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
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1354
|
Title: | 論醫療訴訟之請求權基礎 The basic of claim for the action of medical accident |
Authors: | 林裕翔 Lin, Yuh Shyang |
Contributors: | 黃立 林裕翔 Lin, Yuh Shyang |
Keywords: | 醫療訴訟 舉證責任分配 請求權基礎 告知後同意 事實說明自己 |
Date: | 2010 |
Issue Date: | 2011-10-05 14:45:41 (UTC+8) |
Abstract: | 近年來醫療事故層出不窮,使得醫療訴訟領域之研究成為十餘年來法律實務及學界新興課題。 關於醫療損害之民事賠償責任,傳統上我國法院實務向來係適用民法相關規定,83年開始施行之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及施行細則於有關「消費者權益」專章,針對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規定其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具有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背相關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責任。多數學者認為此部份之規定,係屬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蓋企業經營者如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並不影響其賠償責任之成立 。 因消保法制定時,並未針對醫療行為是否為該專章所稱之「服務」?醫療機構是否為「企業經營者」?等問題為明文規定,從而該階段討論重點主要係針對「醫療訴訟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議題;而87年1月2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台北地院)於馬偕醫院肩難產民事判決中將醫療行為認為係消保法上之「服務」範圍,醫療事業機構應負擔無過失責任後,對醫界則產生巨大震撼,唯恐此一判決將陷醫師及醫療機構於無止盡之醫療糾紛中,因此積極運作遊說修改醫療法,試圖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消保法之適用之外。 93年4月28日公佈修正之醫療法中,增訂第82條,明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第1項),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有學者即認為,醫療法之性質屬於特別法,醫療法第82條第2項之增訂,已將醫師及醫療機構之民事責任定位為過失責任,而排除消保法之適用,醫師及醫療機構因診療行為致生損害於病患者,以故意或過失為限,始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不同見解則以此次醫療法修正只是提供消費者另一種可以對醫療機構及醫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並未明文排除消保法第7條的適用為由,而認為未來消費者對於醫療糾紛的請求,仍可依據消保法第7條而為主張 。 在法院實務上,最高法院近年來作成的幾個判決,如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八號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五○號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八號判決及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一號判決等,或以基於「避免防禦性醫療」及「避免浪費醫療資源」的考量,而認為應以「目的性限縮解釋之方式」,將醫師所提供之醫療行為排除於消費者保護法適用範圍之外;或以此次醫療法第82條第2項之修正,已明確將醫療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限於故意或過失,故認定醫療行為無消保法無過失責任之適用。就此,應有針對近年來實務及學說之不同觀點加以整理與評析之必要。 因醫療糾紛所引致之醫療訴訟,除可探討是否有消保法之適用外,在於醫療法第82條增訂後,相關民事責任如須依過失責任體系處理,而其責任態樣為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請求權基礎主要為債務不履行 及侵權行為。 在契約責任,因民法第227條第2項之增修,使得被害人就加害給付所產生履行利益以外之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之理論請求損害賠償 ;而民法第227條之1之增訂,更係提供當事人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之機制,而充分保障債權人之人格權。此二條文之增修,使得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對病人於醫療訴訟中之保護,取得與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對等之地位,病人就醫師及醫療機構之醫療過失行為得依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在侵權責任,因侵權行為除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外,尚有1999年增訂之民法第191之3條規定,規範危險事業、工作或活動責任,其為使被害人獲得周密之保護,請求賠償時,被害人只需證明加害人之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性,而在其工作或活動中受損害即可,不需證明其間有因果關係;但加害人能證明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則免負賠償責任 ,此一規定是否得成為醫療訴訟之請求權基礎,亦引發爭議 ;而醫療行為無論診斷或治療行為,均受到醫療法之規範,醫療法第1條明白揭櫫該法之立法目的在於:「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醫療法可謂為保障病人權益而設,其規範內容對於醫療人員課以特定義務,且係針對特定群體(病人)個人利益所為之規定,準此,則該法是否可認為係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保護他人之法律 ?