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機構典藏-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NCCUR):Item 140.119/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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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醫療糾紛的民事責任兼論醫療法第82條修法之芻議
    The civil liability of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current proposal on medical law article 82 reform
    Authors: 張孟源
    Contributors: 吳瑾瑜
    Wu, jy
    張孟源
    Keywords: 醫療糾紛
    民事法
    醫療法82條修法
    刑責明確法
    civil liability
    medical malpractice
    medical law reform
    Date: 2010
    Issue Date: 2011-09-29 18:28:22 (UTC+8)
    Abstract: 醫療糾紛的處理應以民法體系規範,亦即,醫療糾紛若從醫病關係之本質,係醫療契約規範下的行為,原則上應以私法領域為主。在我國成立民事過失責任方面,不外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茲有疑問者是,醫療糾紛中如有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適用上應如何處理。要之,如何選擇有效以及合理之醫療糾紛解決方法,首先正是要瞭解醫療糾紛發生時,醫師所應負有之民事責任範圍。
    民法上債之關係建立在給付義務之內涵。給付,指債之關係上特定人間得請求的特定行為。除了主給付義務以外,債的關係尚有所謂附隨義務及不真正義務。主給付義務係指債之關係中固有、必備,用以決定債之關係、契約類型之基本義務。附隨給付義務係基於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誠信原則與補充契約解釋而發生,具有輔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醫療契約除了主要的醫療給付義務外,尚有一些重要的附隨義務,例如:說明義務、病例記載等,如果違反附隨義務,而侵害到病人的權益,不論是主給付或附隨義務之違反亦或有歸責事由,則依據不完全給付之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均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按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成立,以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前提,如此亦適用於因契約所生之債務關係。所謂可歸責之事由,或謂係債務人在客觀違法之事實結果,應歸責於債務人主觀負擔之原因 。學理稱我國歸責事由係以故意或過失為原則,歸責事由之功能係在危險負擔之分配,亦即決定當事人在何種注意標準下,承擔風險。換言之,醫療契約間不完全給付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之前提,自以醫療契約間給付義務違反且有歸則事由;而其判斷之標準在民事責任上,主要係負擔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亦即,違反此注意義務,醫療機構或醫師亦對病患自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又次,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病患的權利,發生損害,而侵權行為過失判斷,解釋上以抽象輕過失為準則。長期以來實務上則以抽象輕過失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為準,未盡此注意義務即認為有過失 。加害人之注意義務種類,在學說上可能為一般的預防損害發生的義務,或通知、照顧、警告等保護義務等 。實則,過失乃怠於注意的一種心理狀態 ,過失概念無論採取「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或「怠於交易上所必要之注意」,均以行為人對受害人有注意義務為前提,且行為人違反對於受害人的注意義務,始構成過失責任。
    因之, 民法上過失侵權行為係侵權行為法最重要的議題 。
