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機構典藏-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NCCUR):Item 140.119/3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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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從我國釋憲結構論法律違憲審查宣告方式之選擇
    作者: 謝礎安
    Hsieh, Anthony Chu-an
    贡献者: 蘇永欽
    謝礎安
    Hsieh, Anthony Chu-an
    关键词: 權力分立
    違憲審查
    規範控制
    抽象審查
    解釋效力
    宣告方式
    代位立法者
    司法造法
    憲法訴訟
    規範再定之禁止
    日期: 2005
    上传时间: 2009-09-14 11:11:49 (UTC+8)
    摘要: 隨著時序進入二十一世紀,我國行憲至今將近六十個年頭,從一開始國政動盪不安的年代,經過威權體制的時代,到現在民主憲政成果逐漸落實,「憲法的守護神」—大法官,在這民主轉型的過程中,扮演了一個不可或缺的角色。藉由憲法上賦予的解釋憲法—違憲審查權限,大法官累積至今作成了六百多號解釋,在憲政運作與民主國、法治國的建構上多有建樹,尤其對人民基本權的保障與維護,比起民主憲政已開發國家來說,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然而,當眾人皆稱讚大法官所帶來豐碩的憲政成果,違憲審查制度所帶來的相關問題,也逐漸浮現。尤其是大法官角色的變遷—藉由指示立修法、擴張適用、創設規範,成為「代位立法者」。本文原始動機很簡單:大法官在釋憲時難道不會犯錯嗎?大法官所言與決定的價值,均是顛撲不破的真理嗎?從此動機出發,本文的問題意識即在於,大法官行使的違憲審查權若定位為司法權之行使,亦即其運作必須與政治權力的運作相區隔,則大法官做為代位的立法者,如此積極的立法作為,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與民主的價值,而有值得商榷之處?是否應該對如此權力的行使設下界限?
    因此,本文首先檢視我國的釋憲結構,試著找出吾國制度獨特之處—對客觀法秩序維護的重視。其次,整理分析1994年至2004年間,大法官對法律違憲審查的解釋案,以研判司法者積極程度並找出立法者對司法解釋的回應內容,作為大法官成代位立法者的實證。最後,提出理論上的想法與建議,試著從解釋效力與宣告方式的層面著手,尋找立法權與司法權間的平衡互動。
    "第一章□緒論 1
    第一節□研究動機—問題的提出 1
    壹、立法權和司法違憲審查權間永恆的論戰 1
    貳、本論文的問題意識 2
    第二節□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 4
    壹、研究方法 4
    貳、研究範圍 4
    第三節□論文架構 5

    第二章□違憲審查的建制 7
    第一節□z念與制度設計 7
    壹、違憲審查權的形成 7
    一、新大陸的濫觴 7
    二、舊大陸的開創 8
    貳、規範控制與司法審查 12
    一、幾種相似的用語 12
    二、違憲審查之定義 12
    三、違憲審查的制度目的 13
    參、制度類型 14
    一、總說 14
    二、主要制度輸出國:美國與德國的職權設計 19
    三、小結 22
    第二節□痚磢犒H憲審查制度 23
    壹、從憲法解釋到違憲審查 23
    一、憲法解釋之意涵 23
    二、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護憲功能的形成 24
    貳、司法院大法官的權限 32
    一、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 32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1948年8月至1958年7月) 32
    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1958年至1993年) 33
    四、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993年至今) 34
    五、其他法規範 34
    參、定位吾國現制 35
    一、屬集中式審查 35
    二、屬事後審查制 36
    三、幾乎均係抽象審查,作抽象解釋,不解決個案爭議 36
    第三節□j法官解釋的效力及審查結果宣告之模式 40
    壹、尋找憲法解釋之標的 40
    一、為何要界定憲法解釋標的 40
    二、如何界定憲法解釋標的 41
    三、現階段的困難 44
    貳、違憲審查拘束力之深剖 44
    一、解釋效力背景說明 44
    二、拘束力範圍 46
    參、大法官審查法律後的宣告方式 54
    一、憲法上違憲法律的「無效」 54
    二、我國採取的多種宣告方式 55

    第三章□我國法律違憲審查的案件及評析 61
    第一節□妝擊P討論範圍的界定 61
    壹、研究對象 61
    一、焦點主要在對法律的審查 61
    二、範圍選擇 61
    第二節□蚰騞蓂z與立法追蹤 65
    壹、第六屆大法官 65
    一、違憲宣i 65
    二、違憲案數據列表 83
    三、合憲宣告 84
    四、若干非屬法律違憲審查,但值得觀察的案件 88
    貳、現任不分屆次之大法官 91
    一、違憲宣告 91
    二、違憲案數據列表 93
    三、合憲宣告 94
    四、程序問題? 95
    參、大法官作為代位立法者 95
    第三節□蚳狺尷R與成因檢討 97
    壹、大法官的表現 97
    一、被判定違憲的法律,數量上並不多 97
    二、大法官所採用的宣告方式 97
    三、大法官積極介入的領域 101
    四、立法者對司法解釋的回應 103
    五、現狀小結 104
    貳、現狀形成在制度上可能原因 105
    一、解釋效力、範圍 105
    二、「解釋憲法」的本質使然 106

    第四章□從問題癥結尋求解決 107
    第一節 司法者造法在制度上觀察與評價 107
    壹、比較法脈絡下的觀察 107
    一、不同法系對本議題所側重之處 107
    二、美國、德國對司法違憲審查拘束力的基本看法 110
    三、同樣存有立法權與司法權間的緊張關係 112
    貳、對我國大法官的評價 115
    第二節 存在於「司法」「違憲審查」權的自身難題 117
    壹、司法權、違憲審查權的本質定性 117
    一、司法權的本質為何 117
    二、我國釋憲權之運作動搖典型司法權的本質 120
    三、小結 123
    貳、抽象審查使司法更易於造法 124
    第三節□q司法侷限尋求權力行使界限 127
    壹、司法釋憲的侷限何在 127
    一、功能上的先天顧慮 127
    二、面對「對抗多數之難題」 127
    三、權力分立的觀點 130
    貳、嘗試劃下界限 132
    一、傾向「司法自制」(judicial self-restraint) 133
    二、功能取向分析法(Funktionell-rechtlichter Ansatz)的努力 134
    三、本文立場 136
    第四節□瑋N層面—解釋效力與宣告方式的調整 137
    壹、基本理念 137
    一、政治部門與大法官共治 137
    二、一次解決一案精神的參考 138
    三、持續向司法化邁進 140
    貳、違憲審查技術理論的建議 141
    一、主軸 141
    二、限縮解釋拘束力 142
    三、宣告方式的選擇 144

    第五章 結論與展望 149
    第一節 回顧 149
    第二節 司法改革後的明天 151
    "
    參考文獻: 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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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91651025
    94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916510251
    数据类型: thesis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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