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機構典藏-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NCCUR):Item 140.119/8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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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大機構典藏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 學位論文 >  Item 140.119/8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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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立法裁量與違憲審查--以日本法與我國法之立法裁量論為主
    Legislative Discreation and Judicial Review
    作者: 黃國益
    Huang, Kwo-Yih
    贡献者: 法治斌
    黃國益
    Huang, Kwo-Yih
    关键词: 裁量
    違憲審查
    審查基準
    立法裁量
    憲法解釋
    司法積極主義
    司法消極主義
    Discreation
    Judicial Review
    The standard of Judicial Review
    Legislative discreation
    日期: 1998
    上传时间: 2016-04-22 13:44:38 (UTC+8)
    摘要: 論文提要:
    "論文提要:
    一、 研究動機與論文結構:
    (一) 研究動機:
    本文研究之緣起,乃嘗試對於近來大法官經常在解釋文中以「立法裁量」作為解釋理由之概念內涵加以釐清與研究。司法權作用在權力分立界限的理論中,於行政法層次,最為顯著者為行政裁量論,所處理者係行政權與司法權之交界模糊地帶的權限運作與分配問題。若將層次提昇至憲法位階,則立法權與司法權行使界限的調和,乃憲法解釋論上一個恆久無解的難題。相對於行政裁量理論之成熟,立法裁量論可說係尚未具共識與成熟度的學說,此可從中文之公法學著作與教科書中明顯看出。在國內已出版之行政法教科書中,行政裁量之理論幾乎已經成為一個具共識且必須探討的重要領域,但相對的,在憲法領域之公法學著作與教科書中,則針對立法裁量之概念加以引述並討論者甚為稀少。
    本文嘗試乃以我國大法官解釋中所曾引用之立法裁量概念作為切入點,佐以二次大戰後逐漸在資本主義社會制度之國家普遍化的違憲審查制度作為背景及討論之方向,從立法裁量論在憲法解釋學上的位置出發,來觀察立法者與司法者在憲政運作上,尤其是違憲審查之制度運作,司法者與立法者的互動,也用以探究大法官援用此一理論的原因與內涵究何所指。
    (二) 論文結構:
    從比較法的立場,觀察日本學者討論立法裁量之概念,基本上乃環繞著違憲審查司法者的審查態度,與審查基準等理論,因而本文在架構上,亦同樣從司法積極主義、司法消極主義切入,而探討司法積極消極主義,便不得不從違憲審查制度之確立與歷史開始討論,然關於違憲審查制度之確立,乃係權利分立理論與歷史上的發展結果,因而本文的結構鋪排,乃包括五章,除第一章緒論外,第二章開始先從作為當代憲法基本架構之權力分立理論談起,從權力分立之歷史、理論內涵及思想的起源、學者論述之引入,再從權力分立基礎下司法權與立法權運作的實務經驗,探討權力如何分立與制衡。第三章則針對在制衡機制中具代表司法權之制衡機能的違憲審查制度,其起源與運作實態做中外歷史之研究,透過歐陸與美日違憲審查制度的開展,進一步瞭解在違憲審查制度下,司法者如何扮演憲法維護者的角色。第四章,則為本文之核心,將日本採為違憲審查制度運用手法中之立法裁量論加以介紹討論,並作為第五章檢討我國現況之依據。最後,在第五章回顧我國大法官解釋中所逐漸頻繁所曾援引立法裁量作成之解釋文與理由書,就個案加以分析大法官援用立法裁量論之立論基礎,並配合第四章之比較法研究,提出對於國內釋憲實務之觀察心得,以為結論。全文含註解,共約十一萬餘字。
    二、 立法裁量在日本與我國之情形:
    (一) 立法裁量在日本(依照戶松秀典、戶波江二等之審查基準論):
    戶松秀典將日本最高法院所使用之立法裁量判例,區分為三種類型:廣泛的立法裁量、狹隘的立法裁量與立法裁量不適用三種,分別配合審查基準論之單純合理審查基準、嚴格合理審查基準與嚴格的審查基準,作為建構其立法裁量類型論的標準。從其所舉之判例內容,關於廣泛的立法裁量第一類型,包括1.租稅立法(薪水階級稅金訴訟)、2.生存權與社會權之限制立法(崛木訴訟)、3.候選人之選舉自由及參政權之限制立法(戶別訪問禁止訴訟)、4.公務員之參政權表現自由(援拂事件),採取寬鬆的單純合理審查基準,因而很容易的導出合憲性的結論;關於狹隘的立法裁量之第二類型包括:1.參政權規制與投票價值平等(議員定數不均衡訴訟)、2.營業自由之規制(藥局距離限制訴訟),採取中度的嚴格合理審查基準;關於立法裁量不適用的第三類型則以少數族群參政權之限制立法之審查(在宅投票制度廢止訴訟),採取嚴格的基準,則以違憲宣告之結論表現司法者的深度審查態勢,以表格之方式,如附表一。
    (二) 立法裁量在我國:
    行政裁量理論在國內,已經獲得學界相當程度的接受與共識,司法裁判實務上,也已逐步引用而建立起其體系與架構。但是,在立法裁量之領域,則似乎是一個頗為罕見中文研究論文之領域,國內之法學者就立法裁量之概念,討論並不豐富,而在釋憲之司法實務上,卻早自第五屆大法官(民國七十四年十月起)所作成之解釋中,即已可見到援用立法裁量於解釋文中解釋,而且到第六屆大法官之後(民國八十三年十月),更有越趨頻繁之趨勢。我國之大法官們在援用「立法裁量」之用語時,究竟如日本學界所討論者,僅係一種實體界限之代用語,抑或也有嘗試在針對不同類型的基本人權的審查基準上建立進一步的積極消極不同取向,則頗耐人尋味。
    我國職司違憲審查之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是否以「立法裁量」作為違憲審查認定之理由,一直到釋字第二0四號以後,開始看到援用此一概念,表現於解釋文及理由書中。隨著大法官之更迭,「立法裁量」之用語表現,也有不同的轉變,而出現「立法者之形成自由」、「立法者自由形成之範圍」等不同的遣詞方式。將大法官解釋中曾經援用立法裁量概念之解釋如附表二。
