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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3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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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 集團企業下的勞資關係 |
Contributors: | 王惠玲 |
Keywords: | 集團企業 關係企業 控股公司 勞資關係 |
Abstract: | 集團企業既是由數個具法人格的企業以追求集團內最大利益為目的的結合,並且母公司對子公司可能藉由持股關係、家族關係或其他方式對子公司有直接或間接的控制力,這樣的控制程度亦會隨集團企業組織結構採分權式或集權式而有所不同,集權式的集團企業母公司的控制程度較高,因此集團企業內母公司可能為集團的利益而犧牲子公司利益,因此母子公司責任的分擔必須有一適當的設計,學說上對母子公司責任分擔的問題,「法人實體說」、「企業主體說」及「二元論」三種見解,其中法人實體說與法人格否認理論配合最能反應集團企業不同結構型態下的責任分配,而達成彈性的責任分配。
集團企業多法人格的組織型態,使得勞動法上雇主的概念面臨挑戰,雇主的概念,除了勞動基準法採「功能性雇主」的概念外,一般均係指勞動契約的相對人,惟集團企業多法人格組織型態,使得應擔負雇主責任的主體模糊化。惟傳統的法人格概念使得應負擔雇主責任的主體僅有集團企業內子公司,母公司藉由法人格使其責任被區隔,此種情況即是忽略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力,使得不具決策權限的子公司卻需負擔實際決策之母公司的責任,本文以為分配集團企業母子公司的責任應以有無控制的權限來決定,而法人格否認說(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即是最能依據實際的狀況彈性的分配母子公司的責任。且於勞動法的領域亦應引進法人格否認說,在集團企業濫用分子公司的法人格地位而損害勞工的權益時,得以適時的要求母公司亦需負擔雇主之責,日本法在不當勞動行為的領域即引進法人格否認說並以母公司是否有控制決策的權限以決定母公司應否負擔不當勞動行為的雇主責任,足供我國引用法人格否認理論之參考。
集團企業為了達成整個集團最大利益的目的,勢必須將集團內的各項資源做最有效的配置,因而產生集團內人員的流動,惟集團企業內人員的調動是否與同ㄧ企業內的調動同視,而肯定在勞動契約的約定範圍內雇主有調動之權利,換言之,有採法人格否認說之意味,而否認集團企業內各分子公司的法人格;反之則認集團內的調動仍屬不同企業間的調動,仍應得到勞工明確的同意,法院實務見解以往均認集團企業內調動仍屬不同企業間調動,近年來漸有認集團企業內調動亦屬同ㄧ企業內調動,本文以為,基於集團企業的經營實務以及集團性的特徵,應認集團企業內的調動係屬企業內調動。
此外,集團企業以整體集團利益為考量,尤其是集權式的組織結構,集團內的運作及有如同一企業進行整體的調度,員工並接受統一的招募訓練,此外,員工於受雇之初,往往亦認係受雇於整個集團,故於其關注集團企業不同法人格的特徵,不如專注在如何避免勞工在集團企業間調動所遭受到的不利益。惟若屬分權形式的集團企業,則集團內勞工的調動即應採較為嚴格的標準。
調職問題往往亦伴隨者年資承認與否的問題,年資涉及到退休金、資遣費及休假的計算,集團企業內勞工在不同企業間的調動年資是否應予併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是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資…..,應予併計。」,學說見解及司法實務多以集團企業間勞工受雇主調動的年資可否併計,應以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三種雇主之一相同者為依據,若有三種雇主之一相同者,其調動年資始可併計。惟集團企業亦有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三種雇主均不相同的情況,而母公司仍藉由持股的方式影響子公司的決策,從而,被調動勞工的年資應以受同一營業權利影響的範圍決定其併計否,是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七條所稱之「同一事業」應使集團企業的涵蓋其內,集團企業雖由數個獨立法人格企業所組成,不過仍是在同一營業權利下受指揮,自不應分開視之。
集體勞動關係主要是由工會及團體協商所構成,集團企業多法人格組織型態在集體勞資關係所面臨的問題是集團企業工會組織型態及協商對象的選定,由於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的限制,我國產業工會多為「廠場工會」的型態,集團企業分子公司僅能組織以廠場為單位的工會,如此使協商權的行使被架空,蓋分子公司的工會不能組織以集團企業為範圍的工會,使得分子公司的工會無法透過團結權使具有決策權限的母公司與之進行協商,本文以為應使集團企業得以組織以集團企業為組織範圍之工會,甚且應放寬工會法對於工會類型之限制。
集團企業內團體協商當事人的確定,由於集團企業多法人格的特徵,使得勞工進行團體協商的對象難以確定,分子公司的工會若僅與不具決策權限的子公司進行協商而非母公司,如此產生的協商亦乏實效,本文以為從提高團體協商效用的角度來看,並參酌日本不當勞動行為規定有關雇主的認定外,且參考美國法選定協商單位的標準,已具有決策權限的母公司為最適當的協商對象,惟現行法的情況下雇主並無協商義務,縱確定協商當事人,當事人亦得拒絕團體協商,為保障協商權的行使,應增列拒絕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的規範。 |
