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 Fama and French (1992) 利用1963-1990 美國上市(包括NYSE,AMEX, NASDAQ)公司資料,發現可用來解釋股票報酬的變數只有公司規模(Size)及淨值市價比(Book-to-market ratio),Frenkel and Lee (1996)則利用Edward-Bell-Ohlson (EBO)模式估計公司之真值(Intrinsic value),進而發現利用真值市價比解釋股價報酬之能力較淨值市價比強。本研究之目的即在比較規模、淨值市價比及真值市價比何者較能解釋台灣上市公司股票報酬。 本研究利用台灣經濟新報社(Taiwan Economic Journal)資料庫中1981-1987年之上市公司資料,進行規模(SIZE)、淨值市價比(B/P)及真值市價比(V/P)三者對股票報酬(一年及兩年報酬)之相對解釋能力。研究結果發現利用淨值市價比之投資策略所得股票報酬,較利用規模及真值市價比之投資策略所得股票報酬為高(圖1)。進一步檢定發現當控制淨值市價比後,規模變數除了在淨值市價比較小的二組外,不再有解釋能力(表1);但控制規模變數後,淨值市價比仍有顯著解釋能力(表2)。當控制淨值市價比後,除最大一組之一年股票報酬,真值市價無顯著解釋能力外,不論一年或二年之股票報酬,真值市價比均可用以獲得超額報酬(表3);同樣的,在控制真值市價比變數後,無論對一年或兩年之股票報酬,淨值市價比皆仍有顯著解釋能力(表4)。故如果同時應用規模、真值市價比及淨值市價比,投資人應可獲得超額報酬。有趣的是,淨值市價比之運用策略與美國之結果相反,其原因為何,有待進一步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