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機構典藏-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NCCUR):Item 140.119/14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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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解除契約與回復原狀
    Termination and Restitution
    作者: 黃薪翰
    Huang, Hsin-Han
    贡献者: 王千維
    Wang, Chien-Wei
    黃薪翰
    Huang, Hsin-Han
    关键词: 解除契約
    回復原狀
    原物返還
    價額償還
    不當得利
    雙務契約牽連性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Restitution
    The Return of the Original Given Subject
    Compensation
    Unjust Enrichment
    Mutual Contractual Interdependence
    日期: 2023
    上传时间: 2024-01-02 15:23:43 (UTC+8)
    摘要: 契約有效成立後,契約當事人即應受契約效力之拘束,理想之狀態下契約當事人應各自履行給付。然若契約效力存續間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即可能產生免給付義務、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等效果。若走到債務不履行而應解除契約時,對於契約當事人而言,再負擔給付義務意義不大,因此應產生免除效果;另一方面,契約當事人保有他方之給付內容亦不妥適,因此應賦予返還效果。簡言之,解除契約即以給付義務之免除,以及受領內容之返還為目的。本文係針對解除契約之返還效果,依我國民法第259條即可確定其返還義務內容。
    然而,若面臨價額償還計算標準、與不當得利規範競合、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請求、保證契約擔保範圍或消滅時效起算等問題,即不能忽略學說上對於解除契約效力之爭議,在以直接效果說為首原契約關係自始無效之立場,或以清算說為首原契約關係效力存續之立場,在前開問題上即可能產生差異。是以,本文大致上區分此二迥然相異之立場說明,嘗試解決直接效果說原契約關係自始無效之立場下,所可能遭遇之問題。另則,參酌晚近德國民法、日本民法之修正,對於解除契約相關規範,尤其是不能原物返還之議題多有討論,在我國法上對於解除契約議題之討論亦無法略而不論。
    筆者期待可以透過本文之探討,釐清解除契約制度長久以來之發展,並嘗試將回復原狀返還義務走出不當得利之概念,藉解除契約返還效果之發展,可以維護契約當事人衡平之角度,作為探討解除契約相關議題之觀點。
    After the valid establishment of a contract, the parties involved are bound by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and ideally, each party should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However, if during the continuation of the contract there is a "non-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 it may result in effects such as release from payment obligations, damages compensation, or contract termination. If the situation leads to the need for contract termination due to non-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 for the parties involved, the significance of assuming payment obligations is minimal. Therefore, the effect of releasing should be taken.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not appropriate for the parties to retain the content of the other party's payments, so the restore effect should be granted. In short, contract termination aims at the assume from payment obligations and the return of received the other party's payments.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restore effect of contract termination, and according to Article 259 of civil law, the content of the restore obligation can be determined.
    However, when facing issues such as the calculation for Compensation, conflicts with unjust enrichment regulations, claims for damages compensation for non- 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 the scope of guarantee contract security, or the extinctive prescription , disputes in legal doctrine over the effectiveness of contract termination cannot be ignored. There may be differences in positions, such as the stance that the original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is void from the beginning due to the direct effect, or the position that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original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continues due to the liquidation effect. Therefore, this article broadly distinguishes between these two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positions and attempts to address the problems that may arise under the position that the original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is void from the beginning due to the direct effect.
    Moreover, considering recent amendments to the civil laws of Germany and the civil laws of Japan, there is much discussion on issues related to contract termination, especially the topic of non-restitution of specific performance. The discussions on the topic of contract termination are also unavoidable.
