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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大機構典藏 > 教育學院 > 教育學系 > 學位論文 >  Item 140.119/32937
    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32937


    Title: 學生法制之研究:以中小學校規為取向
    A STUDY ON THE SYSTEM OF LAW FOR STUDENTS: AN APPROACH TO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Authors: 曾大千
    Tseng, Dah-Chian
    Contributors: 秦夢群
    林子儀



    曾大千
    Tseng, Dah-Chian
    Keywords: 學生法制
    校規
    教育權
    在學關係
    正當程序
    student law
    school regulations
    rights of education
    relationship in school
    due process
    Date: 2002
    Issue Date: 2009-09-17 14:54:20 (UTC+8)
    Abstract: 本研究以教育權為基本概念導向,除循此脈絡描述學校與學生間的法律關係外,並針對學生法制的一般法理內涵與校園實踐課題進行探討,除融合學校教育功能與學生學習主體之理念內涵外,並由此導引出適用於中小學教育場域的學生法制運作模式。經由文獻分析與實徵調查過程,乃歸納出下列八項研究結果:
    一、教育權即人民之教育權利,其係以受教育權為其核心概念;復因教育權係以學習權為其本質,故若使用學習權取代受教育權或教育權之用語,將更能顯現以人民為教育主體的積極意涵。
    二、「人民為教育權主體」所稱之「人民」,乃係專指受教育者而言,除此而外的其他人民,則僅具有教育輔助者之地位;因此,教育基本權的功能開展,理應藉由學生對於組織程序之參與,積極促進教育效果之實現。
    三、現代社會中的任何生活領域,均不可能自外於國家法律之拘束,故學生與學校間的在學關係應被視為一般法律關係,而無須另覓他說;此外,學生法制除應具備保障學生學習權的功能外,更須同時兼顧教育目的與效果之實現。
    四、在現代民主法治的概念基礎上,法律本具有保障人民權利暨促進社會正義的意涵,故將校規的法律性質視為法規範,不但能嚴格保障學生之基本權利,透過組織程序之參與,亦能同時確保學習者的教育主體地位。
    五、學生法制本屬整體社會法制之一環,故自須實踐以民主法治精神為依歸的基本法理原則,然基於教育專業之特質與需求,相關法理原則的規範密度,亦得因事務性質之不同,而容有嚴密或寬鬆之區別。
    六、基於現代法制維護人性尊嚴與彰顯自然正義之普遍立場,除須藉由法制設計,強化中小學學生參與學校組織程序之領域空間,在實際運作的校規層面上,亦應於修訂、執行、與救濟等相關程序中,適度賦予學生參與之機會。
    七、依據教育措施作成名義之不同,總結性成績評定與學校懲處處分,不但要求較高之法律保留密度,並須依其嚴重程度踐行相對正當程序,而受處分之學生亦得依法提起校內申訴以謀求救濟;至若歸屬教學自主之形成性成績評定與教師管教措施,雖無具備嚴格法律保留與正當程序要求之必要,然基於權利救濟原則與實現教育目的之雙重考量,法制或學校亦應就此主動建構合宜的校內陳情管道。
    八、就當前的中小學學校環境而言,與其強調學生參與校務之形式設計,不如切實賦予實質討論之參與機制;此外,現階段雖或無成立「學生獎懲委員會」的迫切需求,但為整合中小學校規運作上之實體效果暨程序正義,校內申訴制度卻有切實運作的必要。
    近年來,隨著相關教育法制的愈趨健全,教育目的之實現與學生權益之保障,將愈有相得益彰的平衡發展傾向;為落實現代法治國的學生法制理念,本研究建議單獨制定「學生法」,以同時針對各類級學校學生法制事項,進一步予以原則性暨程序性的規範。但無論法制形式如何,當相關法律不斷與時俱進之際,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亦須配合上位法令之變遷,積極增訂、修正、或廢止相關業管法令,以避免因過分延宕而架空法治國基本原則。
    此外,當各縣市對教育事務擁有更多自主權限的同時,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除應以「合法性監督」取代事必躬親之心態外,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亦應將此等法令上的「分配利益」,適切轉化為學校或教師的專業裁量空間,以進一步確保教育多元發展、學校本位經營、與學生學習權的充分保障。
    最後,無論是法令已為規範、未予規範、或規範不足之處,學校均應啟動其內部專業組織,以進行專業判斷、採行專業措施,並妥適強化校規制定、獎懲作成、與申訴救濟之程序,除藉此展現校規所具有的學校特色外,更能據此發揮校規因地制宜與適應學生個別差異之教育內在需求。
    This study is based on the basic concept of the rights of education. Apart from the description of the relation of law between students and schools, this study emphasizes on the system of law for students to explore the general connotation of law and the school law implementation on campus. Besides the concept of the function of education and the students, this study intends to develop an operation model of system of law for the prim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rena. This study derives the conclus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literature and the field study.
