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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從法律論證理論論土地徵收公益性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public benefit of land expropriation from the legal argumentation
    Authors: 陳星佑
    Contributors: 張鈺光
    陳星佑
    Keywords: 法律論證理論
    邏輯分析
    自然主義因果關
    語言理論
    商談理論
    Date: 2017
    Issue Date: 2017-03-01 17:22:06 (UTC+8)
    Abstract: 財產權之支配實是人格自由及發展顯現,而其保障與人格維護更具全體性關係。我國雖肯認土地徵收制度合憲性,惟該公權力之執行卻常將此全體性予以割裂及獨立處理﹔或將財產權損失填補視為人格權維護實現。近年土地徵收致生許多重大社會事件,該法規範實踐結果實與以保護人民權益為意旨之法目的有所差異,甚成對立,亦未因土地徵收條例之修訂有所消融。
    針對土地徵收之法解釋論的範疇,我國大法官會議解釋已對相關法制問題、正當法律程序的問題以及損失補償基準及方法的問題為相當的詮釋,並於具體個案上,試圖針對土地徵收合法性要件公益性及必要性內容提出見解﹔相關司法實務、學說及比較法制之爰引,皆試圖建構對法制應有之理性認識及實踐之基準。該等先驗知識或爰以立法論範疇修訂法制,以法力拘束圖限縮差異為可能,惟從結果論後射觀察實仍未逮。故本文圖從土地徵收法規範可能涉及之問題範圍領域,併同考量其財產實體及人格自由等本質性的問題,以先驗反思為土地徵收法規範提出本文一點點看法 。
    諾依曼(Ulfrid Neuman)之法律論證理論為法規範所涉問題域之探討,更指向邏輯分析、語言理論及商談理論等範疇。邏輯工具之核心雖是從普遍前提中演繹的結構,惟其並非自然主義因果關係必然性之絶對,傳統該當要件得到法律效果,不無是法規範之目的論之法學歸屬,藉由物化思維僅是觀察方式,現時與未來等量齊觀實不無是一種偶然性巧合,常具可謬性及被證偽﹔另法規範文本實涉至語言理論所涉之語義、語句及語用情境等範疇,文本內涵之詮釋實涉文化及價值背景的差異,難謂具有絶對性意涵,故土地徵收於既有憲法比例原則體系架構下,相關語義內涵究係所指﹔而所謂公益性內涵實涉土地異質性及不同之權利主體間之認知,雖實定法建構描述性內容,惟個案具體化尚待相關權利人、需用地人及核准機關等利用語用情境探究以限縮對公益性認知的差異﹔然為避免陷入極端之決斷論,本文認為藉由商談理論所重之平等原則,實是落實權利主體人格自由之表現。商談理論的係由哈伯瑪斯(Jürgen Harbermas)及阿列克西(Robert Alexy)等所為發展,其於法學領域不無受有批評,且現時藉由專家學者所組成委員會之決議亦是商談之型式,惟本文認為未來重大性之公益實現實非線性思維,藉由所重之平等原則擴大權利主體參與層面實現其其人格自由,實具有限縮差異認知的可能,更是民主法治國的顯現。
    法律論證理論實是傳統確定主義及決斷主義以外之第三條路,實就所涉之問題域範疇,提供更具說理性之理由並避免將人和物化,以呼應法規範對人性的關懷。
    Reference: 中文文獻﹕
    專書﹕
    吳庚,行政法理論與實用』,2007.09,10版。
    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2004.03,第3版。
    吳從周,『民事法學與法學方法第二冊-概念法學、利益法學與價值法學』,2007.06,一品文化出版社。
    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之評估,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2012.03。
    李建良,『行政法基本十講』,2014.10,元照出版社。
    李惠宗,『憲法要義』,六版, 2012.10,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林明鏘,『歐盟行政法-德國行政法總論之變革』,2009.12,台灣大學法學叢書。
    美濃部達吉,林紀東譯,『法之本質』,2012,3版,台灣商務。
    許宗力,『憲法與法治國行政』,1999.03,元照出版社。
    陳修齋主編,『歐洲哲學史上的經驗主義和理性主義』,2013,武漢大學出版社。
    陳慈陽,『基本權核心理論之實證化及其難題』,2007。
    黃茂榮,『民事法方法及現代民法』,2011.09,增6版,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編較輯委員會。
    黃錦堂,『行政組織法論』,2005.05,翰蘆圖書。
    楊仁壽,『法學方法論』,2010.05,三民書局。
    楊松齡,『實用土地法精義』, 2012,五南圖書。
    溫豐文,『土地法』, 2007。
    葉百修,『損失補償法』,2011.06。
    蔡茂寅、李建良、林明鏘、周志宏,『行政程序法實用』,4版,2013.11,元照出版社。
