理 72
第一項 英美代理理論淺介 72
第二項 代理關係之成立與不公開本人代理 74
一、各種代理關係 74
(一)實際授權(actual authority) 75
1、概說 75
2、明示(express)與默示(implied)實際授權 75
(二)禁反言代理(Agency by Estoppel) 76
(三)表見授權(Apparent or Ostensible Authority) 76
(四)固有代理權(Inherent Agent Power) 77
1、固有代理權之發生 77
2、檢討 79
(五)追認代理權 79
二、代理關係與契約關係 80
三、不公開本人之代理關係 82
第三項 為本人之信任關係與不公開本人代理 82
一、代理人之信任義務(Agent’s fiduciary duties) 83
(一)信任義務之一般原則 83
1、待人忠誠:不為利己 83
2、做事篤實:盡心盡力 83
3、為託付人的最大利益 84
(二)代理人信任義務之具體內涵 84
1、忠誠義務(duty of loyalty) 84
2、在代理權之範圍內行為之義務 86
3、服從本人指示之義務 86
4、注意義務(duty of care) 87
5、情報提供義務 87
二、為本人與歸屬效果 87
三、由不公開本人代理之角度觀察 89
第四項 不公開本人之代理關係 90
一、不公開本人代理之概念 90
(一)不公開本人代理之意義 90
(二)不公開本人代理與部分公開代理之區別 90
二、不公開本人代理之法律效果 91
(一)理論基礎 91
1、本人為實際上締約人理論 92
2、信託理論 92
3、轉讓理論 92
4、商業便捷理論 92
5、為本人利益的代理理論 93
6、分析檢討 93
(二)本人之直接請求權 94
1、說明 94
2、兩種例外情形 94
(三)第三人之選擇權(election) 98
1、第三人須知悉本人存在 98
2、不公開本人與代理人為共同訴訟人(Joinder) 99
3、選擇權之行使與當事人之免責 99
三、代理人破產 100
(一)不公開代理制度之發展起源 100
(二)特殊案例介紹 101
四、與間接代理之比較 101
(一)兩者之異同 101
(二)不公開本人代理之價值衡量 102
第二節 日本代理法與間接代理制度 105
第一項 日本代理法之立法體例 105
第二項 民事代理 105
一、授權行為 105
二、顯名原則及其適用範圍 106
(一)實務及多數學說見解 106
(二)少數見解 107
(三)分析檢討 107
1、代理人表示代理意思之方式及內容 107
2、日本民法第100條但書之解釋 108
第三項 商事代理 109
一、商事代理的特性 109
二、商法第504條之解釋適用 109
(一)僅依文義解釋之見解 110
(二)不真正連帶債務說 110
(三)與民事代理舉證責任不同之見解 110
(四)相對人享有選擇權之見解 110
三、分析檢討 111
第四項 日本法上間接代理之地位 112
一、日本法之間接代理類型 112
二、商法第552條規定之解釋適用 113
(一)商法第552條第1項規定 113
(二)本條第2項之解釋適用 113
1、行紀營業與代理 113
2、解釋適用之學說爭議 113
3、分析檢討 115
(三)關於代償取回權 116
(四)抵銷之準用 117
(五)關於相對人基於行紀商實行行為而取得之債權 118
三、委託人與第三人間之關係 118
(一)基本原則 118
(二)構築直接橋樑之可能性 119
1、局部承認直接代理之效果 119
2、公平的考量 119
3、效率的要求 120
4、小結 120
四、日本法上民事代理、商事代理與間接代理 120
(一)三者之異同 120
(二)檢討與啟發 122
第三節 國際上之趨勢 123
第一項 兩大法系代理理論之差異與融合 124
一、兩大法系代理法之差異 124
二、公約制定過程 124
第二項 1961年公約草案 126
一、統一代理法草案淺介 126
二、統一行紀法草案之說明 127
(一)針對間接代理而為規範 127
(二)採取英美法模式之規定 127
1、本人對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第19條) 127
2、第三人對本人之直接請求權(第20條) 127
3、說明 128
第三項 1983年國際商品買賣代理商公約 128
一、代理概念 128
二、代理權之授與 129
(一)獨立於基礎關係的代理權授與行為? 129
(二)授權之方式及證明 130
三、代理之法律效果 130
(一)公約第12條 130
(二)公約第13條規定(共7項) 130
1、第(1)項規定 130
2、第(2)項規定 130
3、其他 131
(三)公約規範本人與第三人間直接關係之檢討 131
1、代理人為本人行為之類型 131
2、間接代理之直接關係 132
第四項 1996年歐洲契約法原則(PECL 1996) 133
一、代理授權之一般規定 133