Reference: | 專書 1. 王文宇,公司法論 ,台北:元照,2003年10月。 2. 王文宇,控股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台北:元照,2003年10月。 3. 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台北:三民,2003年。 4. 呂榮海,勞基法實用I,台北;萬國蔚理出版有限公司,1992年。 5. 黃程貫教授主持,關係企業、控股公司與兩岸三地(跨國)企業之人事異動問體----多法人格經營組織型態下之調職問題研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研究。 6. 李健鴻教授主持,台灣工會制度結構轉型與未來發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研究,2002年。 7. 陳繼盛教授主持,我國團體協約法制之研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研究,1999年。 8.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台北:翰蘆,2000年。 9. 黃劍青,勞動基準法詳解,台北:三民,1996年。 10. 黃銘傑,股東有限責任制度之省思—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之啟示與詮釋,收錄於王仁宏教授60歲生日祝賀問論文集「商事法暨財經法論文集」,台北:元照,1999年。 11. 洪貴參,關係企業法理論與實務 ,台北:元照,1999年3月。 12. 陳繼盛,勞工法論文集,台北:陳林法學基金會,1994年6月。 13. 陳繼盛,我國團體協約法制之研究,勞工行政委託研究叢書,1992年1月。 14. 陳春山,企業併購及控股公司法,台北:學林,2002年。 15. 黃程貫,勞動法,台北:空中大學,1996年8月。 16. 劉志鵬,勞動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台北:元照,2000年。 17. 劉志鵬,勞動法解讀,台北:元照,1999年。 18. 林更盛,勞動法案例研究(一),台北:翰蘆,2002年。 19. 陳連順,公司法精義,台北:元照,2002年。 20. 蔡淑娟、顏雅倫 知識經濟下之勞僱關係與企業競爭力,台北: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2002年。 21. 趙德樞,一人公司詳論,台北:學林,2002年。 22. 衛 民,工會組織與勞工運動,台北:空大,1993年。 23. 楊通軒,電傳勞動者所引起勞工法上問題之研究,台北;五南,2002年。 24. 韋 伯;康樂、簡美惠譯,經濟行動與社會團體,台北:遠流,1999年。 25. 洪遜欣,中國民法總則,台北;三民,1992年。 26. 王澤鑑,民法實例研習--民法總則,台北;三民,1995年。 27. 臺灣勞工陣線,台灣勞工的主張,台北:勞動者雜誌,1999年。 28. 林豐賓,勞動基準法論,台北:三民,2000年。 29. 林振賢,勞基法的理論與實務,台北:捷太,2002年。 30. 中華民國勞動法學會編,《勞動法裁判選輯》(一)(二)(三),台北:元照,1999年、2000年。 期刊論文 31. 林振賢,談誰是勞工?誰是雇主?中國勞工第963卷,1996年。 32. 林泰安,論雇主(上)(下),法律評論,第59卷第9、10期合刊。 33. 王志誠,企業併購法制與控股公司之創設,月旦法學雜誌,第68期,2001年1月。 34. 王志誠,公司分割法制之基礎構造—兼評「金融控股公司法草案」之公司分割法制,臺大法學論叢31卷第4期,2002年。 35. 王志誠,股份轉換法制之基礎構造—兼評「企業併購法」之股份轉換法制,政大法學評論第71期。 36. 王文宇,普通控股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之規範,月旦法學雜誌,第79期,2001/12。 37. 王文宇,進出公司法—幾點跨領域的觀察,月旦民商法雜誌創刊號,2003/9 38. 林宜男,關係企業交叉持股之弊端研討,台大法學論叢,第32卷第2期,民2003/3。 39. 林佳和,一個有意義的新發現—工會法修正案中全國性自然人工會,經濟前瞻,2001年。 40. 瞿宛文、洪嘉瑜 自由化與企業集團化的驅勢,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第47卷,2002年。 41. 洪秀芬,公司法「關係企業」規範之疑義與缺失,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17期,2002。 42. 劉紹樑,論關係企業法,經社法制論叢,21卷,1998年。 43. 陳建文,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74期。 44. 陳建文,控股公司所引發之勞動法議題初探,律師雜誌12月號/291期。 45. 陳建文,違反誠實協商義務之不當勞動行為類型—外國法制介紹(以日本法為中心)與我國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之探討 發表第四屆台灣勞動法學會年度學術研討會。 