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機構典藏-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NCCUR):Item 140.119/112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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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家事事件中訴訟及非訟法理之適用
    The Application of Civil Procedure and Non-Contentious Procedure in Taiwan Family Act.
    作者: 白承育
    贡献者: 姜世明
    白承育
    关键词: 家事事件法
    訴訟事件
    非訟事件
    訴訟程序
    非訟程序
    程序利益
    實體利益
    訟爭性
    訴訟事件非訟化
    處分權主義
    辯論主義
    職權主義
    職權探知主義
    直接審理
    間接審理
    嚴格證明
    自由證明
    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
    類型化程序法理
    給付扶養費
    離婚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分割遺產
    離婚損害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終止收養
    通常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監護宣告
    輔助宣告
    死亡宣告
    延長安置
    日期: 2017
    上传时间: 2017-08-31 12:17:46 (UTC+8)
    摘要:   我國家事事件法於2012年6月1日施行,新法基於家事事件妥適、迅速解決,與統合處理並促進程序經濟,以平衡家事事件當事人間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等目的,將向來適用關於家事事件所適用之法律,包括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等法律,統合於一部法典,並將家事事件依各該事件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等要素區分為甲、乙、丙、丁、戊及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之其他應由家事法院處理之事件等六種事件類型,惟該事件類型區分之方式並無法妥適說明其與家事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間適用之關係,且亦無法適切回應各該家事事件所依據之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中,關於立法者已就實體法規範所設立之價值判斷。

      本文自訴訟程序及非訟程序、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間之異同及區別論,認為事件分類與各該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係屬二事,尤於家事事件所牽涉者係實體法與程序法、財產法與身分法交錯適用之領域,基於家事事件之特殊性與複雜性,更應有依各該不同事件類型而有適用不同程序法理之可能,始足以回應關於實體法上之價值判斷,故應放棄向來訴訟與非訟事件之區分概念,而應依各該家事事件之本質(實體法價值)量身打造其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程序法規範)。藉由探討向來架構程序法理之重要原則,如處分權主義與職權主義、辯論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直接審理與間接審理及公開審理與不公開審理等,此類程序原則如何在各該家事事件中妥適適用,且基於實體法觀察之立場,各該程序原則亦應有其適用之界限,而與向來以財產紛爭為對象所建構之民事訴訟程序法理應有所不同。

      因現行家事事件法分類結果,將使實體法與程序法規範間有所扞格,且導致程序法理適用上之疑義,是以本文以為於家事事件應類型化程序法理適用,依各該家事事件之種類,先回歸各該事件實體法規範之體系與價值為何,再思考程序法理上應如何設計,始足以妥適回應各該家事事件之實體法上價值判斷。而基於類型化程序法理適用肯定論之前提下,本文以為,關於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應各別自各該家事事件之實體法依據尋求其解釋適用之依據,亦即,基於家事事件之特殊性,各該事件程序應適用之程序法理尚未能均一而論,而自各該事件所適用之原則,大別可區分為應適用訴訟法理事件、應原則適用訴訟法理輔以非訟法理事件、應原則適用非訟法理輔以訴訟法理事件及應適用非訟法理事件等類型,而本文於第五章中亦就各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亦按照各該事件類型名稱加以分類,並分別詳論各該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處分權主義或職權主義、辯論主義或職權探知主義、嚴格證明或自由證明、直接審理或間接審理及是否採取公開審理主義。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4
    第三節 論文架構 5
    第二章 訴訟與非訟概念之基本區辨論 8
    第一節 問題概述 8
    第二節 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之基本原則 8
    第一項 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 9
    第二項 非訟程序之基本原則 10
    第三項 小結 11
    第三節 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區別 13
    第一項 我國法之發展 13
    第一款 訴訟與非訟事件之判斷 14
    第一目 向來學說見解 14
    第二目 實務見解 19
    第二款 晚近見解 23
    第二項 日本法之發展 29
    第一款 學說見解 29
    第二款 訴訟事件非訟化之展開 33
    第三款 民事事件之流動化與訴訟事件非訟化界線之檢討 36
    第一目 憲法訴訟權保障與「純粹訴訟事件」區分說之提出 36
    第二目 「純粹訴訟事件」區分說之學說批判 40
    第四款 「依事件類型請求合適審判方式之憲法上要求」之立場 42
    第一目 非訟事件與各訴訟程序原則之檢討 42
    第二目 事件之裁量性、對審性與程序法理適用之關聯 43
    第四節 訴訟與非訟事件區別論之重新檢討-嘗試從實體法立場觀察 44
    第一項 訟爭性概念之重新觀察-訟爭性之程度化 44
    第二項 實體法價值判斷於程序法之影響-以事件類型區分為中心 47
    第三項 小結-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區分概念之放棄 54
    第三章 家事事件之法理適用論 59
    第一節 家事事件之特殊性 59
    第二節 家事事件中處分權主義適用之界線 59
    第一項 處分權主義與職權主義之意義 59
    第二項 家事事件中處分權主義適用之學說討論 60