    The author hopes that through this article's exploration, the long-standing development of the contract termination can be clarified. By attempting to move away from the concept of unjust enrichment in the duty to return to the original st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fund effect of contract termination can be used to maintain a perspective of fairness for the parties involved. This can serve as a viewpoint for discussing issues related to contract termination.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一)中文書籍
    王千維,在給付行為之當事人間基於給付而生財產損益變動之不當性,初版,2007年8月,新學林。
    王千維,種類之債與給付不能,初版,2016年10月,新學林。
    王伯琦,民法債編總論,初版,1986年10月,國立編譯館。
    王澤鑑,不當得利,增訂新版,2022年3月,自版。
    王澤鑑,民法物權,初版,2009年7月,自版。
    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2009年12月,自版。
    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2009年12月,自版。
    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五冊),2009年12月,自版。
    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六冊),2009年12月,自版。
    王澤鑑,民法總則,增訂新版,2015年8月,自版。
    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2011年8月,自版。
    王澤鑑,損害賠償,三版,2022年9月,自版。
    王澤鑑,債法原理,增訂三版,2012年3月,自版。
    史尚寬,債法總論,訂正再版,1983年3月,自版。
    林誠二,民法總則,三版,2007年,瑞興圖書。
    林誠二,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下),二版,2013年1月,瑞興圖書。
    邱聰智著、姚志明修訂,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新訂二版,2014年2月,承法。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修訂版,2010年5月,自版。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訂正版,2014年9月,自版。
    馬維麟,民法債編註釋書(三),初版,1996年9月,五南。
    陳自強,契約之內容與消滅,三版,2016年3月,元照。
    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三版,2014年2月,元照。
    陳自強,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初版,2022年11月,新學林。
    陳自強,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初版,2021年8月,元照。
    陳自強,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初版,2015年9月,元照
    陳自強,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三版,2022年11月,新學林。
    陳自強,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初版,2018年10月,元照。
    陳聰富,民法總則,初版,2014年12月,元照。
    游進發,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初版,2019年9月,元照。
    黃立,民法債編總論,修正三版,2006年11月,元照。
    黃茂榮,債法總論(第二冊),初版,2002年9月,植根。
    葉啟洲,民法總則,初版,2021年9月。
    葉賽鶯,給付不能之理論與實務,初版,1986年1月,三民。
    劉春堂,民法債編各論(上),初版,2014年10月,自版。
    劉春堂,民法債編通則(上),初版,2021年2月,新學林。
    劉春堂,民法債編通則(中),初版,2021年4月,新學林。
    劉春堂,民商法論集(一),初版,1985年,三民。
    鄭玉波著,陳榮隆修訂,民法債編總論,修訂二版,2002年6月,三民。
    鄭冠宇,民法物權,九版,2019年7月,新學林。
    (二)學位論文
    李傳瑩,契約解除權之再檢討,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1984年。
