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機構典藏-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NCCUR):Item 140.119/5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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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法定夫妻財產制度變革下相關稅法問題之探討
    Study on the related tax law issues of the changes in the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Authors: 蔡承奮
    Contributors: 林秀雄
    蔡承奮
    Keywords: 夫妻財產制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稅法
    Date: 2009
    Issue Date: 2011-10-11 16:57:53 (UTC+8)
    Abstract: 我國民法法定夫妻財產制,自民國19年制定後,於民國74年及91年有過二次重大修正,其間司法院大法官也針對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變革,陸續發布釋字第410號、第620號解釋,然而民事法律事件與稅捐的課徵經常是以同一法律事實為規範對象,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的修正,不但影響夫妻民事法上財產權的歸屬,也會影響公法上夫妻財產稅捐的課徵,進而引起了民事法及稅捐法二者之間如何協調的爭論。
    而稅捐法和民事法與其他法律皆為整體法秩序的一部分,每一個法律有其規範之目的,因此法律之間其規範內容及價值應予調和,避免相互間發生價值矛盾,以達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對於現行法定夫妻財產制此種民事變動而造成稅法上的影響,應基於價值權衡理論斟酌二者之間的目的,以取得平衡。
    本論文之研究範圍以法定夫妻財產制為研究主軸,經由收集民法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變革及大法官相關解釋,分析目前實務上所面臨之問題,並以現行稅法規定及稽徵機關實務運用情形予以說明,現行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一、將釋字620號解釋適用範圍予以限縮
    釋字620號解釋未區分公法與私法間本質上的差別,而以公法的目的曲解民法法條的意義,誠屬不當,然而在大法官尚未變更前述見解前,其效力對有關機關仍具拘束力,因此在現階段似可考慮對於釋字620號解釋限縮其適用範圍,將其適用限制為僅具有稅法意義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範圍,不及於其他民事法律問題,以避免增加民法適用上諸多的矛盾,同時此種建議與該號理由書所指出的內容亦不違背(理由書第7段),而就長期而言,實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明訂剩餘財產得扣除的範圍,使稅法的歸稅法,民法的歸民法,避免二者發生衝突。
    二、夫妻所得稅申報制度的修正
    我國民法法定財產制已正為傾向於夫妻分別財產,與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合併申報制立法當時,民法採夫妻「聯合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不同,因此夫妻所得稅合併申報制已失其依據,是以,為維持課稅對於婚姻的中立性,及貫徹憲法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合併申報制度似可考慮:
    1、修正所得稅法,明定夫妻得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並適用不同稅率級距,使二者的稅負盡量相同,以符課稅公平,同時訂明夫妻選擇合併申報時,對於稅負債務負連帶責任。
    2、參考德國稅法制度採用夫妻所得分割制(即折半乘2制),此制度有助於租稅中立,免除對於婚姻的租稅懲罰,並與我國親屬法中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精神相符,也符合價值權衡說所謂「稅法與民法應統一在憲法基本價值觀之下」。
    三、夫妻相互贈與免贈與稅政策的檢討
    民國84年增訂夫妻相互贈與免贈與稅的時空背景,其民法規範制度與今日已大不相同,同時現行生存配偶繼承死亡配偶遺產尚需課徵遺產稅時,對夫妻相互贈與免贈與稅,會發生法條規範衝突的矛盾,因此對於夫妻贈與鮵贈與稅之制度似可再檢討。
    參考日本立法例,其繼承稅法規定,要主張夫妻贈與免課贈與稅者,須有20年以上婚姻關係,且其得扣除額為2000萬日圓,此種立法,一方面考量夫妻間贈與概念不易區分,另一方面考量親子對於扶養意識的薄弱,以保障大多數妻於夫死亡後之生活所為之規定,此種制度似可參考。
    四、將夫妻一方死亡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明訂於繼承法中
    將夫妻一方之死亡,排除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外,而於繼承法上,考慮生存配偶對遺產之協力,斟酌其應繼分。此種立法方式,優點在體系上清楚,在配偶一方死亡,便開始了繼承法上的權利義務,而對於親屬法中生存配偶對於遺產貢獻,則是透過提高應繼分,而於繼承法中統一來規定。