    自第五屆大法官就任後(民國七十四年十月至八十三年九月),立法裁量之概念才開始被採用成為違憲審查解釋文中之用語。在第五屆大法官之任期中,從第一個解釋第二零四號以降,至釋字三七七號,(即釋字二零四、二二八、二四六、二九九、三零二、三一五、三三七到三七七號),共有八號解釋。到了第六屆大法官則更頻繁的,包括第三六九號、第三七零號、第四一六號、第四二一號、第四二八號、第四三三號、第四四二號、第四四五號、第四六八號、第四七二號等,而縱觀所有上述使用立法裁量用語之解釋文中,依立法所規範之基本人權或制度領域來做區分,如附表二所示,可知解釋之標的包括了限制經濟自由(工作權、財產權)之立法、租稅立法、限制訴訟權之立法、限制表現自由之立法、對參政權的限制立法、對社會權保障的限制立法及國會內部事項之立法,從上述之統計中可以見到,立法裁量被運用作為違憲審查之用語的解釋,遍及於各個人權規定,領域廣泛。此也意味著,立法者基本上其制訂關於規制不同人權類型、與憲法制度之立法過程,均有裁量之空間。
    在釋字第四四五號以前,國內大法官對於立法裁量之概念,誠如蘇俊雄大法官所稱:「判斷原則尚未有一定之共識」,城仲模大法官亦有「客觀上無法找到具體明確化的答案」之結論,城大法官立於違憲審查之實務家的立場,更進一步呼籲「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相關文獻中連番數十次使用這個公法學尚不清楚、不確定的用詞或概念,實在不能不在此做一嚴肅的呼籲,敬希慎重」。因此,在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出爐以前,僅足以獲致一個初步結論:個別之大法官對於不同的釋憲類型有不同之審查原則(或基準),且明顯的尚無一定共識的存在,但是在運用「立法裁量」之用語時,均係代表大法官面對係爭解釋對象的法律採取了消極性的解釋態度,以尊重立法者之選擇做結論,在審查的深度予以緩和,當然得到了合憲的結論。惟到了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份,釋字第四四五號關於集會遊行法之解釋文出現後,大法官在該號解釋中豐富的解釋文與理由書內,則似乎可以隱約看到不同審查基準的運用導致了合憲、違憲之不同結論,並且與立法裁量論作了初步的連結。
    釋字第四四五號,大法官提出了頗為明確的違憲審查基準理論。其主要內容,包括(一)對於集會遊行採取許可制之審查:1.在突發性集會的情形,要求事前聲請許可認逾越其必要性,導出違憲結論;2.除此之外之集會遊行採取許可制,則未逾必要範圍,尚屬合憲。(二)關於表現自由主張內容之限制立法,大法官予以審查,且採取不同的審查基準,導出違憲結論者,包括:1.採用事前審查禁止基準者:集會遊行主張之內容事前限制,司法者予以審查,結論為違憲;2.採用明顯而立即之危險基準者:集會遊行主張之內容在未有明顯而立及危險之情形即予以限制其聲請,司法者予以審查,認為違憲;3.採用明確性原則基準審查者:對於「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物造成重大損害之虞」為限制之要件,不夠明確,導出違憲之結論;(三)關於表現自由內容以外的限制:大法官認屬於立法裁量事項,大法官不予審查者逕認為合憲者1.關於集會遊行之時間、地點限制事項;2.對於集會遊行之區域、人員資格等限制。(四)關於違法集會遊行者之處罰制裁類型之選擇:屬立法裁量事項,大法官不審查認定合憲。將上開結論,整理如下表:如附表三。
    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號解釋,係首件隱約可以見到大法官將不同審查基準運用於在不同的表現自由限制立法的審查中,並且與立法裁量之概念相配合,所做出之憲法判決。從其論理過程與理由結構,似乎觀察得到大法官將立法裁量與審查基準相連結的企圖,以及在審查不同的人權限制規範,有採取不同之審查基準的傾向。固然並未明白表示其與其他經濟自由之基本權是否具有先後序列的價值高低,但相較於先前曾使用立法裁量或立法者形成自由用語之多號解釋文,均係屬於對財產權或租稅領域等非表現自由之精神自由權所為之限制來看(如附表二所示可觀察出),似乎意味著大法官是否承認不同的人權類型採取不同的審查基準,所伴隨的立法者形成自由空間,也將隨之不同,由此是否可能導出大法官之釋憲態度逐漸採取了二重基準論與立法裁量類型論的傾向,以不同的審查基準運用於不同的人權類型的審查中。
    綜上所述,本文嘗試作成的推論:
    第一、 從結論來看:依前述所整理曾運用「立法裁量」或類似概念為理由做成之解釋文,除釋字第四四五號外,該十八號解釋(包括釋字第二零四號、第四三三號、第二二八號、第三七零號、第四二八號、第三零二號、第四四二號、第四一六號、第三七七號、第三六九號、第三一五號、第三七七號、第二九零號、第四六八號、第四七二號、第二四六號、第二八二號、第四二一號,共十八號,領域涵蓋經濟自由、工作權、財產權、訴訟權、租稅立法、參政權、社會權、國會內部事項,均係屬對於非精神自由權限制的法律之審查),所得到的憲法解釋結論均是合憲的結果。
    第二、 從解釋用語來看:從伴隨立法裁量所出現於解釋文或理由書中的評價性字眼來看,則觀察大法官在使用立法裁量之同時,經常出現代表選擇依據的用語,則包括「妥善」(二零四)、「合理」(二二八、二九九、三零二、三一五、三六九、四一六、四二一、四四二、四六八)、「必要」(二二八、三零二、四七二、四四五)、「針對特性所為特別規定」(二二八)、「適當」(二九九)、「增進公共利益」(三零二、四二八、四四五)、「配合經濟發展之新情勢而為」(三一五)、「定處罰標準」(三三七)、「利弊互見,如何採擇」(三七七)、「公平合理之原則」(四六八)等等,上開用語均係用來解釋說明立法者所使用之限制手段,是否逾越必要性之依據。誠如蘇俊雄與城仲模大法官所言,的確內含抽象,標準不一,但如果與二重基準論之緩和基準之「合理性基準」定義作對比(即所謂的法令追求之目的具合法性,在手段上具有與目的間之實質合理性關連),即可將上開「抽象」之合憲性解釋標準視為是合理性基準所採取的緩和審查型態,因此,當然在只求「合理性」關連的具備條件下,除非有明顯違反憲法規範精神或其他憲法解釋原則之情形下,率皆可以導出合憲解釋的結論。這樣看來,對於經濟自由性的基本權的立法限制之審查基準,正因採取緩和審查之基準,當然表現出的審查型態,是極為抽象而不明確,則可以獲得理解。
    第三、 與釋字第四四五號之審查基準論連結:除了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在包括經濟自由權在內,也就是非精神自由權領域,大法官較廣泛的運用「立法裁量」概念,當作司法者儘量尊重立法者之「消極性審查」理由,而相對於是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大法官頗為明確的提出不同的審查基準,適用於不同的基本人權之違憲審查,因而也突顯出,無形中似乎大法官對於不同類型的基本人權,確實存在著價值序列的態度。依據此一推論,立法裁量論在我國之憲法解釋中,可以說似乎不再只是合憲結論與司法消極主義的代用語,當然,是否足以發展出不同的類型理論,並與不同審查基準相結合,或更進一步引導出不同人權之價值序列,則須觀察將來的解釋文發展與大法官的意圖而定了。
    三、結論
