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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兄弟姊妹特留分探究— 以家庭結構變遷為中心
    The research on siblings' legitimate legally reserved portion: in- depth study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family structure
    Authors: 顧明仁
    Ku, Ming-Ren
    Contributors: 陳惠馨
    王文杰

    Chen, Hui-Hsin
    Wang, Wen-Chieh

    顧明仁
    Ku, Ming-Ren
    Keywords: 特留分
    兄弟姊妹
    家制維持
    扶養義務
    Date: 2024
    Issue Date: 2024-09-04 14:41:07 (UTC+8)
    Abstract: 現今遺囑自由風潮盛行,多數人都希望能在生前決定遺產的分配,但我國民法中有特留分規定,限制了遺囑自由的幅度,甚而有之,在沒有配偶及子女繼承的情況下,縱有千百個不願意,遺產的一部分還是要分給可能久未聞問的兄弟姊妹,世界各國大多數早已將兄弟姊妹從特留分權利人順位排除,而我國卻遲遲未能修法來符合潮流及民意。

    本論文嘗試以法制史方法,透過研究我國家庭結構在經歷清治、日治及現行法下的轉變,探討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存廢意義。本研究發現,我國自清朝以來的家制皆為「諸子均分」,與我國繼受民法之日本家制不同,故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家制維持功能自始便不存在。特留分的近親扶養功能在我國「分家析產」的制度下亦無功能性,而從我國社會救助法的修法進程可以看到兄弟姊妹間扶養義務的改變。

    兄弟姊妹特留分在查無立法理由的情況下存在我國民法多年,此一制度與我國社會的傳統落差甚大,往往造成手足間的怨懟及司法紛爭,鄰近的韓國於今年宣告兄弟姊妹特留分違憲,限期廢止,我國司法及立法部門應正視此問題,盡速修法廢止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以免怠惰。
    Reference: 中文部分(依筆畫順序)

    一、專書論著
    1.于海涌、趙希璇(譯),(2017年1月)。《瑞士民法典》,初版。元照。
    2.王書江、曹為(譯),(1992),《日本民法》。五南。
    3.王泰升,(2018年1月)。〈臺灣法學發展史及其省思〉,《2014兩岸四地法律發展》。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叢書(4)。
    4.王泰升,(2010年5月)。《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出版二刷。聯經。
    5.王泰升,(2004年9月)。《台灣法律史概論》,2版。元照。
    6.史尚寬,(1971)。《繼承法論》。自刊。
    7.史尚寬,(1980)。《親屬法論》。自刊。
    8.司法行政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編),(1976)。《中華民國民法制定史料彙編上冊》。司法行政部總務司。
    9.司法行政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編),(1976)。《中華民國民法制定史料彙編下冊》。司法行政部總務司。
    10.李宜琛,(1964)。《現行繼承法論》。臺灣商務印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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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林秀雄,(2012)。《繼承法講義》,5版。元照。
    13.法務部,(1984)。《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4版。法務通訊雜誌社。
    14.胡長清,(1971)。《中國民法繼承論》,臺3版。臺灣商務印書館。
    15.郁嶷,(1936)。《繼承法要論》,4版。北平朝陽大學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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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陳惠馨,(2017)。《民法繼承編-理論與實務》。元照。
    18.陳惠馨,(2019)。《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2版。元照。
    19.陳棋炎,(1978)。《親屬、繼承法基本問題》。三民。
    20.陳棋炎,(1984)。《民法繼承》,7版。三民。
    21.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2016)。《民法繼承新論》,10版。三民。
    22.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2017)。《民法親屬新論》,13版。三民。
    23.滋賀秀三(著),張建國、李力(譯),(2003)。《中國家族法原理》,法律(簡體字版)。商務印書館。
    24.費孝通,(2017)。《鄉土中國》,初版。香港中和。
    25.黃源盛(編),(2012)。《大理院民事判例輯存─承繼編下》。犁齋社有限公司。
    26.黃靜嘉,(2002)。《春帆樓下晚濤急》。臺灣商務。
    27.楊立新(編),(2005)。《大清民律草案.民國民律草案》(簡體字版),2版。吉林人民出版社。
    28.臺灣慣習研究會(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譯編),(1984)。《臺灣慣習記事(中譯本)第一卷上》。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29.臺灣慣習研究會(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譯編),(1992)。《臺灣慣習記事(中譯本)第六卷上》。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30.臺灣慣習研究會(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譯編),(1992)。《臺灣慣習記事(中譯本)第七卷上》。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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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劉鍾英,(1936)。《民法繼承釋義》。會文堂新記書局。
    33.鄭正中,(2019)。《例解民法》,4版。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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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戴炎輝,(1998)。《中國法制史》,11版。三民。
    36.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2012)。《親屬法》。自刊。
    37.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2013)。《繼承法》。自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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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薛允升(著),黃靜嘉(編),(1970)。《讀例存疑重刊本》。成文出版社。
    40.羅結珍(譯),(2005)。《法國民法典(上冊)》(簡體字版)。法律出版社。
    41.羅鼎,(1978)。《民法繼承論》,臺2版。三民。

