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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我國年資法制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Seniority Legal System in Taiwan
    Authors: 賴建仲
    Lai, Chien Chung
    Contributors: 詹鎮榮
    Chan, Chen Jung
    賴建仲
    Lai, Chien Chung
    Keywords: 年資
    法領域
    法源
    服公職權
    年資補繳
    申請權
    形成權
    程序權
    公法上請求權
    消滅時效期間
    除斥期間
    Date: 2012
    Issue Date: 2013-09-02 17:00:35 (UTC+8)
    Abstract: 本研究的目的是在探討年資法制及實務的情形。在法制方面,為一觀察型橫斷性研究,以「法規檢索歸納分析」及「文獻檢索歸納分析」為方法。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分別利用法務部的「全國法規資料庫」及法源法律網的「法學論著」資料庫檢索,共計蒐錄383條年資相關的法條(分散在196部法規中)、2公約、3協定、2條憲法條文、10則大法官解釋(源自8條憲法條文)、4則判例、及37篇年資相關研究文獻。分別依適用人員、年資作用、職業時序、法條結構及年資作用原則等變項歸納,進行敍述統計。另外,以公務人員年資法制及勞工人員年資法制作為比較,以深化突顯兩者的異同。在實務方面,揀擇爭議較多的義務役軍職年資補繳為案例,深入試作法律爭點的分析。
    年資法領域涵蓋十分廣闊,橫跨公法、私法及兼具公私法之體系,而涉及行政法、民事法、商事法,甚至刑事法等不同領域。法源可分為成文法源(如憲法、條約、法律及命令)及不成文法源(大法官解釋及判例)。年資法條數量龐大,按其所適用人員不同,而分散地規定在不同的法律中。適用人員的涵蓋範圍廣而類別繁多,20類以上。93%的年資法條和政府機關人員相關;僅7%和勞工相關。和政府機關人員相關者,又以和行政人員相關的年資法條最多,其次為和司法人員相關,最少為和立法人員相關。若以職系觀察年資法條,則最多為和司法人員相關;其次為和公(政)務人員相關;第三為和教育人員相關。顯然,司法人員有較高的年資規範密度。依作用分類,可概分為48類年資作用,最多為和離遣撫退金(離職、資遺、撫卹或退休金)相關;其次為和任用資格相關;第三為和部份併計年資相關;第四為和提敍官俸(提敍官職等或俸級)相關;第五為和升等陞遷相關。依職業時序,業前、執業、轉業或離業等統計,則最多為和離業相關;其次為和業前相關。依法條結構,年資係作法律要件或效果統計,則76%年資在法條中作為法律要件,其中又以扮演門檻角色為最多;24%作為法律效果,其中又以扮演併留角色為最多。
    48類年資作用,進一步歸納為8個年資作用原則:審資度能,量資給薪,資深賦權,依資授惠,限資留用,計資退養,年資保護,年資揭露等。在人力資源管理的層面上,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年資法條在此8個原則的占率,最多為「計資退養」,其次為「審資度能」,第三為「年資保護」,第四為「量資給薪」。此四者合計,共占八成以上的年資法條。反應出此四原則為立法者在年資法制上所最為重視,寓有慎終慎始保障年資之義。「資深賦權」及「年資保護」此二原則,並受國際公約所重視呼籲。「依資授惠」原則,在協定中維護國格,並保障駐外人員的權利。「審資度能」原則直接見於憲法法條,彰顯年齡和能力認定的關聯。世界各國亦多有以年齡限制選舉或被選舉權,故此原則具有普世性。實務上,在實體方面,最受重視而爭執的年資作用原則有三,即:「計資退養」、「年資保護」、及「量資給薪」等;在程序方面,年資司法原則為「權利救濟」:年資相關事項受損害時,應得循行政或司法程序尋求救濟。此二者,共同為大法官解釋和判例所揭櫫。大法官解釋另揭櫫有年資立法原則:年資採計事項為法律保留事項,對年資相關事項的限制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若以法規命令規範須有法律明確授權。且相關法規之變動,應符合「信賴保護原則」。目前年資法領域的研究,以和公務人員相關的年資文獻最多,其次為和勞工相關,比例約為2比1,足見年資相關研究偏重於公務人員。研究主題最多在「年資保護」此一議題,又以「年資補繳」為核心。其次在「計資退養」、「量資給薪」、及「依資授惠」。其它年資原則,如「審資度能」、「資深賦權」、「限資留用」、和「年資揭露」等少為學者研究所觸及。
    由公務人員和勞工人員年資法制之比較可以得知,兩者從憲法權源始即有共同之處,也有相異之處。毫無疑問,無論在法規部數、法條數目、作用類別(規範層面)、作用原則及法條結構角色等諸方面,公務人員的年資規範均涉略廣於勞工人員。顯然,在公務人員年資受到較嚴密的法律規範。其原由可能是因憲法第十八條「服公職權」之性質為制度性保障基本權,在其要求下使得公務人員制度有完善的法律規範;相對地,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保護勞工之意旨」之性質為方針條款,另涉及營業自由、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故在勞工人員制度上立法有極大之裁量空間。年資因而随同在公務員制度中並受到較嚴密的法律規範,但並非年資在勞工制度中較不重要,惟只是未受法律規範而較有彈性。在退休年資方面,因為勞工退休金採「可攜式的個人帳戶制」,突破年資累計以同一事業體為限的思維,給予勞工幾與公教體系無異的轉任退休年資保障。
    實務上,義務役軍職年資補繳之所以引發眾多爭議而有較多案例,源於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台管業一字第0102337號函釋違反依法行政原則。該函釋規定自行申請,違背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由服務機關轉送以發動補繳之程序規定,是違反法律優越原則,應為無效。又依法理,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消滅時效。「申請權」為行政機關權限之啓動,係屬程序權,為形成權之性質,並非公法上財產請求權。而台管業一字第0102337號函釋將補繳義務役年資解釋為申請,卻又不當類推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9條5年之消滅時效規定,係將申請權誤用消滅時效。性質不同有違類推適用法理,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予撤銷。本文認為,義務役軍職年資補繳退撫基金,應回歸公務人員退休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由服務機關發動補繳程序,以落實年資保護原則。
    總結:本研究藉由年資法源的釐清,嘗試著描繪出年資法領域的輪廓。分別由法律及法規命令、條約及協定、和憲法,觀察成文法源中有關年資的規定。接著由大法官解釋、和判例,觀察不成文法源中有關年資的解釋。進而歸納出年資的作用原則、立法原則及司法原則。繼由年資相關的文獻,鳥瞰年資法領域目前的研究概況。比較公務人員和勞工年資法制的異同。最後,以義務役軍職年資補繳作為案例探討,解析其法律上的爭點及解決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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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98961238
    101
    Source URI: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8961238
    Data Type: thesis
    Appears in Collections:[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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