    在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文出現以前,觀察大法官所採取之立法裁量態度,從解釋文、理由書中之用語之形式,或在解釋文之內容上,似乎並無軌跡得以探詢得到大法官使用「立法裁量」之用語在不同的基本權領域是否認為立法者之形成空間有不同的程度差異,換言之,立法裁量在過去我國之違憲審查實務中,僅系「司法權界限」、或「合憲結論」的代用語,則就如同「未逾必要之限度」之用語一般,僅在於表現司法者消極解釋的態度,至於系爭法令是否違憲,是否係因「未逾越立法裁量之形成自由」被認為合憲,毋寧仍回到個別憲法條文的解釋或其他釋憲原理的運作(例如比例原則及其他憲法解釋之基本原則)。但是在四四五號解釋文後,則隱諱的可以看到了立法裁量論與不同審查基準的關係。雖然並非十分清楚明確,但使得立法裁量論的有用性似乎多了一份證據以證明其存在的意義。立法裁量如果只是表示「合憲」的用語,然後託言於「立法者形成自由」如此不明確的一個概括用語,其實就像早期美國法中將大法官不願解釋的情況,都推諸於「政治問題理論」而主張司法者應該謙抑之原則一般。固然,在權力分立下,司法權有其界限,而違憲審查之理論其本質因係針對抽象性最強的憲法所作成之解釋,然而,如果在司法者作成解釋發揮此種類似「司法立法」之形成功能時,在立法階段吾人尚且希望建立起明確性原則,則審查之過程若能將審查用語的內涵進一步具體化,換言之,大法官清楚的將其內心的價值取向,具體的表達出來,使得以不明確的模糊理論作為審查理由的情形減少,也透過裁量領域在大法官心目中認知的不同情形,隨著憲法判例大法官解釋之累積,以形成較清楚的審查基準方向,對於立法權而言,既具有指標作用,對於行政權,亦有人權價值方向的導引機能,而採為執法時之參考。當然,司法者是否夠資格成為人權序列化傾向的決定者,此又涉及民主正當性批評的問題,但這是違憲審查制度建立以後,存在於立法權與司法權間永恆的緊張關係,其間的消長,因為時代的不同,因為領域的差異,必然有積極性與消極性的不同發展。反觀國內之憲政實況,司法院大法官引導國家的權力運作,從戒嚴、戡亂體制逐漸走上法治之途,相較於解嚴後立法部門之生態,國會全面改選及黨禁開放後雖政黨林立,政黨政治日漸發達,卻也伴隨著產生選舉文化低劣與立法品質堪慮的紊亂現象,不禁使人產生對於司法治國,及發達司法機能以抑制議會民主政治病理的期待。基於上述的思維方向,不免傾向支持司法積極主義的立場,肯認大法官透過立法裁量概念運作其違憲審查權,以成憲法人權價值的實體內涵。不過,大法官在揭諸立法裁量之概念作為審查理論的同時,如能更加具體化其內涵,或如日本法的發展,漸進式的透過判例形成對於不同人權價值序列的導引,朝向審查基準建立之類型化努力,使立法裁量之理論細緻化,明確化憲法價值之取向,因大法官之解釋發揮審查機能形成並導引立法與行政的方向。與其如司法消極主義者一味地強調民主正當性之優越,毋寧在權力制衡的功能上,使司法者扮演一積極角色,在較無政治角力包袱的基礎上,發揮調和立法行政間因政黨政治之制衡不良與選舉制度此一必要之惡所產生之議會政治病理現象,得以獲得緩解,對於國政之運作的良性制衡與人權保障之明確落實,未見不是一個可行的方向。
    附表一:
    訴訟 裁量類型(依戶松秀典) 人權類型 審查基準 審查結論
    和歌山教組 早期 勞動者團結權(結社權) 不明 合憲
    援拂事件 廣泛立法裁量 公務員政治活動權 合理性基準 合憲
    小賣市場距離限制 廣泛立法裁量 個人經濟活動自由 合理性基準 合憲
    崛木訴訟 廣泛立法裁量 社會保障立法與平等權 合理性基準 合憲
    薪水階級稅金訴訟 廣泛立法裁量 財產權與租稅法定 合理性基準 合憲
    眾議院議員定數不均衡 狹小立法裁量 參政權與平等權 嚴格合理性基準 違憲
    戶別訪問禁止 廣泛立法裁量 選舉制度與選舉活動之自由 合理性基準 合憲
    援拂事件 廣泛立法裁量 公務員政治活動之自由 合理性基準 合憲
    藥局距離限制訴訟 狹小立法裁量 經濟自由限制與人民健康醫藥管理之保護 嚴格合理基準 合憲
    在宅投票制度廢止 立法裁量不適用 少數族群權利之限制 嚴格審查基準 違憲
    附表二:
    基本權類型 號次 摘要 備註
    一、經濟自由規制、工作權: 204 違反票據法採刑罰之規定 尚涉及制裁種類之選擇問題
    433 公務員懲戒責任之要件及效果 尚涉及公務員與國家間之特別法律關係
    二、財產權: 228 國家賠償要件一般公務員與司法人員之不同 尚涉及平等原則之適用
    370 請求評定商標近似性之除斥期間
    428 掛號郵件的補償僅限於遺失、被竊
    三、訴訟權 302 刑事訴訟第三審上訴以違背法令判決為上訴理由之限制
    442 選舉訴訟採取二審終結,且不得提起再審的訴訟制度
    416 民事訴訟第三審上訴以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之限制
    四、租稅法定主義(亦是對於財產權之限制) 377 營業稅法中對於虛報進項稅額者科處罰鍰與停止營業 尚涉及行政制裁種類的選擇
    369 稅捐減免與納稅義務內容之規範
    315 應否免稅之種類及範圍
    377 所得稅之認定所得歸屬年度
    五、表現自由 445 集會遊行之許可要件中關於時間、地點、方式之規定與違反解散命令者課以刑罰之規定 對於表現自由之限制
    六、參政權 290 公職人員候選人學歷之限制(劉俠案) 尚涉及平等原則之適用
    468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需於法定期間尋求一定人數之連署與繳交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之限制
    七、社會權保障 472 關於健保費之滯納課徵滯納金
    246 公務員退休金、養老給付之標準
    八、國會內部事項 282 中央民意代表之報酬標準
    421 國民大會代表議長之報酬項目、額度
    附表三:
    審查對象 屬性 審查基準 審查結論
    (一) 集會遊行採取許可制: 1.偶發性集會(第九條第一項但書) 2.一般性集會 1. 違憲2. 合憲
    (二)主張內容之限制(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 表現自由內容之限制 1.明確性;2.明顯而即刻危險;3.事前抑制禁止(嚴格審查基準?) 違憲
    (三)主張內容以外之限制:1.時間、地點之限制(第八條、第十一條)2.區域、人員資格等限制(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款、) 表現自由內容以外之限制:屬於立法裁量 合理性基準? 合憲
    (四)違法者課以刑罰之制裁(第二十九條) 屬於立法裁量 合理性基準? 合憲

    題目:立法裁量與違憲審查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1
    1.1. 研究動機----------------------------------------1
    1.2. 架構舖陳----------------------------------------2
    1.3. 研究範圍----------------------------------------2
    第二章 權力分立與違憲審查制度----------------------3
    2.1. 民主主義與權力分立------------------------------3
    2.1.1. 洛克的政治分權理論----------------------------7