    林宏軒,契約解除法律效果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2017年。
    林軒峰,契約解除前後之危險負擔,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2015年。
    黃琪,契約解除後損害賠償問題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2019年。
    劉志賢,契約法定解除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2014年。
    (三)期刊論文
    王千維,給付不能、價金危險負擔與寄送債務,月旦法學教室,229期,頁10–14,2021年11月。
    王千維,種類之債,月旦法學教室,177期,頁52–56,2017年7月。
    加賀山茂著、陳洸岳譯,日本「債務不履行」的新開展—以債務不履行之解除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99期,頁57–64,2003年8月。
    吳明軒,試論契約解除後他方當事人所受領給付物之遞還,法令月刊,46卷1期,頁11–14,1995年1月。
    吳從周,違約金債權是否為從權利,月旦法學教室,第193期,頁9–12,2018年11月。
    林大洋,權利競合論,全國律師,12卷8期,頁100–115,2008年8月。
    林信和,債之相對性與不當得利—兼評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台再字第一七四號判例,月旦法學教室,32期,頁16–17,2005年6月。
    林清汶,關於民法第259條第2款契約解除後對利息之時效請求權探討-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73期,頁21–28,2018年7月。
    胡坤佑,已經辦妥移轉登記之不動產買賣經解除後如何回復原狀?移轉登記或塗銷登記?,萬國法律,15期,頁18–19,1984年6月。
    郭麗珍,契約解除與損害賠償—我國民法與德國民法相關規定之研究,中興法學,43期,頁465–495,1997年12月。
    陳自強,雙務契約不當得利返還之請求,政大法學評論,54期,頁205–249,1995年12月。
    陳忠將,論契約解除後受領給付標的物回復請求關係之規範-以現行德國民法第346條相關規定為中心之探討,華岡法粹,64期,頁183–245,2018年6月。
    陳洸岳,契約解除之給付物「返還不能」—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九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學雜誌,21期,頁41–52,2001年4月。
    陳聰富,解約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57號民事判決評釋,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3期,2021年9月,第81–90頁。
    游進發,允許契約解除與履行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兩立之理由/最高院九六台上一二〇四,台灣法學雜誌,136期,頁177–178,2009年9月。
    游進發,解除契約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以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號判決之反思為限,月旦法學雜誌,259期,頁209–219,2016年12月。
    游進發,解除債務人原物返還義務與代替物,台灣法學雜誌,150期,頁157–158,2010年4月。
    黃茂榮,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內容與範圍,植根雜誌,27卷7期,頁12–32,2011年7月。
    黃琪,契約解除後損害賠償範圍之再考察,軍法專刊,65期,頁138–171,2019年4月。
    楊芳賢,一九八零年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公約有關解除契約法律效果之規定及其若干案例,政大法學評論,94期,頁173–216,2006年12月。
    楊芳賢,受領之給付物毀損滅失等對解除(權)之影響及如何償還價額之問題序論,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1卷4期,頁199–242,2002年7月。
    楊芳賢,解除契約後仍適用不當得利之見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76期,頁63–68,2005年11月。
    楊芳賢,解除契約後對受領給付之第三人請求回復原狀之依據,台灣法學雜誌,76期,頁48–69,2005年11月。
    劉姿汝,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與限制,月旦法學教室,201期,頁6–9,2019年7月。
    劉春堂,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之競合,法學叢刊,94期,頁109–116,1979年6月。
    劉昭辰,履行利益、信賴利益,月旦法學雜誌,116期,頁95–109,2005年1月。
    蔡晶瑩,解除契約之效力,月旦法學教室,183期,頁12–14,2017年12月。

    二、日文文獻