    第三項 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處分權主義及職權主義 71
    第三節 家事事件中辯論主義(事證蒐集原則)適用之界線 86
    第一項 辯論主義(事證蒐集責任)之意義 86
    第二項 家事事件之事證蒐集原則 88
    第三項 家事事件中事證蒐集原則之內涵 91
    第四項 家事事件應如何為事證蒐集責任之分配 95
    第四節 家事事件與其他程序法理之適用 112
    第一項 公開原則與不公開原則 112
    第二項 直接審理與間接審理 116
    第三項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120
    第四章 家事事件之事件類型論 124
    第一節 問題概述 124
    第二節 現行法上家事事件類型之分類 125
    第一項 我國家事事件法 125
    第一款 家事訴訟與非訟事件於家事法上統合規範 125
    第二款 現行家事事件分類之法理論基礎與類型 126
    第一目 法理論基礎 126
    第二目 家事事件法之分類 129
    第三目 法理論基礎與現行法之衝突 132
    第三款 現行家事事件類型區分可能之問題點 134
    第一目 實體法與程序法間之扞格 134
    第二目 事件分類上及程序法理適用上之問題 138
    第二項 日本人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程序法 141
    第一款 家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分別規範-日本近年人事訴訟法與家事事件程序法修法概說 141
    第二款 適用人事訴訟法之家事訴訟事件 144
    第三款 適用家事事件程序法之家事非訟事件 146
    第一目 家事非訟事件之區分標準 146
    第二目 附表第一及附表第二事件 147
    第三項 我國與日本關於家事事件類型區分之異同 152
    第三節 家事事件類型與法理適用間之關聯 158
    第四節 小結 161
    第五章 家事事件類型化程序法理適用 163
    第一節 應適用訴訟法理事件 165
    一、 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 165
    二、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 168
    三、 離婚損害賠償事件 168
    四、 履行離婚協議事件 175
    第二節 應原則適用訴訟法理輔以非訟法理事件 180
    一、 離婚事件 180
    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事件 190
    三、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否認子女事件 195
    四、 宣告終止收養事件 198
    五、 分割遺產事件 205
    六、 給付扶養費事件(依協議、契約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208
    第三節 應原則適用非訟法理輔以訴訟法理事件 233
    一、 給付扶養費事件(將來扶養費) 233
    二、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237
    三、 酌定、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 241
    四、 通常保護令事件 246
    第四節 應適用非訟法理事件 251
    一、 監護(輔助)宣告事件 251
    二、 死亡宣告事件 256
    三、 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258
    四、 緊急安置、繼續安置、延長安置事件 260
    第六章 結論 263
    參考文獻 266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一)專書
    1.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民事訴訟法新論》,自版,99年6月。
    2.王澤鑑,《民法總則》,自版,2014年,增訂新版。
    3.吳明軒,《民事訴訟法(上冊) 》,臺北:三民,2013年7月,十版。
    4.呂太郎,《民事訴訟法》,臺北:元照,2016年3月。
    5.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臺北:三民,2008年10月。
    6.林洲富,《實用非訟事件法》,臺北:五南,2016年1月,第十版。
    7.林秀雄,《親屬法講義》,臺北:元照,2013年2月,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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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姜世明,《家事事件法論》,臺北:元照,2016年8月,修訂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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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臺北:三民書局,2014年1月,修訂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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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臺北:三民,2014年10月,修訂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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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沈冠伶,〈對於家事事件法可能引發之若干問題之回應-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一百一十四次研討紀錄〉,《法學叢刊》,第226期,2012年,頁23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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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沈冠伶,〈家事事件之類型及統合處理(二)〉,《月旦法學教室》,第119期,2012年9月,頁54-75。
