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機構典藏-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NCCUR):Item 140.119/38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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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我國現行公有土地撥用制度相關問題之探討
    作者: 侯瓊林
    貢獻者: 楊松齡
    侯瓊林
    關鍵詞: 公地
    國有土地
    公地撥用
    國有土地撥用
    使用權讓與
    撥用
    日期: 2003
    上傳時間: 2010-04-09 18:29:12 (UTC+8)
    摘要: 本文探討我國現行撥用制度之問題,首先介紹我國現行撥用制度內容,其次試以釐清公地撥用之基本法律概念,包括行政院核准公地撥用行為屬行政事實行為或行政處分行為、公地撥用之法律性質為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公地撥用之效力始點及地方自治團體有土地之撥用核准權歸屬等。接著針對實務上辦理撥用之有償與無償撥用問題、作宿舍用途使用得否辦理撥用、依法撥用後地上負擔之處理以及撤銷撥用等相關問題,論述其爭議點,並試以解決。
    經整理論述後發現,行政院核准中央機關撥用國有不動產,屬行政院對國有不動產使用權之調整支配行為,與核准地方機關撥用國有不動產、中央機關撥用地方自治團體有不動產以及地方機關撥用其他地方自治團體有不動產具行政處分性質不同,為解決同屬行政院核准撥用,行政行為態樣卻不同之問題,中央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用國有不動產時,似可比照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因公務需要使用其他機關經管市有不動產之「移轉使用」方式辦理,亦即與不動產管理機關取得協議,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並報經行政院核准「移轉使用」即可,而免除辦理撥用手續;需地機關奉准無償撥用時,取得土地之使用權非屬「物權」,無原始取得之適用,需地機關奉准有償撥用,雖涉及所有權移轉而有原始取得適用之可能,惟核准有償撥用,如為核准中央機關有償撥用國有不動產,並不涉所有權移轉,且被撥用土地上原有負擔如繼續存在,不妨礙需地機關依其撥用計畫使用,該負擔亦並非不能併存而當然消滅,故其用地取得性質則仍有待商榷;需地機關奉准無償撥用取得使用權並無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適用,故需地機關自奉准無償撥用之日起,即生撥用效力,而有償撥用應先繳付有償撥用價款,始得辦理登記,且涉及所有權(不動產物權)移轉,奉准有償撥用,應迄至完成登記當日,始生撥用效力。另地方自治團體有土地之核准撥用,屬地方自治事項,其准否撥用、應否取償及其取決標準,應由地方自治團體本於地方自治精神自主決定,行政院訂頒之「各級政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有償與無償之劃分原則」,僅屬行政規則性質,並無法律授權,適用範疇卻包括地方自治團體有不動產,有侵害地方自治權情形。
    實務執行方面,行政院雖訂頒「各級政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作為各機關辦理撥用時應否取償之準據,惟該原則但書各款規定仍存有若干問題,並無法全面解決無償與有償撥用之爭議;又國有財產法第38條雖規定擬作宿舍用途者不得辦理撥用,但現階段仍有撥用國有房地作宿舍使用之需要,是該條規定有修正放寬其限制之必要;另依法撥用後地上原有負擔之處理,涉及權利人財產權,應以法律直接規定,但現行法律,除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定之公有農業用地租賃契約,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有明確規定其處理方式外,其他負擔之處理方式則付之闕如;此外,撤銷撥用方面,國有財產法第39條所指「撤銷撥用」,係對於「合法」核准撥用之行政處分使失其效力,該條使用「撤銷撥用」用語,易令人誤解係對「違法」核准撥用之「撤銷」,為符實際,應修正為「廢止撥用」;各機關依法撥用取得用地,嗣後擬變更作其他公務或公共用途使用,不論是否已依原撥用計畫使用,為管控土地之有效利用及其使用符合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宜循序「撤銷」撥用,再另案辦理撥用。又未於奉准撥用1年內依撥用計畫使用應予撤銷撥用之用地,目前僅限於「建地」,為避免其他種類用地撥用之浮濫,其適用範疇應擴充至其他種類用地,另鑑於需地機關依法有償撥用後,常無法於規定期限繳付有償撥用價款,造成積欠情事,為利後續執行,無法如期繳付有償撥用價款,亦應納入應予撤銷撥用之範疇。
    參考文獻: 一、 個人著述(依姓氏筆劃)
    1、 王澤鑑,民法物權,第1冊,三民書局,民國88年3月。
    2、 李鴻毅,土地法論,修訂13版,民國77年7月。
    3、 李惠宗,行政法要義,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版2刷,民國93年。
    4、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增版5版。民國88年。
    5、 林本炫、董娟娟、張人傑,「國有土地問題之政治經分析」,聯經出版社,民國79年。
    6、 林紀東,行政法新論,改訂31版,80年2月。
    7、 林騰鷂,行政法總論,三民書局,88年11月。
    8、 陳春生,事實行為,翁岳生編(行政法),2版,民國89年。
    9、 唐慕儉,修正土地法之研評,金玉出版社,民國65年11月11日初版。
    10、 許宗力,行政處分,翁岳生編(行政法),2版,民國89年。
    11、 黃錦堂,行政組織法之基本問題,翁岳生編(行政法),2版, 民國89年。
    12、 張正修,地方制度法理論與實用(一)(二),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民國89年。
    13、 溫豐文,土地法,三民書局,82年1月。
