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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中註記登記之研究
    Study on the registration of notes in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in Taiwan
    Authors: 黃致青
    Huang, Chih-Ching
    Contributors: 楊松齡
    黃致青
    Huang, Chih-Ching
    Keywords: 註記
    不動產登記
    公示
    法律效果
    物權變動
    Date: 2014
    Issue Date: 2018-08-27 14:54:23 (UTC+8)
    Abstract: 不動產登記之目的在於把真實的狀況顯示出來,藉此保護交易安全。然而,隨著社會之變化,物權與債權已有某種程度的滲透與融合,當人民因諸多原因(如繼承、買賣、裁判或占有等),向土地登記機關聲請登記時,辦理機關對於不動產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中因行政機關囑託、權利人申請以及登記機關依職權辦理之註記,其作用係對外發生公示效果或對內提醒審查人員查證,然註記事項對於物權變動產生何種關連性,是否影響登記案件之准駁。

    登記機關之審查人員並無司法調查權且需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倘對於該內容有所疑慮,僅能經由電話或公文向其他機關求證方式加以確認,遇上陳年舊案或複雜案件,找個理由先開補正,把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之查證工作,以行政程序之規定推諉給申請人負擔,申請人也只能知難而退,真正的事實成為法律程序下不得不犧牲之貢品。

    土地登記簿之『註記』,並非土地法第37條第1項所規定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權利之登記,而依內政部發布之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記載,所謂註記,指在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註記資料之登記。足見合法之註記,僅係客觀事實之記載,其目的在促使嗣後登記人員注意,或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實,避免遭受不利益,故註記不得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事項。

    至若地政機關假藉註記之名,實則在土地或建物登記簿上為限制人民之權利之記載,並發生公示之效力,其行為已影響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對該房地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不應拘泥於其所使用之文字,從而,不動產登記簿「註記」之效力,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及訴願法第3條加以判斷,而非一概而論。對此,不動產登記簿上註記應可依其性質分別定義其所產生之法律效果,欲搭乘登記簿公示性順風車而達成管制效果之註記,不論是否損害善意第三人之權益,該註記應解為行政處分;又性質上僅屬協助管制之規定而註記於登記簿上之資訊,除已造成善意第三人之損害者外,應解為單純之事實,不發生行政處分之效力;再者,如僅是提供審查人員之參考,不論是否造成第三人之損害,皆不影響登記程序之進行,亦不能作為登記案件准駁之依據,註記之文字僅供參考。多數判決見解亦將註記登記解讀為「機關內部之執行人員所為提醒接任者注意之字句,應無任何法律上效果」,從而認為審查人員如發現登記簿上有註記登記,不僅本身不受拘束,權利人亦得為聲請權利變動之登記。

    我國現制登記權責在行政機關,權利爭執之裁奪則交由法院,對於辦理登記案件准駁之地政事務所審查人員而言,除損害賠償之壓力過大外,目前應註記事項很多,如外國人取得土地、徵收事宜、訴訟事實註記等,應就註記產生之法律關係,以法律明文規定,目前散見於各規章制度之情形,實有改善之必要。爰此,本文提出我國不動產註記登記規範應有之修正方向,藉以減少爭議問題之產生,並期使我國不動產登記法制更臻完備。
    Reference: 一、專書
    1、王澤鑑,民法物權(一),90年10月修訂版,三民書局。
    2、王澤鑑,民法物權(二)用益物權、占有,自版,94年。
    3、王進祥,土地登記概要,2003年4月七版,現象文化。
    4、史尚寬,土地法原論,64年2月臺五版,正中書局。
    5、李惠宗,行政法要義,97年4版,元照出版。
    6、吳光明,物權法新論,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
    7、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92年4月。
    8、來璋、林肇家合著,土地登記之理論與實務,81年第11版,三民書局。
    9、陳立夫,土地法規,97年9月10版。
    10、陳立夫,土地法研究,96年8月一版,新學林出版社。
    11、陳立夫,土地法研究(二),100年6月一版,新學林出版社。
    12、陳明燦,土地法專題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99年8月二版。
    13、陳鳳琪,土地登記實用,自版,76年。
    14、陳銘福,土地法導論,2005年5月2版,五南圖書出版社。
    15、楊松齡,實用土地法精義,95年11月,五南圖書出版社。
    16、楊松齡,實用土地法精義,106年9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17、蕭錚,地政大辭典,74年中國地政研究所。
    18、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93年8月修訂三版,新學林出版社。

