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 歷史檔案的整理為學術研究的基石,而前人經驗的結晶更是鑑往知來的智慧之光。史料與法史學的關係密切,要探討過往的法制事件,依靠的是史料,而當中又以原始檔案最彌足珍貴。從晚清到民初北京政府時代,中國社會歷經急遽的變遷,在法制方面的反映十分深刻,故而民國初期法制歷史的研究,是一個極為重要的課題。 自民國元年大理院開院以迄民國十六年十月閉院時期,正值內亂頻起,政權擾攘之時,國家體制尚未建立,成文法典多未頒行,新舊過渡不濟,有關司法裁判或暫引<大清現行刑律>,或援引民初<暫行新刑律>,或經酌採習慣、法理等日積月累成遵行判決,以填補法律的不足。今人如欲探究我國近代法律如何萌芽?如何形成?檢視其具體發展演變軌跡,評估其影響,並深入瞭解該期間法制發展與社會變遷的互動關係,就必須審慎的針對大理院時期,有關司法檔案文獻的典藏與運用實況先予掌握;進而致力於該時期司法判決的纂輯、整理與研究。 民國檔案集中收藏在南京「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以下簡稱「二檔館」)該館收藏自1912年孫中山建立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起,以迄1949年中共政權成立前止,是民國此一歷史時期各個政權中央一級機關及其直屬系統的歷史檔案,它反映了民國初期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社會、法制等各方面的情況,是研究近代史和各種專門史的第一手資料。該館館藏卷軼浩繁,由於二檔館典藏民初大理院司法檔案相當龐大,欲於一時內全面研究所有典藏之裁判,本屬不可能之任務,故而本計畫之作法,乃限縮範圍在對於民初大理院檔案中關於刑事判決部分詳加研究;即使如此,由於民國元年至十六年大理院之刑事裁判超過三萬則,倘欲進行深入之研究,勢亦力有未迨。為兼顧研究成本效益與研究內容品質,故本研究案特以民國元年至三年大理院檔案中有關刑事判決部分為範圍,期以折衷。 本計畫的進行,特重以下三個階段:(1)司法檔案資料的整序,(2)標點校勘與要旨提綱之整理與分析,(3)評釋。 在司法檔案資料的整序方面,本計畫關於大理院檔案刑事判決之整序方法,乃以刑事法法源為骨架,而以大理院刑事判決文獻為血肉,按其所涉及之刑事法法源加以歸入。在刑事實體法方面,民國元年至三年之基本法乃<暫行新刑律>,故以<暫行新刑律>為骨架,以法條為單位,附以立法理由,以為法之應然面之參考;而就民國元年至三年大理院之刑事判決中有涉及者,按時間、字號先後順序歸納入列,以利對於法之事實面之實況及發展演變能有詳實之掌握。在刑事程序法研究方面,係以<刑事訴訟律草案>之編章條文為基礎,將大理院判決分類並納入條文之後,以期釐清判決所採之刑事程序法則,及<刑事訴訟律草案>之運用情形。 清末民初之文章格式,未有現代式標點符號,是以不論<暫行新刑律>、<刑事訴訟律草案>等法規之條文或立法理由,甚至民初大理院之判決書,均未有標點,閱讀、研究上不僅不便,且易誤解,滋生疑義;再者因其係屬法律文書,加以因當時之文字語言與現今多有變遷,加了標點,可以減少誤讀,也可提高閱讀效率;更重要的是,在點校之間,從容悠遊,得以發覺許多值得探索的問題。是以本計畫第二步驟,乃就相關法條、立法理由及判決理由整理其標點。 本計畫所面臨較深刻的問題,將是如何探究法制文獻中「言與義」的關係?亦即如何深入理解司法判決「言」中所蘊含的確實之「義」?這方面,包括「歷史的研究」、「法學的研究」,以及「比較」與「評價」,甚至「建議」等項目。本計畫乃綜合於「評釋」,就民國元年至三年大理院檔案刑事判決之事實面之狀況,及其與法源規範面之關係如何等等,在以法條為單位之架構下,進行分析、比較與整理,並於本計畫之結論中,提出總合之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