    14、 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三民書局,84年10月。
    15、 楊松齡,實用土地法精義,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民國89年8月。
    16、 廖義男,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法爭議研究(上)」,台灣行政法學會(編),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民國89年。
    17、 趙永茂,中央與地方政府權限的理論與實際-兼論台灣地方政府的變革方向,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民國92年12月增訂3版。
    18、 鄭玉波著,黃宗樂修訂,民法物權,三民書局,民國93年三月修正14版2刷。
    19、 蔡志方,行政法三十六講(普及版),84年3月。
    20、 蔡茂寅、李建良、林明鏘、周志宏合著,行政程序法,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民國90年1月1版再刷。
    21、 蔡茂寅,地方自治之理論與地方制度法,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民國92年8月。
    22、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修訂版。
    二、期刊、論文及研究報告
    1、 吉啟文,「公有土地不宜以『全面有償』方式進行」,「人與地」,第148期,民國84年4月。
    2、 吉啟文,「臺灣地區公有土地撥用制度之研究-有償無償撥用原則之分析」,政大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84年。
    3、 朱敏賢,公法上之類推適用,法學叢刊,第187期,頁104。
    4、 李惠宗,地方自治之本質及地方自治團體法律地位之研究,憲政時代,第23卷第1期。
    5、 妙真,公地撥用有無償論,「土地行政」,第67期,民國79年。
    6、 吳火焜,「台灣公有土地管理之研究」,政大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61年6月。
    7、 何銘欽,由占用處理與防制論國有土地管理政策,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民國90年6月。
    8、 林宗材,「公法人概念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律學術研究所碩論文,民國82年。
    9、 林圭宏,「土地徵收程序之研究-由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觀點論之」,政大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88年7月。
    10、 許志雄,地方自治權之基本課題,月且法學雜誌,第1期,民國84年5月。
    11、 陳立夫,土地法總點檢,台灣本土法學,16期,民國89年11月。
    12、 陳陽德,臺灣地方制度演進之探討,研考雙月刊,第23卷第3期。民國88年6月。
    13、 黃錦堂,地方制度法重大問題之探討,研考雙月刊,第23卷第3期。民國88年6月。
    14、 黃越欽,公法人與私法人,政大法學論叢22期,民國69年。
    15、 張治祥,臺灣地區國有土地策略之研究,政大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79年6月。
    16、 張嘉紋,我國土地徵收法制之探討-以行政法院裁判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論文,民國90年7月。
    17、 葛克昌,地方財政法基本課題,月且法學雜誌,第1期,民國84年5月。
    18、 楊松齡,「民營化」下之土地徵收立法-論土地徵收之申請,律師雜誌,第225期,民國87年6月。
    19、 政府機關使用公有土地計收租金(使用費)或辦理有償撥用之可行性研究,頁104。計畫主持人:楊松齡,委託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研究單位:中國土地經濟學會,民國83年10月。
    20、 廖義男,土地法案例研究,法學叢刊,118期。
    21、 鄭明安,「英國與我國對理與開發利用之研究」,「人與地」,第119、120期合集,民國82年11月、12月。
    22、 蔡茂寅,地方財政問題初探,收錄於「地方自治法學論輯」(下),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編印,民國88年6月。
    23、 蔡茂寅,地方制法之簡介與評釋,台灣本土法學,第2期,民國88年6月。
    24、 蔡茂寅,地方自治之基論基礎,台灣本土法學,第11期,民國89年6月。
    25、 薛化元,「台灣學產的源流與定位」期末報告,民國90年11月。
    26、 謝清煌,國有財產管理理論與現況問題之研究,政大財政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76年。
    27、 薄慶玖,自治二法對臺灣地區政治生態的影響,地方自治論述專輯,內政部,民國84年
    28、 顏愛靜,協助投資興辦公共設施業者取得所需用地途徑之探討,「人與地」,第123、124期,民國82年3月、4月。
    三、政府出版品
    1、內政部,全國土地問會議實錄,民國79年12月。
    2、內政部編印,公地撥用工作手冊,民國91年6月。
    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編印,國有財產有關法令彙編,民國91年10月。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研究所
    87257017
    92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87257017
    資料類型: thesis
    顯示於類別:[地政學系]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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