    Arthur Kaufmann,米健譯,『後現代法哲學-告別演講』,2002,元照出版社。
    Arthur Kaufmann等主編,鄭永流譯,『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2002,法律出版社。
    Arthur Kaufmann著,吳從周譯,『類推與「事物本質」﹕兼論類型理論』,1999。
    David. Friedman著,徐源豐譯,『經濟學與法律對話』,2002,先覺出版社。
    Jürgen Harbermas 著,童世駿譯,『在事實與規範之間』,2003.08,三聯書店。
    Hegel著,范揚、張企泰譯,『法晢學原理』, 2009,商務印書館。
    Karl Larenz 著,陳愛娥譯,『法學方法論』,1996,五南圖書。
    Robert Alexy著,王鵬翔譯,『法概念與法效力』,2013.07,五南圖書。
    Robert Alexy著,舒國滢譯,『法律論證理論,作為法律證立理論的理性論辨理論』,2002,中國法制出版社。
    Ulfrid Neumann 著,張清波譯,『法律論證學』,2014.07,法律出版社。

    專書論文﹕
    李建良,損失補償,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下,2006,元照出版社。
    沈宗靈著,「現代西方法理學是西方歷史上法理學思想的繼承和發展、現代西方法理學概說」,『法理學』,2008,五南圖書。
    林立,「類推適用的原理與法律原則」,『法學方法論與德沃金』,2000,學林文化公司。
    翁岳生,「論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政法與現代法治國』,1989.10,九版、台灣大學法學叢書。
    陳立夫,「我國土地徵收制度相關爭議問題之探討」,『土地法研究(二)』,2011,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陳新民,「論「公益徵收」的補償原則」,『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冊),五版,1999,元照。
    陳新民,「憲法財產權保障之體系與公益徵收之概念」,『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冊),1990,元照。
    楊松齡,「土地所有權保障、限制與徵收補償之探討」,1999,『殷章甫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
    顏厥安,「法、理性與論證—Robert Alexy 的法律論證理論」,『法與實踐理性』,1998,允晨文化。
    Arthur Kaufmann, 劉幸義等合譯,「對法律發現過程合理分的反思-法律邏輯及方法論的基本問題」,『法律哲學』,2001,五南圖書。
    Arthur Kaufmann,竹下賢、秦季芳譯,「寬容作為法律原則-亞圖·考夫曼理論之評釋」,『自我負責人格之法律-亞圖·考夫曼法律哲學』,2010。五南圖書。
    Arthur Kaufmann,劉幸義,秦季芳譯,「亞圖·考夫曼於自然法與法律實證間的「第三路徑」-概述」,『自我負責人格之法律—亞圖考夫曼的法律哲學』,2010,五南圖書。
    Arthur Kaufmann著,劉幸義等合譯,「實體上論證程序正義理論導論」,『法律哲學』,2001,五南圖書。
    Gustav Radbruch著,吳從周譯,「制定法之不法與超越制定法之法」,收於『民事法學與法學方法第四冊』,2010,一品出版社。
    Ulfrid Neumann,陳顯武譯,「法律哲學基礎導論」,收於『自我負責人格之法律-亞圖·考夫曼法律哲學』,,2010。五南圖書。

    期刊論文﹕
    林明鏘,「ETC判決與公益原則」,『營建法學研究』,2006.11。
    胡博硯,「論土地徵收中公益性與必要性之評估」,『東吳法律學報』,第26卷第2期,2014.06。
    許宗力,「權力分立原機關忠誠-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為中心」,『憲政時代』,27卷4期,2002.04。
    陳立夫,「土地徵收失效及收回被徵收土地爭議問題之研究」,2009.12。
    陳立夫,「土地徵收補償合理性審查之研究-公告土地現值定性及其與土地徵收補償之關聯問題」,行政訴訟土地事件專題研究計畫案報書,2010.06。
    陳仲麟,「徵收之憲法拘束:以「私用徵收」 的違憲審查為中心」,『台大法學論叢』,第 40卷第 3 期,2011年。
    陳愛娥,「行政任務取向的行政組織法-重新建構行政組織法的考量重點」,『月旦法學教室』,2003.03。
    游適銘,「土地徵收地價補償與市價查估」,『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2012.09,。
    湯德宗,「論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憲政時代』,第25卷第4期,2000.04。
    黃源銘,「對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所為決定之司法審查-以委員會之運作與資訊審查為中心」,『政大法學評論』, 2012.03。