亦即,醫療訴訟民事責任依過失責任體系處理後,除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外,民法第191條之3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是否亦得為醫療訴訟之請求權基礎?本文亦將針對此一部分加以介紹、討論。 此外,依傳統舉證責任分配之理論(特別要件說),主張權利發生之人,應對權利發生要件負舉證責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之規定即明。惟隨著當今科技知識之進步、社會之變遷,若僅為維護侵權行為法之過失責任主義而一再堅持此項舉證責任,對於負舉證責任之原告,自有相當之不利,尤其於醫療事故等現代社會侵權行為類型,基於公平原則,自應於訴訟法上緩和侵權行為之舉證責任,在訴訟上因舉證不足而遭受敗訴之危險,亦不應完全歸由被告承擔 。亦即,在醫療訴訟中,醫師及醫療機構與病人常存在專業知識之落差,即使適用消保法,病人仍需舉證醫療瑕疵、損害之發生及醫療瑕疵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更遑論要求病人就侵權行為及不完全給付請求權各要件均應負舉證責任,對於病人可能顯得過苛 ,因而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減輕病人舉證責任之必要。舉證責任減輕的方式有表見證明與事實說明自己、證明妨礙、加強非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之協力義務、強化法院職權探知、舉證責任轉換等。上開方式,如何具體適用於醫療訴訟,則有討論之必要。 法諺有云「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醫療訴訟中之舉證責任分配,可謂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之難題。在醫療訴訟中,主張權利之原告,通常就醫療事故之發生經過有主張上及舉證上之雙重困難,因而有減輕其舉證責任之必要 。 就此,醫療法的修正結果顯然未達到定爭止紛、緩解醫病衝突之目的,惟法律架構已然如此呈現,重點在於法院在實務上應如何運用。本文期待透過理論上之評析,清楚判斷醫療訴訟之請求權基礎,並透過「舉證責任分配」機制之討論及架構,提供個案訴訟之參考,以兼顧醫病雙方權益,並合理解決醫療行為之風險分擔問題。 |
Reference: | 一、中文學術著作 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民事訴訟法新論,自刊,2004年09月。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第一冊,自刊,1998年9月。 侵權行為法第二冊,自刊,2006年3月。 債法原理第一冊,自刊,2003年10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自刊,2002年3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三冊,自刊,2002年3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八冊,自刊,2003年9月。 林誠二,民法債編總論(上),瑞興圖書,2000年9月。 民法債編總論(下),瑞興圖書,2001年3月。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自刊,2003年1月。 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自刊,2003年3月。 姜世明,新民事證據法論,學林文化事業,2004年1月。 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暨判決評釋(二),新學林,2006年 11月。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自刊,2004年10月。 民法債編總論(下),自刊,2004年1月。 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三民,2006年9月。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論(中),三民,2005年3月。 陳聰富,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元照,2004年9月。 黃 立,民法債編總論,元照,2006年11月。 黃茂榮,債法總論(第一冊),自刊,2003年10月。 債法總論(第二冊),自刊,2004年7月。 債法各論(下),自刊,2003年8月。 曾世雄、詹森林,損害賠償法原理,新學林,2005年10月。 曾隆興,詳解損害賠償法,三民,2004年4月。 詹森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元照,2003年8月。 二、中文學術期刊 丁中原,淺談醫療過失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律師雜誌217期,1997年10月。 王皇玉,醫師未盡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簡評94年台上字第2676號判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75期,2005年10月。 