    2.1.3. 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9
    2.2. 違憲審查之起源與類型---------------------------12
    2.2.1. 違憲審查制度之起源----------------------------12
    2.2.1.1. 個案附隨審查制------------------------------14
    2.2.1.2. 集中審理制 ---------------------------------18
    2.2.2 違憲審查制度之類型----------------------------23
    2.2.2.1 個案附隨審制 --------------------------------24
    2.2.2.2. 集中審理制 ----------------------------------29
    2.3 我國之違憲審查制度------------------------------32
    2.3.1. 行憲以前---------------------------------------33
    2.3.2. 行憲以後---------------------------------------34
    第三章 違憲審查之積極與消極----------------------------41
    3.1. 司法積極主義與消極主義---------------------------41
    3.1.1. 司法極與消極之概念------------------------------41
    3.1.2 積極與消極之標準--------------------------------43
    3.2. 比較法上歷史與理論的觀察-------------------------44
    3.2.1. 歷史的觀察--------------------------------------44
    3.2.1.1.美國之司法違憲審查史---------------------------44
    3.2.1.2.日本之司法違憲審查史---------------------------54
    3.2.2. 理論的觀察---------------------------------------59
    3.2.2.1. 一般消極性審查原則-----------------------------59
    3.2.2.2. 個別領域消極性理論-----------------------------66
    3.2.2.3. 二重基準理論-----------------------------------84
    3.3. 我國違憲審查之積極與消極---------------------------99
    3.3.1. 歷之史觀察----------------------------------------99
    3.3.1.1. 從制度變動之觀察--------------------------------99
    3.3.1.2. 從解釋結論來觀察-------------------------------101
    3.3.2. 審查個案之觀察-----------------------------------109
    第四章 立法裁量論與違憲審查----------------------------116
    4.1. 裁量之概念-----------------------------------------116
    4.1.1. 立法裁量與行政裁量--------------------------------117
    4.1.2. 訂定命令之裁量------------------------------------120
    4.1.3. 司法裁量------------------------------------------123
    4.2. 立法裁量論-----------------------------------------128
    4.2.1. 立法裁量之概念與理論體系之位置-------------------128
    4.2.2. 立法裁量類型論------------------------------------131
    4.2.2.1. 採實體界限論之類型化理論-----------------------131
    4.2.2.2. 採審查基準論之類型化理論-----------------------134
    4.2.3. 日本學界之評論------------------------------------143
    4.3. 立法裁量與日本最高裁判所--------------------------145
    4.3.1. 從時間演進觀察-----------------------------------146
    4.3.2. 從判決內容觀察-----------------------------------148
    第五章 立法裁量論在我國:過去、現在與未來--------------------151
    5.1. 立法裁量在我國之過去與現在------------------------151
    5.1.1 法學界:罕見討論且見解抽象-----------------------151
    5.1.2.違憲審查實務:經常使用之審查用語-----------------155
    5.1.3.綜合觀察:審查基準?實體界限? -------------------165
    5.1.3.1. 從解釋之時間與內容觀察------------------------165
    5.1.3.2. 從解釋之用語與結論觀察------------------------166
    5.2 立法裁量之未來:人權價值秩序的形成-----------------175
    附錄:參考書目------------------------------------------178
    參考文獻: 附錄:參考書目
    中文部分:
    壹、書籍類:
    一、 法治斌,人權保障與釋憲法制,憲法專論(一),月旦出版社,一九九三年九月。
    二、 法治斌,人權保障與司法審查,憲法專論(二),月旦出版社,一九九四年一月。
    三、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一九九六年。
    四、 劉宗德,行政法基本原理,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
    五、 許志雄,憲法之基礎理論,稻禾出版社,一九九三年。
    六、 施啟揚,西德聯邦憲法法院論,三民書局,民國六十年。
    七、 翁岳生,行政法與現代法治國家,台大法學叢書,一九七九年。
    八、 翁岳生,法治國家的行政法與司法,月旦出版社,一九九四年八月。