    15.沈冠伶,〈終止收養事件之審判(上)-非訟化審理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月旦法學教室》,第153期,2015年7月,頁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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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吳明軒,〈家事訴訟程序值得檢討之事項〉,《月旦法學雜誌》,第219期,2013年8月,頁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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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林秀雄,〈扶養之方法與扶養費給付之方法-評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簡抗字第五○號民事裁定〉,《月旦裁判時報》,第23期,2013年10月,頁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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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林秀雄,〈論我國收養法之修正〉,《月旦法學雜誌》,第151期,2007年12月,頁16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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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姜世明,〈非訟程序中之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評最高法院九三年台抗字第四二號裁定〉,《台灣法學雜誌》,第113期,2008年10月,頁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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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許士宦,〈家事審判之請求(上)〉,《月旦法學教室》,第130期,2013年8月,頁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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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許士宦,〈離婚請求之訴訟標的選定及其裁判基礎之事實證據蒐集(上)〉,《月旦法學教室》,2014年2月,第137期,頁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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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日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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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鈴木忠一・三ヶ月章監修,《実務民事訴訟講座》,日本評論社,1959年。
    13.佐上善和,《家事審判法》,東京:信山社,2007年。
    14.戸根住夫,《訴訟と非訟の交錯》,東京:信山社,2008年6月。
    15.松本博之,《人事訴訟法》,東京:弘文堂,2012年7月,第3版。
    16.門口正人など,《民事証拠法大系》,東京:青林書院,2007年4月。
    17.吉村德重•牧山市治編,《注解人事訴訟手続法》,東京:青林書院,1993年,改訂。

    (二)期刊文獻
    1.小島武司,〈非訟化の限界〉,《中央大学八十年周年記念論文集》,1965年,頁299-342。
    2.小田正二,〈家事事件手続法の概要と運用に関する課題〉,《戸籍時報》,第682號,2012年5月,頁1-8。
    3.金子修,〈家事事件手続法下の家事審判事件における職権探知と手続保障〉,《判例タイムズ》,第1394期,2014年1月,頁5-17。
    4.金子修,〈非訟事件手続法及び家事事件手続法の概要〉,《民事月報》,第66期,2011年6月,頁9-29。
    5.梶村太市,〈家事事件の意義と今後の展望―家族法研究の立場から〉,《法律のひろば》,特集,2011年10月,頁43-50。
    6.小池泰,〈家事審判∙家事調停の改革についての評価と課題―実体法の視点から〉,《法律時報》,83卷11号,頁28-32。
    7.佐上善和,〈家事審判∙家事調停の改革についての評価と課題―手続法の視点から〉,《法律時報》,83卷11号,2011年10月,頁33-37。
    8.佐上善和,〈家事事件手続法の意義と今後の展望―民事訴訟法研究者の視点から〉,《法律のひろば》,2011年10月,頁12-18。
    9.新堂幸司,〈訴訟と非訟〉,《民事訴訟法の争点》《ジュリスト》,1988年,頁16-19。
    10.鈴木正裕,〈訴訟と非訟〉,小山昇(ほか編),《演習民事訴訟法》,1981年,頁28-50。
    11.高田昌宏,〈非訟手続における職権探知の審理構造―新非訟事件手続法・家事事件法の制定を契機として〉,《法曹時報》,63巻11号,2011年,頁2571-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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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德田和幸,〈非訟事件手続き∙家事事件手続における当事者等の手続保障〉,《法律時報》,83卷11号,2011年10月,頁11-16。
    14.平田厚,〈家事事件手続法職権主義の消極性と積極性〉,《判例タイムズ》,第1394期,2014年1月,頁49-59。
    15.本山敦,〈ふたつの家族法改正(その1)―家事事件手続法〉,《法学セミナー》,第679期,2011年7月,頁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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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本間靖規,〈非訟事件手続き∙家事事件手続における裁判所の役割〉,《法律時報》,83卷11号,2011年10月,頁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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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山本和彥,〈家事事件手続における職権主義、裁量統制、手続保障〉,《判例タイムズ》,第1394期,2014年1月,頁61-71。
    20.山本和彥,〈非訟事件手続法・家事事件手続の制定の理念と課題〉,《法律時報》,83卷11号,2011年10月,頁4-10。
    21.山本和彥,〈家事事件手続法の意義と今後の展望―民事訴訟法研究者の視点から〉,《法律のひろば》,特集,2011年10月,頁33-42。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98651019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986510192
    数据类型: thesis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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