王皇玉,論醫師的說明義務與親自診察義務-評94年台上字第2676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37期,2006年10月。 史尚寬,不完全給付之研討,法令月刊3卷1期,1952年1月。 朱柏松,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製造人責任規定之適用與解釋,台大法學論叢第24卷1期,1994年12月。 朱柏松,適用消保法論斷醫師之責任,台大法學論叢第27卷4期,1998年7月。 沈冠伶,證據保全制度-從擴大制度機能之觀點談起,月旦法學雜誌76期,2001年9月。 沈冠伶,摸索證明與事證開示之協力,月旦法學雜誌125期,2005年10月。 沈冠伶,武器平等原則於醫療訴訟之適用,月旦法學雜誌127期,2005年12月。 沈冠伶,證明妨礙法理在醫療民事責任訴訟之適用,醫療法制論文研討會報告,2007年6月13日。 吳志正,醫療契約之定性,月旦法學雜誌139期,2006年12月。 吳志正,論「治癒機會喪失」之損害賠償,法官協會雜誌9卷1期,2007年6月。 吳志正,論醫療事故之因果關係,台灣法學雜誌161期,2010年10月。 邱聰智,醫療過失與侵權行為,法律評論42卷3期,1976年3月。 邱聰智,危險責任一般條款增訂之評介-以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為中心,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財產法學篇(一),2002年5月。 邱聰智,一般危險責任與法律適用-以責任主體之論爭為中心,台灣本土法學雜誌60期,2004年7月。 林瑞珠,醫療手術實施之說明義務,台灣本土法學雜誌76期,2005年11月。 林萍章,舉證責任倒置於醫療過失之適用-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二號判決評釋,醫事法學10卷2期,2002年6月。 卓俊雄,「醫療事故責任保險法」立法可行性研究,醫事法學10卷2期,2002年6月。 姚志明,積極侵害權與不完全給付之研討(上、下),法學叢刊175、176期,1999年7、8月。 姜世明,論不完全給付可歸責性要件之舉證責任分配,萬國法律109期,2000年2月。 姜世明,證明妨礙制度之研究-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ㄧ之發展評估,萬國法律115期,2001年2月。 姜世明,醫師民事責任程序中關於可歸責性要件之舉證責任,法學講座28期,2004年7月。 姜世明,醫師民事責任程序中之舉證責任減輕,月旦民商法雜誌6期,2004年12月。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但書之適用,月旦裁判時報雜誌3期,2010年6月。 侯英冷,探討醫療無過失責任的適宜性,月旦法學雜誌49期,1999年6月。 侯英冷,醫療行為的民事上賠償責任(上、下)-從德國醫師責任法切入探討,月旦法學雜誌72、73期,2001年5、6月。 侯英冷,談醫療意外的風險分擔問題-消費者保護法對純粹醫療行為與醫院提供相關醫療服務的企業式服務行為之適用,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財產法學篇(一),2002年5月。 侯英冷,論消保法上醫師之安全說明義務-台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51號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7期,2002年8月。 侯英冷,我國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的現況與展望,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9期,2002年10月。 侯英冷,從德國法論醫師之契約上說明義務,月旦法學雜誌112期,2004年9月。 侯英冷,醫療機構、外科醫師與麻醉科醫師之說明義務,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07期,2008年06月。 馬维麟,給付不完全制度-我國最高法院歷年來判決之檢討與分析,法學叢刊167期,1997年7月。 陳自強,民法侵權行為法體系之再構成(上、下)-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之體系地位,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6、17期,2000年11、12月。 陳聰富,危險責任與過失認定,月旦法學雜誌55期,1999年12月。 陳聰富,消保法有關服務責任之規定在實務上之適用與評析,台大法學論叢30卷1期,2000年5月。 陳聰富,美國醫療過失與舉證責任之研究,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比較法研究學術研討會報告,2005年12月243日。 陳聰富,醫療過失與醫療常規,醫療法制論文研討會報告,2007年6月13日。 陳聰富,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上、下),月旦法學教室72、73期,2008年10、11月。 陳聰富,醫療侵權之歸責原則(上、下),月旦法學教室75、76期,2009年1、2月。 陳聰富,拒絕醫療與告知後同意,月旦民商法雜誌23期,2009年3月。 陳聰富,告知後同意與醫師說明義務(上、下),月旦法學教室80、81期,2009年6、7月。 陳聰富,醫療事故之因果關係,法令月刊第六十卷第十期,2009年10月。 陳聰富,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法令月刊第六十一卷第四期,2010年4月。 陳聰富,醫療過失的判斷標準,臺北醫法論壇(III)實務判決評析研討會報告,2010年5月29日。 陳忠五,醫療行為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領域,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9期,2000年2月。 