    九、 翁岳生編,行政法(上)(下),翰蘆出版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三月。
    十、 當代公法理論:翁岳生六秩祝壽論文集,月旦出版社,一九九三年五月。
    十一、 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釋論,民國八十一年新修訂版,三民書局。
    十二、 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一)至(四),三民書局,民國七十四年十月。
    十三、 胡佛,憲法與行政法,台灣商務印書館,一九六九年九月。
    十四、 陸潤康,美國聯邦憲法論,文笙書局,民國八十二年五月。
    十五、 吳庚,政治的新浪漫主義----卡爾、史密特政治理論之研究,五南出版社,民國七十年。
    十六、 羅志淵編,雲五社會科學大辭典,第三冊,政治學,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台灣商務印書館。
    十七、 吳庚著,行政法的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民國八十二年七月。
    十八、 陳新民,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三民書局,民國七十四年。
    十九、 陳新民,中華民國憲法釋論,三民書局,民國八十四年九月。
    二十、 劉慶瑞,比較憲法,三民書局,民國六十七年。
    二十一、 李鴻禧,違憲審查論,台大法學叢書出版,一九八六年十月。
    二十二、 李鴻禧,憲法與人權,台大法學叢書出版,一九八九年十月。
    二十三、 李鴻禧,憲法與議會,植根雜誌社,一九九七年三月。
    二十四、 蘆部信喜,憲法,李鴻禧譯,月旦出版公司,一九九五年一月。
    二十五、 現代國家與憲法:李鴻禧六秩紀念論文集,月旦法學出版社,一九九七年三月。
    二十六、 許宗力,法與國家權力,月旦出版公司,一九九四年十月。
    二十七、 許宗力,憲法與法治國行政,元照出版公司,一九九九年三月。
    二十八、 薩孟武,中華民國憲法新論,三民書局,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
    二十九、 薩孟武、劉慶瑞,各國憲法及其政府,三民書局,民國七十四年一月。
    三十、 劉慶瑞,中華民國憲法論,三民書局,民國七十五年三月。
    三十一、 荊知仁,中國立憲史,三民書局,民國七十六年。
    三十二、 羅志淵,中國憲法史,三民書局,民國七十四年。
    三十三、 法意,孟德斯鳩(Montesquieu)著,嚴復譯,台灣商務印書館,一九七七年八月。
    三十四、 論法的精神 , 孟德斯鳩(Montesquieu)著; 張雁深譯,臺灣商務印書館, 民國八十七年。
    三十五、 湯德宗,權力分立新論,三民書局,一九九八年三月。
    三十六、 楊日旭,美國憲政與民主自由,黎明文化事業公司,民國七十八年一月。
    貳、期刊
    一、 各級普通法院法官及行政法院評事是否應有違憲審查權研討會,憲政時代第十八卷第三期,第三頁以下。
    二、 吳庚,純粹法學與違憲審查制度,收於法學叢刊創刊四十週年論文集,當代法學名家論集,第二五八頁,民國八十五年一月。
    三、 吳庚,憲法法院的起源,司法週刊,第六四四期:慶祝憲法法庭落成特刊,八十二年十月,第八版。
    四、 李鴻禧,日本最高法院憲政功能之萎縮式微,日本文摘一九八八年五月號,第十頁。
    五、 黃東熊,日本國會議員免責權與國會之自律,第六十頁,憲政時代第十九卷第四期。
    六、 許志雄,集會遊行規制立法的違憲審查基準(上)、(中)、(下),月旦法學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期。
    七、 李惠宗,論營業許可基準之司法審查:兼論我國憲法上營業自由之限制」,經社法治論叢第五期,民國七十九年一月,第二二七頁。
    八、 李惠宗,立法裁量類型化試論,憲政時代第十六卷第一期,第九十一頁,一九九零年三月。
    九、 歐廣南,論立法裁量與司法審查界限,憲政時代第二十四卷第一期,第一三二頁,民國八十七年一月。
    十、 蘇俊雄,從整合理論之觀點論個案憲法解釋之規範效力及其界限,收於劉孔中、李建良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二十九頁,中山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出版,民國八十七年六月。
    十一、 城仲模,關於公法學上「裁量」之用語,收於當代法學名家論集,第二百七十二頁,法學叢刊四十週年紀念文集,八十五年一月。
    十二、 法治斌,司法審查中之平等權:建構雙重基準之研究,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彙刊:人文及社會科學,民國八十五年一月,第六卷,第一期,第三十五頁。
    十三、 許志雄,集會遊行規制立法的違憲審查基準(上)、(中)、(下),月旦法學雜誌,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期,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六月、七月。
    十四、 張文貞,美國違憲審查原則中有關立法動機審查問題之研究(上)、(下),律師通訊第一七四期、第一七五期,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五月。
    十五、 李建良,論司法審查的政治界限:美國政治問題原則初探,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第九卷第四期,第六十五頁,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
    參、 學位論文
    一、 林錫堯,論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制度,民國七十三年台大法研所博士論文。
    二、 林錫堯,統治行為論,民國六十五年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
    三、 符樹強,違憲立法審查制度之研究,第二十四頁,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七十三年六月。
    四、 陳尚勳,權力分立論及其在日本憲法中的構造特質,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八十四年。
    五、 張葆源,司法權界限之研究,以日本國憲法為中心,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碩士論文,八十四年六月。
    六、 周宗憲,司法積極主義與司法消極主義之研究,文化大學政研所碩士論文,八十一年六月。