    然而,國內醫療糾紛訴訟的情形,往往是以刑事為主且附帶民事,在現行刑法過失犯的規範下,已經造成醫療生態規避風險的現象,尤其是高風險之科別乏人問津與防禦性的醫療行為。醫改會亦曾指出,以刑事附帶民事之訴訟除了時效問題外,亦將面臨民事判決受刑事判決影響之問題 。且當事人一開始對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時,無法一針見血地提出疑點,一旦進入偵查階段後,告訴人對案情的發展只能被動的參與。故本文贊同醫療刑責明確化 ,其中關鍵點在於所謂「重大過失」之認定,國內法而言尚待實務案件累積,對於不同類型之醫療行為型態建構不同的類型之判斷標準,且亦須藉由公正、中立的醫療鑑定機關,使醫事人員不必擔心動輒得咎,並使罔顧人命者亦能獲得充分的刑事評價。
    綜合言之,本文探討醫療事故之醫師民事責任,就是要釐清當發生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應負擔那些醫療責任,除了保護當事人利益之契約責任,侵權行為責任外,更論及締約前之契約責任、契約保護第三人責任及附隨義務等。事實上,嚴格之醫療責任將產生醫病關係對立及防禦性醫療的負面效果,所以醫療損害賠償制度之改革必須考慮到兩者的利益都要平衡對待。對於相對人(病患)的權利保護亦不可忽略,並且盡量能減少不必要的醫療訴訟,不論是民事或刑事,以減少法院審理之負擔並合理分配醫療資源。
    此外,直到目前醫療法第82條修法目前仍於立法院協商中,雖然醫療糾紛處理方式更是眾說紛紜。但本文對於未來醫療糾紛處理方式,「回歸民事、刑責明確」之大原則永遠抱持樂觀,更相信台灣社會將朝正面發展的趨勢、以創造醫病和諧與雙贏的願景仍然深具信心與期待。
    "摘要: 1
    謝詞 4
    第一章緒論 6
    第一節研究目的與範圍 6
    第二節研究方法與架構 8
    第二章 公私法上醫療行為之概念 11
    第一節醫療行為概說 11
    第一項醫療行為的定義 11
    第二項醫療行為的特殊性 12
    第二節私法上醫療行為之概念 14
    第三節公法上醫療行為之概念 16
    第一項行政法上醫療行為之概念 16
    第二項刑法上之醫療行為之概念 19
    第三章 醫療契約的法律關係 22
    第一節醫療契約 22
    第一項醫療契約的性質 22
    第一款締約的時點 23
    第二款醫療契約非屬強制締約 23
    第三款契約性質類似委任契約 24
    第二項契約當事人 26
    第一款權利主體醫療機構與病患 26
    第二款醫療機構 27
    實務判決:(院內感染致死案) 28
    第三款醫療契約之履行輔助人 29
    第一目、醫療契約對外關係醫師係履行輔助人 30
    第二目、內部關係由醫療機構與醫師間的契約而定 31
    第三目、醫療糾紛醫事人員之民事責任應依民法第224條 32
    實務判決: (打錯止血劑致死案) 33
    第二節醫療契約的給付義務 36
    第一項醫療契約主給付義務 36
    實務判決:主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的競合(邱小妹案) 38
    第二項醫療契約之附隨義務 40
    第一款告知說明義務 42
    第一目、「安全說明義務」: 43
    實務判決:手術前謂充分告知(幼童麻醉噎死案) 44
    第二目、「阻卻違法說明義務」 45
    實務判決: 親自告知說明義務(心導管致死案) 46
    第三目、告知事項範圍與程度 48
    實務判決: 病理報告未告知(子宮頸癌案) 49
    第四目「醫療風險告知」與「自負風險」 51
    實務判決:自負風險 (麻醉藥致死案) 51
    第二款保密義務 53
    實務判決:病歷保密義務(市長病歷洩密案) 54
    第三款保護義務 55
    實務判決: 外科醫師保證人地位(手術後休克成植物人案) 56
    第四款其他醫療法規之義務 57
    第一目急救與轉診義務 57
    第二目病歷記載及保存義務 58
    實務判決:病歷保存義務(「偏方」等不當醫療行為案) 58
    第三目親自診察義務 59
    實務判決:醫師未親自診察(心導管案) 60
    第五款契約前保護義務 62
    第一目締約前之相對人保護義務 63
    第二目無意識之人先契約保護義務 64
    第三目未成年人之先契約保護義務 66
    實務判決:未成年墮胎 67
    第六款醫療契約對第三人的保護義務 70
    實務判決: Tarasoff v.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nia案 71
    第四章醫療糾紛中之民事責任 73
    第一節醫療契約債務不履行責任 73
    第一項不完全給付 76
    第一款瑕疵給付 77
    實務判決:心導管後致死案 78
    第二款加害給付 87
    實務判決: 加害給付(脊椎手術後下半身癱瘓案) 87
    第二項歸責事由 89
    第一款醫療糾紛中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歸責要件 89
    第二款舉證責任 91
    第一目醫療訴訟舉證責任之現況 94
    實務判決: 原告應就其主張之損害負舉證責任(「偏方」醫療案) 94
    第二目、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及但書之意義 96