    (一)日文書籍
    內田貴『民法Ⅱ債権各論』東京大学出版会(2011年)。
    大場浩之『物権変動の法的構造』株式会社成文堂(2019年)。
    商事法務編『民法(債権関係)の改正に関する中間試案の補足説明』商事法務(2013年)。
    潮見佳男『債権各論Ⅰ』新世社(2017年)。
    潮見佳男『債権総論Ⅰ』信山社(2003年)。
    川角由和『不当利得とはなにか』日本評論社(2004年)。
    谷口知平、五十嵐清等編『新版注釈民法(13)債権(4)』有斐閣(1996年)。
    谷口知平、甲斐道太郎等編『新版注釈民法(18)債権(9)』有斐閣(1991年)。
    椿寿夫編集『講座:現代契約と現代債権の展望─契約の一般的課題』日本評論社(1990年12月)。
    中田裕康『契約法』有斐閣(2017年)。
    半田吉信『ドイツ債務法現代化法概說』信山社(2003年)。
    平井宜雄『債権各論(上)契約総論』弘文堂(2008年)。
    平野裕之『債権各論Ⅰ』日本評論社(2018年)。
    舟橋諄一、徳本鎭等編『新版注釈民法(6)物権(1)補訂版』有斐閣(1997年)。
    星野英一『民法概論Ⅳ(契約)』良書普及会(1990年)。
    三宅正男『契約法(総論)』青林書院(1978年)。
    民法(債権法)改正検討委員会編 『詳解債権法改正の基本方針Ⅲ』商事法務(2009年)。
    民法(債権法)改正検討委員会編 『詳解債権法改正の基本方針Ⅴ』商事法務(2010年)。
    山中康雄『総合判例研究叢書(2)民法—債権/民法(10)』有斐閣(1958年)。
    好美清光「契約の解除の効力」遠藤浩等監修『現代契約法大系(2)現代契約の法理2』有斐閣(1984年)。
    我妻榮『債権各論(上)』岩波書店(1972年)。
    我妻榮『物権法』コンメンタール刊行会(1964年)。
    我妻榮、有泉亨、清水誠、田山輝明著『我妻.有泉コンメンタール民法:総則.物権.債権』日本評論社(2010年)。
    (二)日文期刊論文
    石神兼文 「請負契約における完成前の建物の所有権について—建物建築請負の解除における非遡及効」鹿児島大学法学論集2号(1966年12月)。
    荻野奈緒「解除の効果」法学教室454期(2018年7月)。
    川村泰啓 「不当利得返還請求権の諸類型(2)」判例時報398期(1965年3月)。
    北居功「契約の効力と契約の解除」法律時報81巻10号(2009年9月)。
    北村実 「民法561条による売買契約解除と買主の使用利益(最判昭和51.2.13)」法律時報48巻10号(1976年9月)。
    瀬川信久『債権法改正の論点とこれからの検討課題』商事法務(2014年10月)。
    武川幸嗣「債権譲受人の「第三者」性と基本的法律関係の処分」法学研究88巻1号(2015年1月)。
    陳洸岳「台湾民法における「解除」の改正動向をめぐって」立命館法學408号(2023年9月)。
    中村瑞穗「契約の解除と原状回復の不能(一)」法学論叢185期(5)(2019年8月)。
    中村瑞穗「契約の解除と原状回復の不能(二)」法学論叢186期(1)(2019年10月)。
    中村瑞穗「契約の解除と原状回復の不能(三)」法学論叢186期(2)(2019年11月)。
    中村瑞穗「契約の解除と原状回復の不能(四)」法学論叢187期(1)(2020年4月)。
    中村瑞穗「契約の解除と原状回復の不能(五)」法学論叢187期(3)(2020年6月)。
    中村瑞穗「契約の解除と原状回復の不能(六・完)」法学論叢187期(6)(2020年9月)。
    中舍寛樹「ロー・クラス 基礎トレーニング債権法(第11回)契約の解除(2)解除の効果・解除権の消滅・その他の問題」法学セミナー57号(8)(2012年8月)。
    野澤正充「セカンドステージ債権法(7)契約の解除(2)—解除権の行使とその効果」法学セミナー51期(7)(2006年7月)。
    半田正夫「不動産の二重譲渡へのひとつのアプローチ」北大法学論集16期4巻(1966年5月)。
    松岡久和「解除に関する日台比較:陳洸岳論文へのコメント」立命館法學408号(2023年9月)。
    三浦正広「著作権契約の解除の効果に関する一考察」比較法制研究(国士舘大学)39号(2016年12月)。
    福本忍「『解除条件付双務契約における危険負担』に適用される規律についての一考察─大正期の代表的学説における議論と債権法改正後の解釈論─」,北九州市立大学法政論集49 巻 3 ・ 4 号(2022年3月)。
    藤澤治奈「債権法判例の行方(16)請負契約の解除と報酬請求権(最高裁昭和56.2.17判決)」法律時報90巻12号(2018年11月)。
    藤原正則「解除と不当利得による双務契約の清算-最近のドイツの議論の紹介」名城法学69巻1・2号(2019年11月)。
    本田純一「民法548条の系譜的考察—解除に基づく清算義務の重畳的性格(上)」判例タイムズ36巻18号(1985年8月)。
    本田純一「民法548条の系譜的考察—解除に基づく清算義務の重畳的性格(下)」判例タイムズ36巻19号(1985年8月)。
    油納健一「契約解除における使用利益の返還義務」法学教室465号(2019年6月)。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109651030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9651030
    数据类型: thesis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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