    七、 李清輝,統一解釋法令制度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釋論文,民國七十六年六月。
    八、 李惠宗,從平等權拘束立法之原理論合理差別之基準,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七十六年。
    外文部分:
    壹、書籍
    一、 蒲部法穗,近代憲法現代憲法,收於杉原泰雄編,市民憲法史,勁草書房,一九九八年。
    二、 渡邊良二,國家,收於憲法學ソ基礎概念一,杉原泰雄編,勁草書房,一九九八年。
    三、 清宮四郎,權力分立制ソ研究,有斐閣,一九八一年第十卷,創文社,一九七二年。
    四、 清宮四郎,憲法Ⅰ,法律全集,有斐閣,一九八九年四月。
    五、 野村敬造,權力分立ズ關エペ論政,法律文化社,一九七六年,第九十九頁。
    六、 結城洋一郎,①ШヱシюЛシх⑦ЪЗワщ-,收於杉原泰雄編,憲法思想,一九九八年。
    七、 美濃部達吉,憲法撮要,第四版,有斐閣,大正十二年。
    八、 並河啟后,違憲審查制ソ性格,收於違憲審查制ソ研究,憲法理論研究會編,敬文堂,一九九三年。
    九、 野中俊彥,判決ソ效力,蘆部信喜編,講座憲法訴訟第三卷,第一零九頁,昭和六十二年五月,有斐閣。
    十、 兼子一、竹下守夫,裁判法,法律學全集,第一百頁,平成二年,有斐閣。
    十一、 齊藤壽,憲法原理ソ分析シ展開,第三七五頁,一九八九年,勁草書房。
    十二、 蘆部信喜,憲法ソやベ方シ人權,第九十四頁,一九八九年,東京大學出版會。
    十三、 蘆部信喜,憲法訴訟ソ理論,昭和四十八年,有斐閣。
    十四、 蘆部信喜編,講座憲法訴訟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昭和六十二年,有斐閣。
    十五、 松井茂記,司法審查シ民主主義,一九九一年,有斐閣。
    十六、 新井章,司法ソ積極主義シ消極主義,收於蘆部信喜編,講座憲法訴訟第三卷,第一九二頁,昭和六十二年出版第一刷發行,有斐閣。
    十七、 桶口陽一,比較憲法,第四二七頁,一九九零年五月改定版第七刷發行,清林書院。
    十八、 小林直樹,憲法判斷ソ原理(上),一九八零年二月一版四刷發行,日本評論社。
    十九、 伊藤正己,憲法,法律學講座雙書,昭和五十七年,弘文堂。
    二十、 桶口陽一,比較憲法,清林書院新社,一九七七年五月。
    二十一、 向井久了,合憲性推定ソ原則,第四十頁,蘆部信喜編,講座憲法訴訟第二卷。
    二十二、 栗城壽夫、桶口陽一,憲法シ裁判,現代憲法大系,十一,一九八八年第一刷發行,法律文化社。
    二十三、 莆部法穗,事例式演習教室,憲法,一九八九年一版三刷,勁草書房。
    二十四、 小林節,政治問題ソ法理,日本評論社,一九八八年。
    二十五、 雄川一郎,行政爭訟法,有斐閣法律學全集,一九五七年。
    二十六、 佐藤公,日本國憲法概說,學陽書房,昭和五十二年。
    二十七、 佐藤幸治,憲法,青林書院,昭和五十年。
    二十八、 戶松秀典,司法審查制,勁草書房,一九八九年,。
    二十九、 戶松秀典,立法裁量論:憲法訴訟二,有斐閣,一九九三年。
    三十、 戶松秀典,立法裁量論,收於現代憲法學研究彙編,現代國家シ憲法ソ原理,一九八三年。
    三十一、 小鳩和司,憲法概說,第二刷,一九九二年。
    三十二、 齊藤壽,憲法原理ソ分析シ展開,第二刷,一九九二年。
    三十三、 佐佐木匆一,日本國憲法論,第九刷,一九八一年。
    三十四、 佐藤延子,新版,憲法(下),第四刷,一九九零年。
    三十五、 小鳩和司,憲法概說,第二刷。
    三十六、 佐藤立夫,憲法原論(下),第二刷,一九七九年。
    三十七、 小林直樹,憲法講義下,第七刷,一九九二年。
    三十八、 法學協會,註解日本國憲法(下卷)。
    三十九、 松井茂記,二重ソ基準論,有斐閣。
    四十、 江橋崇,二重ソ基準論,收於蘆部信喜編,講座憲法訴訟第二卷,有斐閣,一九八七年。
    四十一、 伊藤正己,言論、出版ソ自由,岩波書店,一九六九年。
    四十二、 浦部法穗,藥局ソ適正配置規制,收錄於判例г⑦ЭйШヱ(憲法)。
    四十三、 室井力,行政裁量論,現代行政法ソ原理,勁草書房,一九七三年。
    四十四、 阿部泰隆,行政救濟シ行政裁量,三省堂,一九八七年,第一刷。
    四十五、 田村悅一,自由裁量シガソ限界,有斐閣,一九六七年。
    四十六、 田中二郎,新版行政法上卷全訂第二版,弘文堂,一九七四年。
    四十七、 田村悅一,行政訴訟ズれんペ國民ソ權利保護,有斐閣,一九七五年。
    四十八、 原田尚彥,行政責任シ國民ソ權利,弘文堂,一九七九年。
    四十九、 原田尚彥,行政過程シ司法審查,收於氏著訴りソ利益,弘文堂,一九七三年。
    五十、 蘆部信喜,憲法訴訟ソ理論,有斐閣,昭和五十三年。
    五十一、 ,現收於氏著,司法ソ積極性シ消極性,勁草書房,一九八八年。
    五十二、 野中俊彥,立法裁量論,收於蘆部信喜編,講座憲法訴訟二,一九八七年。
    五十三、 蘆部信喜,勞動基本權制約立法ソ合憲限定解釋シ判例變更ソ界限,收於氏著現代人權論,昭和五十九年。
    五十四、 野中俊彥,立法裁量論,收於蘆部信喜編,講座憲法訴訟第二卷,有斐閣,昭和六十二年,一一零頁。
    五十五、 松井茂記,二重ソ基準論,有斐閣,一九九零年。
    五十六、 江橋崇,二重ソ基準論,收於蘆部信喜編,講座憲法訴訟第二卷,有斐閣,一九八七年。
    五十七、 伊藤正己,言論、出版ソ自由,岩波書店,一九六九年。
    五十八、 桶口陽一、栗城壽夫,憲法シ裁判,現代憲法大系十一,法律文化社,一九八八年。
    五十九、 高見勝利,立法府ソ預測ズ對エペ裁判的統制ズコゆサ----西ЭユШズれんペ判例、學說メ素材ズ,收於憲法訴訟シ人權ソ理論,蘆部信喜還曆紀念文集,有斐閣,昭和六十年,三十五頁。
    六十、 蘆部信喜,勞動基本權制約立法ソ合憲限定解釋シ判例變更ソ界限,收於氏著現代人權論,昭和五十九年。
    六十一、 蹼部法穗,違憲審查ソ基準,勁草書房,一九八七年初版二刷。
    六十二、 和田英夫,違憲立法ソ問題シ立法政策ソ問題,收於氏著現代日本ソ憲法狀況,法學書院,昭和四十九年。
    六十三、 戶松秀典,日本ソ司法審查,收於蘆部信喜編講座憲法訴訟第一卷,有斐閣,昭和五十九年。
    六十四、 田上攘治,體系憲法事典,清林書院新社,一九八四年四月。
    六十五、 戶松秀典,立法裁量論:憲法訴訟研究二,有斐閣,一九九三年。
    六十六、 清水伸,逐條日本國憲法審議錄第三卷,原書房,一九六二年。
    六十七、 宮澤俊義,法ソ精神,岩波書店,一九二八年。
    六十八、 Cappelletti and Cohen ,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六十九、 Laurence H. Tribe ,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1978).