46. 陳正良,整建當前工會體系:剖析問題、提出構想,勞資關係月刊第19卷第4期。 47. 郭玲惠,金融控股公司與企業併購對於勞工勞動條件保障之初探—以調職為例,律師雜誌12月號/291期。 48. 林更盛,「控制性持股」關係對雇主概念及其責任的可能影響,律師雜誌12月號/291期。 49. 劉志鵬,關係企業與勞工之職務異動—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勞訴上易字第5號判決評釋,律師雜誌12月號/291期。 50. 劉志鵬,論企業內調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4年重勞訴字第1號判決,《勞動法裁判選輯》(一),台北:元照,1999。 51. 林炫秋,關係企業間勞工之調動與勞工之同意權,《勞動法裁判選輯》(二),台北:元照,1999年。 52. 林炫秋,事業單位轉讓與勞動契約之變動,政大法學評論,第62期。 53. 吳育仁,美國勞資集體協商制度之法律政策分析,歐美研究第32卷第2期,2002年。 54. 吳育仁,美國勞資集體協商政策中經營管理權和工作權之界限:從協商議題之分類與法律效果觀察,臺大法學論叢第32卷。 55. 邱駿彥,調職法理之研究,載於馬漢寶教授七秩榮慶論文—法律與當代社會,思上書屋,1996年。 56. 邱駿彥,〈調職法理之探討〉,《勞動法裁判選輯》(一),台北:元照,1999年。 57. 劉志鵬,〈論企業內調職〉,氏著,《勞動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台北:元照,2000年。 58. 劉志鵬,〈企業外調職(借調)之法律問題〉,《勞動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台北:元照,2000年。 59. 劉興善,「論公司人格之否認」,政大法學評論第18期,1988年。 60. Dr.Horst Konzen著 楊通軒譯 團體協約自治在德國集體勞工法體系中之地位,律師雜誌第215期。 61. 楊通軒,國家中立原則在勞資爭議中之運用,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彙刊第10 卷第1期,2000年。 62. 楊通軒,挪用虧空工會經費的法律責任與行政責任,勞工研究季刊第127期,1997年4月。 63. 張志銘,從團體協商作為工會運動的本質—論工會組織型態,政策月刊第34期 1998年5月。 64. 李德治,論法人格否認理論於勞動關係確認之運用,勞資關係月刊第16卷第1期。 65. 王惠玲,我國工會之法制與發展,政策月刊第48期,1997年7月。 66. 王惠玲,工會組織法律基礎之探討 中國行政第66期,1999年8月。 67. 范 惇,關係企業法律責任問題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 68. 洪士淵,活法、國家法與臺灣勞資關係,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 日文文獻 69. 菊池勇夫、林迪廣合著,勞動組合法,日本評論社,1954年。 70. 小室豐允,使用者.使用者團體,收於現代勞動法講座4,1981年。 71. 山口浩一郎,勞動組合法,有婓閣,1983年。 72. 菅野和夫,勞動法第5版,弘文堂,1989年。 73. 東京大學勞動法研究會,註釋勞動組合法(上卷),有婓閣,1980年。 英文文獻 74. Simon Deakin and Gillian S Morris,Labour Law, Butterworths, 1995 75. Glenn G. Morris, 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Veil in Louisianan, Louisiana Law Review, Nov. 1991 1. Douglas, W.O./Shanks, C.M, “Insulation Liability through Subsidary Corporations”, in:39 Yale Law Journal(1929) 77. Paul L. Davies,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sixth ed.,(1997) 78.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 in a nutshell, 4th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996 79. Carrell,B.,& Heavrin, C.(1988).Collective Bargaining and Labor Relations.Ohio:Merrill Publishing Co. |
Description: |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87262005 92 |
Source URI: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87262005 |
Data Type: | thesis |
Appears in Collections: | [勞工研究所]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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