    實務判決:顯失公平舉證責任倒置(中耳手術後成植物人案) 98
    第三款消滅時效 100
    第一目「知有醫療損害」的時點 101
    第二目醫療糾紛之消滅時效 102
    實務判決:消滅時效(手汗症術後成植物人案) 103
    第二節醫療糾紛之侵權行為責任 104
    第一項「錯誤醫療行為」及「醫療損害」之解析 105
    第一款「錯誤的醫療行為」 106
    實務判決: 手術錯誤(受活體組織採樣後腦死案) 107
    第二款醫療糾紛之損害 108
    第一目、醫療損害的定義 108
    第二目、醫療損害主觀歸責要件 109
    一、可預見的醫療損害 109
    二、不可預見之醫療損害 110
    實務判決: (流感疫苗注射致死案) 110
    三、規範性注意標準之醫療損害 111
    實務判決: (頸椎第四、五節骨折脫位案) 112
    第二項醫療糾紛之因果關係 113
    第一目實務上因果關係之判斷 114
    實務判決: 高血鈣症與視神經萎縮案(無相當因果關係) 116
    第二目假設因果關係 121
    實務判決:假設因果關係(手術後休克成植物人案) 122
    第三項醫療行為違法性之判斷 125
    第一款違法行概說 125
    第二款醫療常規 127
    實務判決:(胃癌出血案) 128
    第四項我國醫療過失的認定 132
    實務判決:醫療注意義務(胃癌出血案) 134
    第一款醫療行為注意義務 136
    第三節醫療糾紛損害賠償之特殊性 140
    實務判決:人格權侵害之損害賠償(手汗症術後成植物人案) 140
    第一項人格權侵害之損害賠償 145
    第一款民法第192條及民法第193條之規定 146
    第一目民法第192條 146
    第二目民法第193條 148
    第二款民法第194條及民法第195條 149
    實務判決:心導管後致死案 150
    第二項慰撫金 153
    第一款我國實務見解 153
    第二款醫療糾紛請求高額慰撫金之隱憂 155
    實務判決: 天價的損害賠償(頸椎第四、五節骨折脫位案) 156
    第五章 回歸民事責任的努力—醫療法82條修法芻議 158
    第一節修法之背景 158
    實務判決:大動脈腫瘤手術後休克成植物人案 160
    第二節問題與困境 162
    第一項、國內醫療刑事訴訟之實況 162
    實務判決:因果關係難以確定(心因性猝死案) 164
    第二項、防禦性醫療 165
    實務判決:醫學倫理或有瑕疵,惟無法律上之過失(邱小妹案) 166
    第三節世界各國之醫療糾紛現況及立法例 168
    第四節刑法上過失之爭議 172
    第一項刑法上注意義務違反 173
    實務判決: 腹主動脈瘤破裂出血致死案 175
    第二項 刑法上之過失 180
    實務判決: (腹膜腔膿瘍案) 180
    第三項刑法上醫療業務過失 182
    實務判決:蛛網膜下出血死亡案 185
    第四項刑法體係上「過失」及「重大過失」 189
    第五節 小結 192
    第六章 建議(代結論) 194
    一、醫療糾紛回歸民事責任之體系 194
    二、醫療糾紛法律責任分配失衡 195
    三、醫療糾紛之風險應建立補償制度 196
    四、建立「醫療刑法」重大過失體系改善醫病關係 197
    "
    Reference: 一 中文部分 199
    (一)書籍 199
    (二)博碩士論文 201
    (三)期刊論文 201
    (四)網路資源 204
    (五)判決 205
    二外文部份 205
    (一)code 205
    (二)Case law 205
    (三)Book or Periodical 206
    附錄:1投稿台灣醫界文章刊登於100年7月 207
    醫療刑責明確化-從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修法芻議談起 207
    附錄: 2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訴訟態樣 218
    台北市醫師公會醫療糾紛檔案分析報告 218
    1、開價過高 223
    2、各說各話 223
    3、再研議 223
    Description: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96961203
    99
    Source URI: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6961203
    Data Type: thesis
    Appears in Collections:[Master of Laws Program for Executives] The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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