    Reference: (一)書籍
    1、王建煊 租稅法,華泰文化,2008年8月第31版。
    2、吳金柱 所得稅法之理論與實用(上),五南圖書,2008年4月。
    3、吳庚 行政法之理論與實務民法總則,三民書局,96年9月。
    4、林秀雄主編 民法親屬繼承實例問題分析,五南書局,2008年10月。
    5、陳清秀 稅法總論,元照出版,95年10月。
    6、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等三人合著,民法親屬新論,2008年1月
    7、黃茂榮 稅法總論,植根法學叢書,94年9月。
    8、葛克昌 所得稅與憲法,翰蘆圖書,2009年2月三版。
    9、葛克昌 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編,元照出版,94年9月。
    10、葛克昌 行政程序與納稅人基本權,翰蘆圖書,94年9月。
    11、趙坤麟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務解析,馥林文化,2007年8月。
    12、戴炎輝 戴東雄、戴瑀如合著,親屬法,三民書局,2007年9月。
    13、戴東雄 以妻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溯及效力與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關係-司法院釋字第410號解釋之迴響,司法院大法官釋憲50周年紀念論文集,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法律疑問,司法院,87年9月。
    (二)期刊論文
    1、王如玄 新修正夫妻財產制介紹—兼論民間團體修法運動之價值判斷與反省,月旦法學,2002年9月。
    2、王海南 德國法定夫妻財產制,律師雜誌,第257期,90年2月。
    3、王富仙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釋字第620號解釋評釋,法學新論,第12期,2009年7月。
    4、余瑞龍 配偶一方死亡應不發生剩餘財差額分配問題之我見,法令月刊第50卷第12期,1999年12月。
    5、沈榮泉 談夫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修正之始末,稅務旬刊,1873期,2003。
    6、林秀雄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溯及效力之意義,月旦法學,第40期,87年9月。
    7、林秀雄 民法第1017條溯及適用之意義-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16號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第13期,89年8月。
    8、林秀雄 74年民法修正前夫妻勞力所得之報酬與剩餘財產之分配,台灣本土法學,第16期,89年11月。
    9、林秀雄 夫妻財產制修正問題相關探討,研討會之發言記錄,台灣本土法學,第39期,91年9月。
    10、林秀雄 夫妻間之贈與,台灣本土法學,32期,2002年3月。
    11、林秀雄 通常的法定財產制,月旦法學教室,78期。
    12、林秀雄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再造,月旦法學,第89期,91年10月。
    13、林秀雄 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原有財產之意義-釋字第620號與410 號解釋在解釋方法上之衝突,月旦法學,第143期,96年4月。
    14、林谷同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稅策略及操作實務之探討,財稅研究,第35卷,第5期,92年7月。
    15、林妙雀 夫妻財產制度與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課徵,財稅研究,20巻3期,1988年5月。
    16、林旺根 夫妻財產移轉衍生稅務問題之剖析(上),稅務旬刊,第1675期,87年4月。
    17、林旺根 夫妻財產移轉衍生稅務問題之剖析(下),稅務旬刊,第1676期,87年4月。
    18、洪惇睦 夫妻聯合財產歸屬及剩餘財產分配之探討(上),稅務旬刊,87年12月。
    19、洪惇睦 夫妻聯合財產歸屬及剩餘財產分配之探討(下),稅務旬刊期,87年12月
    20、施慧玲 掀開法律解釋的面紗窺看價值衡量的容顏,台灣法學雜誌,第91期,96年2月。
    21、陳威帆 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扣除範圍---釋字第620號評釋,稅務旬刊,第2006期。
    22、許勻睿 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948號判決評釋—論決議得否作為再審事由以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遺產稅之關係,軍法專刊,第50巻第7期。
    23、郭欽銘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相關問題研究,東吳法律學報第19巻第3期。
    24、郭振恭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之適用─評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第54期,88年11月。
    25、郭振恭 民法親屬編結婚規定修正之評述,月旦法學,第147期,96年8月。
