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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5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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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 地方自治團體聲請憲法裁判之研究 Studies on application lodged with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by local self-government. |
Authors: | 何立傑 |
Contributors: | 詹鎮榮 何立傑 |
Keywords: | 地方自治團體 憲法訴訟 制度性保障 日本地方自治法 Local self-government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Japanese local Autonomy law |
Date: | 2024 |
Issue Date: | 2024-07-01 12:51:34 (UTC+8) |
Abstract: |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衝突可認為起因於憲法規範之不明確性,又因管轄事務之嶄新化與細緻化,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機率更甚以往。考量中央與地方間關係之實體法上抽象性,基於憲法對於地方自治之誡命保障,故更需以完善程序上保障作為權限保障重要之一環。而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憲法救濟程序邁入新紀元,然針對地方自治團體之憲法救濟程序,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改制為憲法訴訟法時,並未以憲法對於地方自治保障本旨之立法核心,而僅係參酌過往實務見解並將其構築之見解明文化,並未開啟救濟程序之新頁。本次新法針對地方自治團體之憲法救濟程序仍有所錯誤解釋或漏未規定者,故應有再次以地方自治本旨為導向從新構築相關程序與要件。 我國憲法相較於多數單一國制國家憲法,針對地方自治之相關規定採取較高密度之權限保障且係單一國制而帶聯邦化色彩之構建。基於該聯邦化憲法之規定,則針對地方自治團體須追求實體法與程序法上之高度保障。同時憲法實務則繼受德國法制採取制度性保障之觀點。而自不同時期憲法救濟程序(大法官會議規則、大法官會議法及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憲法實務探究程序要件,與新法施行後之實務見解,仍與地方自治保障之本旨於訴訟程序上之落實仍有所落差。 地方自治團體之憲法爭議雖主要為憲法層級之法律上爭議,然或多或少帶有政治紛爭之意味,雖不能說因為帶有政治紛爭而拒卻於法院之外,然仍須有一訴訟外協商或先行紛爭解決程序,以符合中央與地方並非敵對而係合作之協力關係。對此,可參酌日本地方自治法之相關法制建構。 現行憲法訴訟法明文准許地方自治團體聲請憲法裁判之相關規範(第47條、第82條與第83條)並無法完足貫徹地方自治團體憲法救濟之程序保障。故針對地方自治團體之憲法救濟程序,首先不應區分訴訟標的為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異其聲請途徑,以避免混淆實體要件與程序要件。同時應肯認法官針對地方自治條例之聲請權限。又針對地方自治團體之準裁判憲法審查,現行法誤解準裁判憲法審查之標的並將適用態樣規定過度限縮而無法涵蓋所有地方自治團體所涉憲法上紛爭。另針對其他地方自治團體所涉爭議,諸如地方自治團體內部機關爭議之延伸、與中央政府之權限爭議或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爭議,均有待立法者補充相關訴訟類型,以達地方自治團體訴訟法上之程序保障。 The conflict of authority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is caused by the ambiguity of constitution, and because of the affairs are new and detailed, the chances of conflicts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authorities are greater than before. Based on the abstract nature of substantive law, procedural protections are even more necessary.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 Act, the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procedure has entered a new era. However, the core legislative principles of the Constitution’s purpose of protecting local autonomy was not considered. This new law still has some errors and omissions. Therefor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re-constructed based on the purpose of local self-governance. Although the constitutional conflict of local self-government are mainly constitutional issue, but more or less have the meaning of political disputes. Thus still need to have a negotiation or preliminary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Compared with the constitutions of most unitary state countries, our constitution adopts a higher density of authority guarantees for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local governance and is a unitary state system with a federal feature. The constitutional practice follows the German legal system to adopt institutional guarantees. However, constitutional practice in different periods, as well as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aw, are still a gap in its implementation from the purpose of protection of local seif-governance. Conclusion that the current 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Act (Articles 47, 82 and 83) cannot fully implement the procedural protection for local self-governance. Therefore, first of all, we should not distinguish whether the target of litigation is self-government matters or commissioned matters. Regarding the judicial review of the court decisions for local self-goverance adjudication, the requirements are too narrow to cover all constitutional disputes involving local self-governments. |
Reference: | 一、中文(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序) (一)專書 內政部編印,地方自治論述專輯(第一輯),初版,1995年。 內政部編印,地方自治論述專輯(第三輯),初版,2007年。 吳庚著,憲法的解釋與適用,第三版,2004年。 吳庚大法官榮退論文集編輯委員會,吳庚大法官榮退論文集公法學與政治理論,初版,2004年。 吳庚、陳淳文著,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增訂七版,2021年。 吳信華著,憲法訴訟專題研究(一)訴訟類型,初版,2009年。 吳信華著,憲法釋論,第二版,2015年。 吳信華著,憲法訴訟基礎十講,第二版,2022年。 李惠宗著,憲法要義,第七版,2015年。 林子儀、葉俊榮、黃昭元、張文貞著,憲法權力分立,第二版,2008年。林谷蓉著,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初版,2005年。 林紀東著,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三),第七版,1993年。 林紀東著,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四),第六版,1993年。 法治斌、董保城著,憲法新論,第六版,2014年。 政大法學院主辦,地方自治之監督學術研討會成果報告,1999年。 翁岳生著,憲法之維護者,初版,2022年。 陳春生著,論法治國之權利保護與違憲審查,第一版,2007年。 陳敏著,行政法總論,第十版,2019年。 陳清秀、蔡志芳主編,地方自治法,二版,2021年。 許士宦著,口述講義民事及家事程序法第一卷-民事訴訟法(下),增訂一版,2019年。 許宗力著,憲法與法治國行政,初版,1999年。 張正修著,地方制度法理論與實用綜合版,第一版,2009年。 黃錦堂著,地方制度法基本問題之研究,初版,2000年。 黃錦堂著,地方制度法論,第二版,2012年。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編印,地方自治法學論輯(上),初版,1999年。 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臺灣行政法學會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999)行政救濟、行政處罰、地方立法,初版,2000年。 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臺灣行政法學會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2)公務員法與地方制度法,初版,2003年。 劉文仕著,地方制度改造的憲政基礎與問題,第一版,2003年。 蔡宗珍著,憲法與國家(一),初版,2004年。 蔡茂寅著,地方自治之理論與地方制度法,增補版,2006年。 蔡秀卿著,地方自治法,初版,2009年。 關中主編,地方制度研究論文集,初版,2002年。 蘇永欽主編,地方自治落實人民主權的第一步,2002年。 Peter Badura、Horst Dreier主編,蘇永欽等譯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上冊),2010年10月。 Klaus Schlaich、Stefan Korioth著,吳信華譯,聯邦憲法法院地位、程序、裁判,初版,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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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學位論文 金崎剛志,国家監督の存続理由―理念としての自治と制度としての監督―,東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総合法政専攻,博士学位論文,2014年 横堀あき,ドイツ「地方自治」保障に関する一考察一国家権限画定のための「本旨」解釈に向けて一,北海道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学政治学専攻,博士学位論文,2020年 |
Description: |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109652023 |
Source URI: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9652023 |
Data Type: | thesis |
Appears in Collections: |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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