    1. Rights of education are the rights of the people based on the core concept of being educated, and the nature of education rights is from the rights of learning, so we use the term of rights of learning instead of using rights of being educated or the rights of education to emphasize on the active connotations that people are the main body of education.
    2. In the “people are the main body of education”, “people” here refer to those who are being educated and the others only have the assistants status of education, s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unction of basic education rights should be participated by students to make school procedures to have better education effect.
    3. In modern society, any aspects of live can not avoid the restrictions of law, so the relation between students and school should be regarded as the relation of the general law and there is no need to find any other explanations. Besides, the system of law for students is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function of the rights of learning but also to achieve the goal and effect of education.
    4.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modern democracy and law, law itself has the connotation of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people and of improving the social justice, so we take school regulations as the norm of law so that it can strictly protect students’ basic rights and through the participation of making school procedures, students can ensure their status of being the main body of education.
    5. Students’ system of law is a part of the system of law of the society; it should be implemented based on the spirit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democracy. However, based on the need of the educational expertise, the related principle of law and regulations can be loose or strict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ituations.
    6. The concept of modern regulations and laws is to protect human dignity and natural justice, so when designing the regulations and laws, students’ participation in making school procedure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they should involve in actual operation of school regulations especially to take part in the process of revising regulations, implementing school laws, and remedy. Students should have more opportunities for participation of school affairs.
    7. According to the education measures, the summative test and the school measures of punishment are not only required higher law criteria, but used relative procedures of justice to implement school laws, and the students who are punished can pledge based on the school laws to seek remedy. As for the autonomy of school in the measures of teaching and the ways of formative test are not required due process and strict laws, but under the consideration of principle of remedy of rights and the goal of education, school should provide ways for students to pledge to seek remedy.
    8. In the present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environment, it is better to let students to have actual discuss and participate the school affairs and not to emphasize on the students’ participation in designing the school affairs. Although there is no urgent need to form a “committee of awards and punishment for students” for the time being,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mechanism for students to have ways to pledge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 of school regulations and the justice of procedures.
    Along with the better development of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and laws of education, the purpose of educa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students’ rights will be achieved. In order to ensure the concept of school regulations and laws, this study suggests to make a unique “student law” and in the meantime, to develop a norm of school regulations and general procedures for all level of schools. However, no matter what the form of school regulations and laws are, when the related laws change constantly, all levels of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should have the regulations and school laws amended, revised, or abolished in order to cope with principle of the law.
    Besides, as the local government has the autonomy in education affairs, all levels of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should use “lawful supervision” instead of “reasonable supervision” to enforce the law. The “distribution of benefit” should be transferred to schools and teachers properly, so that the law can protect the diversity development of school, the school autonomy, and the students’ rights of learning thoroughly.
    Finally, no matter the restrictions are regulated, not regulated, or insufficiently regulated by law, schools should make decisions according to expertise and take steps to strengthen the school regulations, to make the mechanism of awards and punishment, and procedures of pledge to reveal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chool to cope with the need of education for different kind of stu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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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機關網站資料
    司法院法學資料全文檢索系統
    http://wjirs.judicial.gov.tw/jirs/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教育部(全國學校網站連結)
    http://140.111.1.22/school/index.htm
    教育部中等教育司(業務簡介)
    http://www.edu.tw/high-school/hc/work.htm
    教育部法規會(業務簡介)
    http://www.edu.tw/law/index.htm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業務簡介)
    http://www.edu.tw/displ/index.htm
    教育部國民教育司(業務簡介)
    http://www.eje.ntnu.edu.tw/d-task/d-mainframe.asp
    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業務簡介)
    http://www.edu.tw/edures/index.htm
    教育部學生軍訓處(業務簡介)
    http://www.edu.tw/military/business_index.htm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http://www.edunet.taipei.gov.tw/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
    http://www.tpc.edu.tw/a.htm
    三、主要法令資料
    中華民國憲法【1947/12/25】
    1946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
    1947年1月1日國民政府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0/04/25】
    1991年5月1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10條
    1992年5月2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增訂公布第11∼18條條文
    1994年8月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10條
    1997年7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11條
    1999年9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4、9、10條條文(2000年3月24日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宣告本次修正條文因違背修憲正當程序,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原1997年7月21日之增修條文繼續適用)