    26、葛克昌 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稅—最高行政法院90判字671號判決評釋,行政程序與納稅人基本權,翰蘆圖書,2005年9月。
    27、葛克昌 稅法適用第二講:稅法目的與法律解釋,月旦法學教室,第71期。
    28、葛克昌 租稅國家之婚姻家庭保障任務,所得稅與憲法,2009年2月三版,翰蘆圖書。
    29、葛克昌 綜合所得稅之憲法理論與問題,台大法學論叢第26卷第3期,86年4月。
    30、鄧學仁 聯合財產制與男女平權之落實,月旦法學,第24期,1997年5月。
    31、黃士洲 婚姻、家庭的制度性保障與夫妻所得合併申報—所得稅對婚姻、家庭制度的承接與干預,月旦法學,176期,2010年1月。
    32、黃志偉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遺產稅捐之適用,現代地政人與地,2007年10月。
    33、黃秀敏 夫妻間贈與相關遺贈與稅間題探討,稅務旬刊1883期,2004年1月。
    34、黃茂榮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規定的溯及效力,植根法學叢書,第17卷,第9期,90年9月。
    35、黃茂榮 稅捐法與民事法,植根法學叢書,第21卷,第6期,94年6月。
    36、楊芳婉 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修正之回顧與前瞻,律師雜誌,第257期。
    37、蔡孟彥 夫妻贈與免稅應重新考量—大法官釋字第647號解釋之簡介,稅務旬刊2057期,2008年11月20日。
    38、蔡朝安、洪紹書 從最高法院93年判字第99號判決---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行使之要件,稅務旬刊,第1892期。
    39、戴東雄 論民法親屬編修正內容與檢討,月旦法學,第147期,96年8月。
    40、戴瑀如 論台灣與德國配偶之法定應繼分,全國律師,第八卷第八期。
    41、魏大喨 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評釋新增民法第1030條之1,軍法專刊,第32卷,第7期,1986年7月。
    42、蘇永欽 司法權的分權問題---司法院第620號解釋方法論的商榷,法令月刊,58巻1期,2007年1月。
    (三)學位論文
    1、張聖傳 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檢討與前瞻-以所有權之歸屬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中心,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90年7月。
    2、郭欽銘 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變革與展望,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92年1月。
    3、劉永培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遺產稅課徵影響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96年6月。
    4、黃士洲 稅法對私法之承接與調整,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96年1月。
    (四)政府出版品
    1、民法親屬繼承編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暨說明,民法親屬編新舊條文對照表,司法周刊社,74年8月。
    2、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編,民法親屬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問答資料,法務部,86年12月。
    3、稅捐稽徵法等法令彙編,財政部稅制委員會。
    (五)研究報告
    1、李怡慧、張琬如 我國夫妻合併申報制度之檢討與改進,財政部93年度研究發展專題報告。
    2、陳惠菁、李惠玉 從修正後民法夫妻財產制探討「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公平性研究,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4年研究報告。
    (六)網路資料:
    1、立法院全球資訊網,法律資料庫,網址:http://lis.ly.gov. tw/lgcgi /lglaw
    2、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
    3、法務部全球資訊網,主管法規,網址:http://www.moj.gov.tw
    4、政部賦稅署資訊網,賦稅法規,網址:http://www.dot.gov.tw/dot/
    5、國家圖書館,網址:http://www.ncl.edu.tw/ncll.htm
    Description: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
    93651046
    98
    Source URI: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3651046
    Data Type: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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