    楊松齡,「土地徵收之公共利益判斷」,『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創刊號, 2012 。
    楊松齡,「市價補償即為公平?—論徵收補償之地價基準」,『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2012.09。
    楊松齡,「財產權保障與公用徵收補償之研究」,『經社法制論叢』,第 9 期,2002。
    戴秀雄(等),「土地徵收條例之探討」,『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創刊號,2011。

    博碩論文﹕
    張鈺光,「「法律論證」構造與程序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系博士論文,2001.08。
    王效文,「法、論證與修辭學」,政大法研所碩士論文,1997,
    李振戎,「租稅公平與公償之研究-土地徵收與損地抵稅以大法官釋字705號解釋為中心」,台灣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14.08。
    高健祐,「土地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之基準」,國立台灣大學碩士論文,2014.03。
    陳玉峰,「區段徵收補償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蔡進田,「我國土地徵收補償法制之研究」,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西文書﹕
    Ulfrid Neumann,Juristische Argumentationslehre,Wissenschaftliche Buchgeseschaft,1996。
    Roland Posner,Charles Morris and the Behavioral Foundations of Semiotics, Classics of Semiotics Ed Krampen, Plemun Press。New work :1987。
    Todd A.Roger,A Dubious Development:Tax Increment Financing And Economicall Motivated Condemnation,17Rev.litig.1998。
    Ross F.Plaetzer,Statutory Restrictions on the Exercis of EminentDomain in Wisconsin:Dual Requirement of Priornegotation of Negotiating Materials, Marq.l.Rev. 198。
    Pequonnock Yacht Club v. City of Bridegeport, 790 A.2d.Conn.2002。
    Michael A. Wolf, Hysteria Versus History﹕Public Use In The Public Eye,in PRIVATE PROPERTY, COMMUNITY DEVELOPMENT, AND EMINNET DOMAIN 15, Robin P.Malloy ed.,2007。 
    Eric R. Claeys,Kelo, The Castle, And Natural Property Rights, in PRIVATE PROPERTY, COMMUNITY DEVELOPMENT, AND EMINNET DOMAIN 35,Robin P.Malloy ed.,2007。
    City of Phoenix v.McCullough,536 P.2d ,Ariz. Ct. App. 1975。
    City of Helena v. DeWolf,508 P.2d ,Monet 1973。

    網路資訊﹕
    司法院法學資料庫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asp
    行政院法務部﹕https://www.moj.gov.tw/。
    環境報導﹕http://shuchuan7.blogspot.tw/2015/08/blog-post_28.html
    參照戴秀雄,「細說台灣土地徵收之前世今生-以歐洲國家經驗為鏡」講稿內容, 2015.08,朱淑娟整理。
    Description: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99923018
    Source URI: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9923018
    Data Type: thesis
    Appears in Collections:[地政學系]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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