(一)本章範疇 133
(二)將間接代理納入本章 133
二、直接代理規則(Rules on direct representation) 134
(一)本節相關規定簡介 134
(二)直接代理之法律效果 134
三、間接代理之規則(Rules on indirect representation) 134
(一)第3:301條規定 134
(二)第3:302條規定 135
(三)第3:303條規定 135
(四)第3:304條規定 135
四、分析檢討 135
第五項 國際商事契約原則(UNIDROIT Principles, 2004) 136
一、規範範疇 136
二、代理之法律效果 136
(一)顯名代理(Agency disclosed) 136
(二)隱名代理(Agency undisclosed) 136
三、檢討 137
第四節 本章結論 137
第四章 間接代理中直接關係之構築與體系定位 139
第一節 直接與間接之間 139
第一項 顯名原則之取捨 139
一、顯名原則之目的 139
二、顯名原則之例外 140
(一)不重視相對人特性之行為 140
1、未表明本人姓名 140
2、現金交易(cash sale) 141
(二)不能評估本人風險時之制度設計 141
1、日本商法隱名代理 141
2、英美代理法之不公開本人代理 141
三、顯名原則與間接代理 142
第二項 代理權之有無 142
一、代理權之本質 142
二、代理權與歸屬效力 143
(一)本人授權之目的 143
(二)以無權代理為例 143
(三)以表見代理為例 144
(四)「代理權」僅為「直接代理」制度之要件 144
三、間接代理與代理權 144
第三項 代理人之代理意思 145
一、代理意思與歸屬效力 145
二、為本人計算 145
第四項 契約關係相對性原則與間接代理 146
一、契約關係相對性原則基本理論 146
二、契約相對性之例外 147
(一)各種例外 147
(二)以第三人利益契約為借鏡 148
三、在間接代理關係尋找例外之環境 149
(一)間接代理關係之風險 149
1、間接代理人違約 149
2、第三人違約 150
3、本人違約 150
4、小結 151
(二)代位權之功能有限 151
(三)契約相對性原則與間接代理之特質 153
(四)以複委任中委任人之直接請求權為佐證 154
(五)外國立法之參考 155
1、法國法 155
2、荷蘭民法 155
四、契約關係相對性原則之另一例外-債權之物權化 156
(一)外國法 156
1、日本法 156
2、德國商法(HGB) 157
3、瑞士債務法 158
(二)我國之情形 158
第二節 間接代理中直接效力之肯定 159
第一項 可能發生的原則衝突 159
一、間接代理中之原則衝突 159
二、案例探討-以間接代理人破產為例 160
(一)例Ⅰ:P已將價金交予IM並轉交予T,T亦將該批貨物交予IM並已轉交予P 160
(二)例Ⅱ:P未交付價金,T亦未交付貨物 160
1、從IM之觀點而言 160
2、P對T之直接請求 161
3、T對P之直接請求 161
(三)例Ⅲ:P已將價金透過IM轉交予T,惟T尚未交付貨物 164
(四)例Ⅳ:T已將貨物透過IM轉交予P,惟P尚未交付價金 165
(五)例Ⅴ:P已將價金透過IM轉交予T,T亦已將貨物交予IM尚未轉交予P 165
1、T對P之直接請求提出已經清償之抗辯 165
2、P對IM債權之物權化 166
3、例外:T之行為背於善良風俗 166
(六)例Ⅵ:P尚未交付價金予IM,T已將貨物交予IM尚未轉交予P 166
(七)例Ⅶ:T已將貨品透過IM轉交P,P亦已將價金交予IM尚未轉交予T 166
例Ⅷ:P已將價金交付予IM尚未轉交予T,T尚未交付貨物 166
1、P對T之請求提出已清償之抗辯? 166
2、債權之物權化? 167
3、例外:P明知IM不欲轉讓與T 169
三、經濟上密切關連的三角關係 169
第二項 本人對於第三人之直接請求 170
一、直接請求權之行使條件 170
(一)得直接請求之情況 170
(二)中間人之告知義務 170
(三)本人之通知 170
二、抗辯 171
三、小結 171
第三項 第三人對於本人之直接請求 171
一、直接請求權之行使條件 171
(一)允許直接請求之情況 171
(二)中間人之告知義務 172
(三)第三人之通知 172
二、抗辯 172
(一)中間人得對第三人提出之抗辯 172
(二)本人得對中間人提出之抗辯 173
三、小結 173
第四項 第三人損害賠償之問題 173
一、問題之發生 173
二、學說上的討論 174
(一)否定第三人損害賠償之見解 174
1、損害歸屬於間接代理人者 174
2、損害歸屬於本人者 175
(二)肯定第三人損害賠償之見解 176
1、代理人得向第三人請求本人實際上所受的損害 176
2、於一般情況下,第三人所得預期的損害始得請求 176
3、應分別情況適用上述二原則 177
三、分析檢討 177
第三節 法律體系之定位 178