    2000年4月2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11條
    教育基本法【1999/06/23】
    1999年6月23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17條
    教師法【2003/01/15】
    1995年8月9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39條
    2000年7月1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5條條文
    2003年1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11、17條條文;並增訂第14-1∼14-3、15-1、18-1、36-1條條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2000/11/14】
    1997年7月16日教育部令訂定發布全文30條
    1999年6月29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2000年11月14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第17條、第26∼28條條文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2000/11/28】
    2000年11月28日教育部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處理要點【1998/3/19】
    1998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函訂頒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1997/3/27】
    1996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函訂頒
    1997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函修正
    臺北市國民中學未實施九年一貫課程學生成績評量辦法【2003/3/7】
    2003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令訂定發布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暫行要點【修正沿革不詳】
    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沿革不詳】
    基隆市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
    2000年2月17日基隆市政府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大學法【2003/02/06】
    1948年1月12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3條
    1972年8月2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40條
    1982年4月1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4條條文
    1982年7月3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39條
    1994年1月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32條
    2002年5月15日總統號令修正公布第3、28條條文
    2003年2月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2、18、23、25條條文;並增訂第12-1、22-1、25-1、26-1、27-1條條文
    國民教育法【2003/02/06】
    1979年5月23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22條
    1999年2月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4、7∼11、16、20條條文;並增訂8-1、8-2條條文
    2001年12月21日總統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2003年2月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4∼6、9、13、18、20條條文;並增訂第5-1、9-1∼9-4、20-1條條文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2001/11/21】
    1982年7月7日教育部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條
    1989年12月18日教育部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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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4月20日教育部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1999年7月29日教育部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1日教育部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2001/7/31廢止】
    1984年12月26日教育部令訂定發布全文25條
    1999年6月29日教育部令修正第9、24條條文
    2001年7月31日教育部令發布廢止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2001/7/31廢止】
    1992年7月10日教育部令訂定發布全文22條
    1997年9月3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全文23條條文
    1998年8月26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
    1999年6月29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第7、18條條文
    2001年7月31日教育部令發布廢止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2001/3/29】
    2001年3月29日教育部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2001年8月1日起實施
    高級中學法【2003/01/15】
    1979年5月2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27條
    1995年1月18日總統令修正第2、24條條文
    1999年7月14日總統令修正發布全文3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2003年1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並增訂第3-1、6-1∼6-3、12-1、12-2、21-1、26-1條條文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2000/08/04】
    2000年8月4日教育部令訂定發布全文20條
    高級中學規程【2000/08/04廢止】
    1981年2月3日教育部令訂定發布全文51條
    1981年8月24日教育部號令修正發布第26、33條條文
    1984年8月6日教育部號令修正發布第49、50條條文
    1986年5月28日教育部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1999年8月20日教育部號令修正發布第7、8、20、37條條文
    2000年8月4日教育部令發布廢止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1999/12/28】
    1984年12月14日教育部令訂定發布全文60條
    1987年3月11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第49條條文
    1991年10月18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1993年8月20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1999年6月29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及附件
    1999年12月28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2000/1/7】
    1987年7月22日教育部令訂定發布全文70條
    1988年4月8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第23、61、70條條文
    1992年10月28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第1、7、11、20、25、27、30、51、52、58、61、62、64條條文;並刪除第60條條文
    1999年6月29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第8條之附件
    2000年1月7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全文28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1992/9/9】
    1943年11月30日教育部令訂定發布
    1947年2月12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
    1947年9月4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
    1951年6月14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
    1951年8月29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
    1973年2月28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
    1981年5月15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
    1985年7月30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
    1992年9月9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共10條(原名稱: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
    請願法【1969/12/18】
    1954年12月18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11條
    1969年12月18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12條
    行政程序法【2001/12/28】
    1999年2月3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175條;並自2001年1月1日施行
    2000年12月27日總統令增訂公布第174-1條條文
    2001年6月2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74-1條條文
    2001年12月2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74-1條條文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2002/11/28】
    1973年1月3日行政院令訂頒
    1984年3月26日行政院函修正發布
    1995年9月13日行政院函修正發布
    2000年5月25日行政院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9點(原名稱: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2002年11月28日行政院函修正發布第6、8、13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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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譯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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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
    教育研究所
    88152506
    91
    Source URI: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88152506
    Data Type: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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