    二、期刊論文
    1.李淑媛,(2009)。〈唐代的「典賣妻女」現象——以律令為中心〉。《臺灣師大歷史學報》,42期,頁51-80。
    2.俞江,(2006)。〈論分家習慣與家的整體性-對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原理》的批評〉。《政法論壇》,24卷1期,頁32-60。
    3.曾文亮,(2002)。〈臺灣家產制度的演變〉。《思與言》,40卷1期,頁249-327。
    4.曾文亮,(2010)。〈全新的「舊慣」:總督府法院對臺灣人家族習慣的改造(1898-1943)〉。《臺灣史研究》,17卷1期,頁125-174。
    5.黃詩淳,(2010)。〈特留分意義之重建:一個法制史的考察〉。《臺大法學論叢》,39卷1期,頁109-160。
    6.黃詩淳,(2011)。〈遺產繼承之圖像與原理解析〉。《臺大法學論叢》,40卷4期,頁2185-2247。
    7.戴東雄,(1972)。〈論中國固有法上家長權與尊長權的關係(上)〉。《臺大學法學論叢》,2卷1期,頁1-13。
    8.戴東雄,(2017)。〈夫妻間之扶養義務與扶養權利人之順序〉。《月旦法學教室》,174期,頁35-43。
    9.戴炎輝,(1963)。〈清代臺灣之家制及家產〉。《臺灣文獻季刊》,14卷3期,頁1-19。
    10.鄧學仁,(2002)。〈我國親屬之範圍與效果〉。《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7期,頁1-12。
    11.鄧學仁,(2019)。〈老人之扶養問題與對策〉。《月旦法學雜誌》,286期,頁74-86。
    12.羅彤華,(2012)。〈家長與尊長——唐代家庭權威的構成〉。《月旦知識庫》,2期,頁1-27

    三、學位論文
    1.游婷婷,(2019年)。〈從同居共財到扶養義務—以兄弟姊妹對父母之扶養責任為中心〉¬¬。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政治大學,法學院,臺北。
    2.邱威誌,(2011年)。〈兄弟姊妹扶養之研究〉。碩士論文,世新大學,法學院,台北。
    3.陳昭如,(1997年)。〈離婚的權利史:臺灣女性離婚權的建立及其意義〉。碩士論文,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台北。
    4.劉富貴,(2009年)。〈特留分制度之比較研究—以英國繼承法遺屬保障為中心〉。碩士論文,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台北。

    四、網路資料
    1.廖嘉紅,《頂客族遺產留給配偶…兄弟姊妹也能分!專家曝:最可怕的是這件事情》,上網日期2024年8月22日,檢自:https://udn.com/news/story/121591/7477416
    2.蔡旻家,〈手足照顧:家庭的責任?政府的責任?〉,上網日期2024年8月22日,檢自:https://journal.ndhu.edu.tw/%E6%89%8B%E8%B6%B3%E7%85%A7%E9%A1%A7%EF%BC%9A%E5%AE%B6%E5%BA%AD%E7%9A%84%E8%B2%AC%E4%BB%BB%EF%BC%9F%E6%94%BF%E5%BA%9C%E7%9A%84%E8%B2%AC%E4%BB%BB%EF%BC%9F-%E8%94%A1%E6%97%BB%E5%AE%B6/。
    3.錢利忠,《恩師留上億遺產 名製作人邱瓈寬執行遺囑挨告今獲不起訴》,上網日期2024年8月22日,檢自: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31225。
    4.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說法 師徒情難敵親手足 邱瓈寬能獲恩師上億遺產》,上網日期2024年8月22日,檢自: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408000012-260402?chdtv。

    五、其他資料
    1.不詳,(1871)。〈二二六○四.八【鬮書】(鄭郭氏與鄭明賜將家業鬮分各管)〉,《淡新檔案》。載於:https://dl.lib.ntu.edu.tw/s/Tan-Hsin/media/1080085。
    2.立法院,(2017)。〈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106卷21期(4423)。載於:https://ppg.ly.gov.tw/ppg/PublicationOfficialGazettes/download/communique1/final/pdf/106/21/LCIDC01_1062101.pdf。
    3.立法院,(2017)。〈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106卷 26期(4428)。載於:https://ppg.ly.gov.tw/ppg/PublicationOfficialGazettes/download/communique1/final/pdf/106/26/LCIDC01_1062601.pdf。
    4.立法院,(2018)。《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 「民法繼承編」公聽會報告》。載於:https://www.ly.gov.tw/Pages/ashx/File.ashx?FilePath=~/File/Attach/166719/File_193216.pdf 。
    5.吳陳氏,(1861)。〈 二二七○五.二【鬮書】(陳氏立字將夫在塹創置及承分吳萬裕與吳振利一切田業作四份鬮書)〉,《淡新檔案》。載於:https://dl.lib.ntu.edu.tw/s/Tan-Hsin/media/1293784 。
    6.法務部,(2024)。《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載於:https://www.moj.gov.tw/media/28880/%E6%B0%91%E6%B3%95%E8%A6%AA%E5%B1%AC%E7%B7%A8%E9%83%A8%E5%88%86%E6%A2%9D%E6%96%87%E4%BF%AE%E6%AD%A3%E8%8D%89%E6%A1%88%E7%B8%BD%E8%AA%AA%E6%98%8E%E5%8F%8A%E6%A2%9D%E6%96%87%E5%B0%8D%E7%85%A7%E8%A1%A8.pdf?mediaDL=true。 
    7.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2)。〈鬮書〉,《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電子報》,第 100 期。載於: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page/100/1376。
    8.曾乾祖,(1862)。〈二二六一一.二【鬮分字】(曾立品曾立長曾乾南等三人所立鬮約)〉,《淡新檔案》。載於:https://dl.lib.ntu.edu.tw/s/Tan-Hsin/media/1080841。


    外文部分(依筆畫順序)

    一、專書論著
    1.姉齒松平,(1938)。《本島人ノミニ関スル親族法並相續法ノ大要》。臺法月報發行所。
    Description: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5961057
    Source URI: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5961057
    Data Type: thesis
    Appears in Collections:[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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