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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有關「不能工作」、「原有工作能力」之疑義與雇主補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4 年度勞上更(二)字第 1 號(台灣神○電池公司職災事件)判決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良榮
出版日期: 2020.07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97 期/65-75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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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良榮
關 鍵 詞: 職災補償責任醫療期間不能工作原有工作能力失能補償
中文摘要: 討論勞工得否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但書之規定,請求雇主應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職災補償責任及同款有關於「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之「工作」內涵所指為何的問題。
目  次: 事實概要
歷審主要爭點
主要判決理由
歷審理由與本案特徵
  壹、歷審裁判與法院判決結果
  貳、本案判決之特徵與意義
評釋
  壹、勞基法第 59 條規範功能與雇主職災補償責任
  貳、勞基法第 59 條第 2 款但書所定之「原有工作」範圍
  參、勞基法第 59 條第 2 款前段(本文)與勞保條例第 34 條所定「不能工作」之概念
  肆、本案法律適用關係與勞基法第 59 條第 2 款但書之解釋
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良榮,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有關「不能工作」、「原有工作能力」之疑義與雇主補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4 年度勞上更(二)字第 1 號(台灣神○電池公司職災事件)判決評釋,月旦裁判時報,第 97 期,65-75 頁,2020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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