    七十、 John Loke , Two Treaties of Government , ed. By Peter Laslett , 2ed ed. , Cambridge, 1967Book 2,。
    七十一、 Montesquieu , The Spirit of Laws ed. By David Wallace Carrithers California, 1977bookⅩⅠ。
    七十二、 M. Cappelletti , Judicial Review in the constitutionary world 45
    七十三、 Dietze G. , Judicial Review in Europe.
    七十四、 Leonard W. Levy ed. , Encyclopedia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
    七十五、 J. E. Nowak , Constitutional Law
    七十六、 V.M.Kraft, The U.S. Constitution and Foreign Policy :Terminating The Taiwan Treaty (1991).
    七十七、 John Hart Ely, Democracy and Distrust :A Theory of Judicial Review (1980).
    貳、期刊:
    一、 高見勝利,權力分立論ソ成立シガソ展開,公法研究,第五十七號,一九九五年,第一頁。
    二、 松下圭一,民譽革命ソユЫレ①ヰ-構造シ①Шヱ,一橋論叢,第三十二卷第五號,第七十六頁。
    三、 五時嵐豐作,十八世紀ユヰэЗソ政治體制シ其ソ理論ズコゆサ(二),法學第五卷第三號,一九三六年三月,第三八八頁。
    四、 金井證三,①Шヱソ憲法論ズ關エペ-考察(二),法政論集第六十二號,一九七四年十月,第九十五頁。
    五、 田上攘治,權力分立,公法學研究,良書普及會,一九八二年四月,第三十五頁。
    六、 五十嵐豐作,х⑦ЪЗワщ-ソユヰэЗ憲法論ソ一解釋(一),法學第六卷第三號,一九三七年三月,第七十二頁。
    七、 衫原泰雄,權力分立ソ諸型態シ議院內閣制,一橋大學法學研究第五號,一九六四年,第一六五頁。
    八、 江橋崇,司法權理論ソ日本的特質,公法研究第四十六號,第七十九頁,一九八四年。
    九、 中瀨壽一,美濃部達吉ソ思想形成ソ前提,經濟學雜誌,第四十五卷第一號,
    十、 柏崎敏義,大陸型違憲審制----西ЭユШシЗユЗズコゆサ,收於違憲審查制研究,憲法理論研究會,敬文堂,第二百二十四頁,一九九三年。
    十一、 江橋崇,司法權シ違憲審查權,法學ЙтЮ增刊,憲法訴訟,日本評論社,一九八三年,第一五零頁。
    十二、 中谷實ヤфэロズれんペ司法積極主義シ消極主義,第五十六頁,公法研究第四十六號,一九八四年。
    十三、 左藤公,司法積極主義シ司法消極主義(一)----積極主義、消極主義ソ意味,第六十頁,法學ЙтЮ-,一九八0年二月號。
    十四、 戶波江二,司法權、違憲審查ソ五十年,法律時報,第六十六卷,第八十五頁,一九九四年。
    十五、 戶松秀典,議會制シ司法審查,ЖщэЗЬ第九五五號,第一二一頁,一九九0年五月。
    十六、 會庭裁判ソ檢討ЖщэЗЬ第三七○號,一九六七年,第三十三頁。
    十七、 磯崎辰五郎,ゆマフペ統治行為シマゎ國憲法,民商法雜誌三十九卷四、五、六號。
    十八、 入江俊郎,統治行為ズコゆサ,公法研究第十三號,第一三六頁。
    十九、 蘆部信喜,統治行為ソ範圍,法學教室二號,第六十三頁。
    二十、 諸跟貞夫,統治行為,收於別冊ЖщэЗЬ憲法判例百選Ⅱ,第三版。
    二十一、 山內敏弘,自衛シ統治行為,收於別冊ЖщэЗЬ憲法判例百選Ⅱ,第三版。
    二十二、 齊藤壽,第一次國會亂鬥事件ソ判決ソ特色,第二九七頁,判例時報第一一一期,一九六二年
    二十三、 成田賴明,立法權シ司法權,ЖщэЗЬ別冊,第三百頁,一九八零年
    二十四、 藤田晴子,議院ソ自律權シ司法審查,ЖщэЗЬ增刊,憲法ソ爭點(增補),第一七七頁。
    二十五、 田中二郎,,司法權シ立法權,憲法判例百選,第一版,第一九六頁。
    二十六、 大西芳雄,極バサ明白ス議事手續ソ違法ス場合,民商法雜誌第四十七卷四號第六三零頁。
    二十七、 有倉遼吉,司法權シ立法權,憲法判例百選第三版,第二二五頁;
    二十八、 公安條例シ集團示威運動,收錄於憲法判例百選Ⅰ第三版,別冊ЖщэЗЬ一三零,東京:有斐閣,一九九四年,第一六三頁。
    二十九、 中村睦男,社會經濟政策シウサスイホペ營業規制----小賣市場事件,收錄於憲法判例百選Ⅰ,第三版,第一八六頁。
    三十、 米伬廣一,藥局開設ソ距離制限----藥局事件,收錄於憲法判例百選Ⅰ第三版,第一八八頁。
    三十一、 野扳泰一,司法ズれんペ裁量,公法研究第五十三號,第一六零頁。一九九三年。
    三十二、 覺道豐治,立法裁量與シ行政裁量,公法研究第四十一號,第一七一頁,一九七九年。
    三十三、 野扳泰司,司法ズれんペ裁量,公法研究第五十三號,第一六零頁。一九九三年。
    三十四、 田村悅一,懲戒處分シ裁量權ソ範圍,行政判例百選Ⅰ(第二版),有斐閣,一九八七年,第一六二頁。
    三十五、 大須賀明,社會權法理,公法研究第三十四號,第一一八頁。原田尚彥,同前揭註,第一零八頁。
    三十六、 棟居快行,立法裁量,ЖщэЗЬ1037,一九九四年一月,第二○一頁。
    三十七、 覺道豐治,憲法ズれんペ自由裁量ソ概念,阪大法學四十、四十一號,第九八頁。此外,
    三十八、 內野正幸,憲法解釋ソ理論體系,一九九一年,第一三九頁。轉引自棟居快行,立法裁量,ЖщэЗЬ1037,一九九四年一月,第二○四頁。
    三十九、 憲法判例ソ三十年:學說シ實務シソ關連ズコゆサ,園部於會中之發言,ЖщэЗЬ六三八號,一九七七年,第四七八頁。
    四十、 中村睦男「社會經濟政策ソ手段シウサスイホペ營業規制」,ЖщэЗЬ憲法判例百選Ⅰ二版,一九八八年,第一五六頁;
    四十一、 香城敏磨,憲法解釋シ裁量:日本國憲法三十年ソ軌跡シ展望,ЖщэЗЬ六三八號,一九七七年五月三日,第二零五頁。
    四十二、 礁井光明,所得稅ソ不平等:Дьэ-с⑦稅金訴訟,別冊ЖщэЗЬ憲法判例百選Ⅰ第二版,一九八八年,第六十頁。
    四十三、 戶松秀典,判例ズノペ憲法訴訟論,ЖщэЗЬ八三五號,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六十二頁以下。
    四十四、 小林武,立法不作為ズ對エペ國家賠償請求訴訟,續----最近ソ判例動向ソ示エパソ,南山法學六卷二號(一九八二年),二十三頁以下。