    二、專書論文
    1、陳立夫,91年,「土地徵收之公告通知、補償給付與徵收效力」,收錄於『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公法學編(二)』,台北:學林出版。
    2、陳立夫,「土地徵收與損失補償」,94年,台灣行政法學會主編及出版『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
    3、陳立夫,『土地徵收失效及收回被徵收土地爭議問題之研究』報告書,98年,司法院印製。
    4、程明修,「試評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3167號判決-土地登記之法律性質」,收錄於『務實法學基金會,判解研究彙編(一)』。

    三、期刊論文
    1、王文宇,「物權法定原則與物權債權區分-兼論公示登記制度」,92年2月,月旦法學93期。
    2、李建良,「公法類實務導讀」,『台灣法學』,98年,第139期。
    3、沈宗倫,均等論與禁反言之「權利糾葛」,月旦法學(No.162),97年。
    4、連俊隆,土地登記審查實務簡議,現代地政,第2卷,第9期,71年9月。
    5、連俊隆,土地更正登記之改進,現代地政,第3卷,第1期,72年1月。
    6、陳新民,財產權保障的陰暗角落?論被徵收人的回復權問題,元照出版,國家賠償與徵收補償/公共任務與行政組織,96年7月。
    7、陳新民,「徵收財產補償費的給付期限-司法院六五二號解釋的若干斟酌」,98年,軍法專刊第 55卷第1期。
    8、陳新民,土地登記制度,土地事務月刊,第236期,80年2月1日。
    9、陳立夫,「析論我國土地徵收法制上之爭議問題」,『台灣土地研究』,97年,第11卷第11期。
    10、陳立夫,台灣土地法規之現狀與探討,人與地月刊,第167、168期,86年11、12月。
    11、陳立夫,地籍線更正與土地登記公信力,月旦法學教室,第72期,97年10月。
    12、陳立夫,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月旦法學教室,第75期,98年1月。
    13、陳立夫,土地法總點檢,台灣法學,第16期,89年11月。
    14、陳立夫,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及其保護對象之範圍,台灣法學,第93期,96年4月。
    15、陳立夫,我國土地登記法制若干問題之辨析,台灣法學,第121期,98年2月1日。
    16、陳立夫,更正登記及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問題之探討-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判字第九九七號及第一七0五號判決為例,台灣行政法學會編,行政法院裁判評析,97年。
    17、陳明燦,「土地徵收註記登記之法律效力」,94年1月,月旦法學教室27期。
    18、溫豐文,論不動產登記-以探討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之規定為主,月旦法學,第68期,90月1月。

    四、碩士論文
    1、何彥陞,我國現行不動產登記制度之研究-以債權物權化公示方法為中心,國立台北大學碩士論文,95年7月。
    2、高明慧,我國土地更正登記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碩士論文,98年。
    3、莊淑君,我國土地塗銷登記相關問題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碩士論文,99年。

    五、政府出版品
    1、內政部(編印),地政法規及關係法規彙編。
    2、臺北市政府訴願會編,訴願專論選輯-訴願新制專論系列之9,97年12月。
    Description: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97923021
    Source URI: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7923021
    Data Type: thesis
    DOI: 10.6814/THE.NCCU.MPLE.004.2018.A05
    Appears in Collections:[地政學系]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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