陳忠五,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要件(上、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7、18期,2000年12月、2001年1月。 陳忠五,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問題(上、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6、37期,2002年7、8月。 陳忠五,2003年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與服務責任修正評論-消費者保護的「進步」或「退步」?,台灣本土法學雜誌50期,2003年9月。 陳忠五,醫療糾紛的現象與問題,台灣本土法學雜誌55期,2004年2月。 陳忠五,「法國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研究」,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比較法研究學術研討會報告,2005年12月24日。 陳忠五,我國醫療民事責任的演變與發展,醫療法制論文研討會報告,2007年6月13日。 陳石獅,事證開示制度與真實發現,法學叢刊第155期,1994年7月。 郭麗珍,論產品責任中之產品安全問題,法學叢刊第161期,1996年1月。 許士宦,證明妨礙,月旦法學雜誌76期,2001年9月。 許美麗,醫療法之修正對醫療糾紛民事責任之影響,新竹律師會刊8卷,2004年6月。 許振東,從舉證責任倒置看醫療糾紛的問題,台灣醫界45卷6期,2002年6月。 許振東,論醫療糾紛補償制度,醫事法學10卷2期,2002年6月。 許義明,我國醫療鑑定之現況與檢討,萬國法律151期,2007年2月。 張嘉琦,醫療糾紛民事責任與訴訟實務,法官協會雜誌9卷1期,2007年6月。 黃立,消費者保護法對醫療行為之適用,律師雜誌217期,1997年10月。 黃立,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服務與責任(一、二),月旦法學教室雜誌8、10期,2003年6、8月。 黃立,消保法第七條與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對醫療行為適用之研析,政大法學評論75期,2003年9月。 黃立,醫療法修正後之法律適用,醫療責任法律研討會報告,2004年9月3日。 黃立,醫療糾紛處理條例草案解析,月旦法學雜誌164期,2009年1月。 黃國昌,事證開示義務與舉證責任(上、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61、62期,2004年8、9月。 黃上峰,從德國危險責任法制論我國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之解釋適用,法學叢刊第195期,2003年3月。 曾世雄,侵權行為,該如何規範?月旦法學雜誌145期,2007年6月。 曾育裕,醫療事故民事責任之演進與發展,東吳法律學報17卷1期,2005年8月。 曾淑瑜,醫師之說明義務與病人之同意,法官協會雜誌9卷1期,2007年6月。 曾品傑,我國醫療民事責任之實務發展,中正大學法學集刊29期,2010年4月。 詹森林,消費者保護法增訂及修正條文要旨,台灣本土法學雜誌45期,2003年4月。 詹森林,公立醫院之醫療行為與消保法之無過失責任-公、私立醫院之差別待遇?-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486號判決之商榷,台灣本土法學雜誌70期,2005年5月。 楊淑文,從特定類型之實務見解觀察舉證責任分配之判斷標準(上、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60、61期,2004年7、8月。 楊建華,消保團體為消費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在訴訟實務上之研究,法學叢刊第156期,1994年10月。 楊佳元,保險對損害賠償責任法之影響,月旦法學雜誌73期,2001年6月。 楊秀儀,誰來同意?誰作決定?從「告知後同意法則」談病人自主權的理論與實際:美國經驗之考察,台灣法學會學報第20輯,1999年11月。 楊秀儀,論醫療傷害賠償責任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一)總則、債編,元照,2000年10月。 楊秀儀,論醫療糾紛之定義、成因及歸責原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9期,2002年10月。 楊秀儀、林欣柔,告別馬偕肩難產事件?-新醫療法第八二條第二項評析,月旦法學雜誌112期,2004年9月。 楊秀儀,美國「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考察分析,月旦法學雜誌121期,2005年6月。 楊秀儀,告知後同意法則之司法實務發展-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676號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73期,2005年8月。 楊秀儀,論病人自主權-我國法上告知後同意之請求權基礎探討,臺大法學論叢第三十六卷第二期,2007年6月。 楊秀儀,告知後同意之倫理法律再思考:縮小理論與實務的落差,月旦法學雜誌162期,2008年11月。 楊秀儀、丁予安,告知後同意還是同意後告知?論告知之時間點,醫療品質雜誌162期,2009年5月。 寧紅麗,大陸法系國家的醫療合同立法及其對中國大陸的借件意義,月旦民商法雜誌4期,2004年6月。 鄭玉波,論不為給付與不為完全之給付,法令月刊30卷2期,1997年1月。 蔡惠如,台灣醫療糾紛之法律課題,月旦民商法雜誌4期,2004年6月。 盧映潔、葛建成、高忠漢,論醫療行為之常規診療義務,台大法學論叢35卷4期,2006年4月。 謝哲勝,無過失醫療責任:醫師的夢魘?病人的救星,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一)總則、債編,元照,2000年10月。 