    四十五、 中村睦男,在宅投票制度廢止違憲訴訟最高裁判決,ЖщэЗЬ三二七號,一九六五年八月一日,九十八頁。
    四十六、 阿部照哉,法律ソ合憲解釋シガソ界限,法學論叢九十卷一、二、三號,昭和四十六年,九十九頁。
    四十七、 藤井俊夫,違憲審查制シ合憲解釋ソ問題,早稻田法學會誌二十四卷,一九七三年,三八一頁。
    四十八、 中村睦男,在宅投票制度廢止違憲訴訟最高裁判決,ЖщэЗЬ八五五號,八十四頁。長尾一紘,在宅投票制度ソ立法不作為シ國家賠償ソ適用,民商法雜誌九十五卷第二號,第九十六頁,一九八六年。
    四十九、 大石真,議院自律權,法學教室七十八號,一九八七年三月,第六頁。
    五十、 時國康夫,憲法訴訟ズれんペ立法事實論ソ位置ゴん,Law School二十五號,第十五頁,一九八零年,
    五十一、 自衛官合祀違憲判決,ЖщэЗЬ昭和六十三年重要判例解說,第二十一頁。
    五十二、 小林武,憲法訴訟シ立法權ソ關係メバをペ若干ソ問題,南山法學九卷三號,一九八六年,十六頁。
    五十三、 公安條例シ集團示威運動,收錄於憲法判例百選Ⅰ第三版,別冊ЖщэЗЬ一三零,東京:有斐閣,一九九四年,第一六三頁。
    五十四、 中村睦男,社會經濟政策シウサスイホペ營業規制----小賣市場事件,收錄於憲法判例百選Ⅰ,第三版,第一八六頁。
    五十五、 米伬廣一,藥局開設ソ距離制限----藥局事件,收錄於憲法判例百選Ⅰ第三版,第一八八頁。
    五十六、 時國康夫,合憲解釋ソヤк①-Х(下),ЖщэЗЬ三二七號,一九六五年八月一日,九十八頁。
    五十七、 阿部照哉,法律ソ合憲解釋シガソ限界,法學論叢九十卷一、二、三號,昭和四十六年,九十九頁。
    五十八、 藤井俊夫,違憲審查制シ合憲解釋ソ問題,造稻田法學會誌二十四卷,一九七三年,三八一頁。
    五十九、 桶口陽一,「違憲審查ズれんペ積極主義シ消極主義:眾議院議員定數配分ソ違憲判決ズ即ウサ」,判例УユуИ三三七號,一九七九年。
    六十、 John Hart Ely, Democracy and Distrust :A Theory of Judicial Review (1980), at 136-145.
    六十一、 Note :Judicial Clairvoyanc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 The Role of Motivation in Judicial Review of Book Banning in the Public Schools, 83 Uni of Illinois L. Rev. 731(1893), at 747
    六十二、 Andrea Oser. Motivation Analysis in Light of Renton , 87 Colum. L. Rev. 344(1987).
    六十三、 Note, Legislative Purpose , Rationality , and Equal Protection, 82 Yale L. J. 123(1972), at 124-28.
    六十四、 Note , Discriminatory Purpose and Dispropotionate Impact : An Assessment After Feeney , 79 Colum. L. Rev. 1376(1979), at 1404-12.
    六十五、 Judicial Clairvoyanc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the Role of Motivation in Judicial Review of Book Banning in the Public Schools , 83 Uni. of Illinois L Rev. 737
    六十六、 Note, Legislative Purpose and Federal Constitutional Adjudication . 83 Harv. L. Rev. 1887(1980)
    六十七、 Note Judicial Clairvoyanc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The Role of Motivation in Judicial Review of Book Banning in the Public Schools , 83 Uni. of Illinois L. Rev. 731(1983), at 732-33.
    六十八、 Hebert Wechsler , Toward Neutral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Law , Harvard Law , Volume 73(1959), .
    六十九、 Mulhern , In Defense of the 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 , 137U. Pa. L. Rev. 97, 104, 1988.
    七十、 Mulhern , In Defense of the 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 , 137U. Pa . L. Rev. 97, 105.
    七十一、 Nagel , Political Law , Legalistic Politics:A Recent History of the 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 , 56U. Chi. L. Rev. 643. 646-647(1989).
    七十二、 Politics and Purpose :Hide and Seek in the Gerrymandering Thicket After Davis v. Bandemer , 136U. Pa. L. Rev. 183 (1987).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83651012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B2002001404
    数据类型: thesis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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