第一項 代理之概念 178
一、Laband的法律發現 178
二、民法代理之外在體系 179
三、民法代理對應的內在體系 180
(一)私法自治原則 181
(二)信賴原則 181
第二項 間接代理納入代理法 183
一、規範模式 183
(一)直接代理特徵的放棄 183
(二)中間類型的界定 183
1、非直接代理=間接代理? 183
2、比較法的啟發 184
二、間接代理能否成為一般法律制度 185
(一)荷蘭民法立法時之爭議 185
(二)成為一般法律制度之間接代理規範 186
(三)間接代理成為一般法律制度 186
三、代理概念之演變 186
四、代理的體系 189
第三項 代理的典範轉移 190
第四節 本章結論 194
第五章 本文結論 197
參考文獻 201
一、中文部分 201
(一)書籍 201
(二)單篇論文 202
(三)學位論文 204
(四)法院判決 205
二、英文部分 206
(一)書籍 206
(二)單篇論文 207
(三)法院判決 208
三、日文部分 209
(一)書籍 209
(二)單篇論文 210
(三)法院判決 212
附件一:統一行紀法草案 213
附件二:國際商品買賣代理商公約 214
附件三:歐洲契約法原則 224
附件四:國際商事契約原則 228
附件五:大陸民法典民法通則草案 231
圖表目錄
縮語表 12
【表一】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之差異 27
【表二】我國實務上隱名代理與間接代理之異同 38
【表三】無權代理與間接代理之差異 41
【表四】管理信託與間接代理之異同 49
【表五】第三人利益契約與間接代理之差異 51
【表六】不公開本人代理與間接代理之異同 101
【表七】日本法上民事代理、商事代理與間接代理之異同 121
【表八】代理的體系 189
【圖一】視覺蓋士塔(VISUAL GESTALT)現象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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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 1035. 1998. 最高裁判所昭和3年3月27日大法庭判決 最高裁判所昭和43年4月24日大法庭判決 最高裁判所昭和40年4月22日第一小法庭判決 最高裁判所昭和43年7月11日第一小法庭判決 最高裁判所昭和44年2月27日第一小法庭判決 最高裁判所昭和31年10月12日第二小法庭判決 最高裁判所昭和48年10月30日第三小法庭判決 東京高等裁判所昭和47年11月28日判決 東京地方裁判所昭和39年3月25日判決 東京地方裁判所昭和30年4月14日判決 James Barr Ames, Undisclosed Principle – His Rights and Liabilities, 18 Yale L .J. 444. 1909. 陳自強,「契約之內容與消滅」,學林出版,2004年1月。 宮崎地方裁判所昭和57年6月30日判決 大阪地方裁判所昭和35年1月28日判決 岡山地方裁判所昭和46年10月25日判決 浦和地方裁判所昭和12年2月17日判決 陳自強,「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元照初版,2006年5月初版第一刷。 陳計男,「破產法」,三民出版,2005年5月修訂三版二刷。 於保不二雄著,莊勝榮校訂,「日本民法債權總論」,五南出版1998年2月。 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作者自版,1996年9月修正二版。 曾世雄,「民法總則之現在與未來」,作者自版,1993年6月出版。 John Dwight Ingram, Inherent Agency Powers: A Mistaken Concept Which Should be Discarded, 29 Okla. City U.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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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89651003 94 |
Source URI: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89651003 |
Data Type: | thes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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