三、中文學位論文 方金虹,醫療事故民事賠償舉證責任之探討,東海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方莉莉,我國醫療糾紛民事判決關鍵因素實證分析,政治大學法律與科技整合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 江順雄,醫療意外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之探討與分析,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李毓珮,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之探討,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班論文,2001年。 呂綺珍,論民事證據法上之事實認定與證明責任,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吳志正,醫療契約論,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班論文,2005年。 莊馨旻,我國醫療責任發展趨勢之研究,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許杏僑,醫療事故責任與補償制度-兼從法律經濟學觀點探究,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許森豪,醫療行為適用無過失責任適宜性之探討-兼論醫療行為依其性質分類之可行性,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 陳炯瑜,論醫療器材衍生之民事法律責任,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黃思瑜,醫療糾紛處理之民事法律問題研析,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葉柳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問題之研究,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 蔡永祥,醫療過失推定立法可行性之探討-兼論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分配,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 樊家妍,醫療過失爭訟事件爭點整理之研究,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蕭翊亨,整形美容醫療責任與糾紛處理之研究,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四、外文資料 ●Megan Lee, Defining the Limts of a Physicians Duty to Disclose in Massahusetts,11 Suffolk J.Trial&App. Adv.139(2006) ●R.Jason Richards, How We Got Where We Are: A Look at Informed Consent in Colorado—Past, Present, and Future,26 N.I11.U. L.Rew.69 (2005) ●Ashley H. Wiltbank, Imformed Consent and Physician Inexperience:a Prescription for Liability?,42 Willamette L.Rew.563(2006) ●Douglas Andrew Grimm, Informed Consent for All! No Exceptions.,37 N.M.L.Rev.39(2007) 五、美國法院判決 Schloendorf v.Society ,211 N.Y.125(1914) Salgo V.Leland ,317 P.2d 170(1957) Harnish v.Children’s ,439 N.E.2d 240(1982) Scott v.Bradford, 606 P.2d 554(1979) Wheeldon v.Madison,374 N.W.2d 367(1985) Bourgeois v.McDonald,622 So.2d 684(1993) Robinson v.Bleicher,559 N.W.2d 473(1997) Tucson v.Russell, 437 P.2d 677 (1968) Hale v.Venuto,137 Cal.App.3d 910(1982) Holiday v.Peden,359 So.2d 640(1978) Hoven v.Kelble,79 Wis.2d 444(1977) Wendover v.State of New York,63 Misc.2d 368 (1970) Meier v.Ross ,69 Cal.2d 420(1968) Boudreaux v.American Insurance ,262 La.721(1972) Walker v.Union Oil Mill,Inc.,369 So.2d 1043(1979) |
Description: |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93961005 99 |
Source URI: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939610051 |
Data Type: | thesis |
Appears in Collections: |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學位論文
|
Files in This Item:
File |
Size | Format | |
005101.pdf | 578Kb | Adobe PDF2 | 7532 | View/Open |
|
All items in 政大典藏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with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