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機構典藏-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NCCUR):Item 140.119/3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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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檢察官偵訊筆錄在證據法上之效力—以日本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例
    作者: 黃郁文
    贡献者: 何賴傑
    黃郁文
    关键词: 證據能力
    檢察官
    偵訊筆錄
    傳聞法則
    審判外之陳述
    日期: 2005
    上传时间: 2009-09-14 11:10:15 (UTC+8)
    摘要: 本論文之研究範圍是以檢察官在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為訊問時,所得之訊問筆錄之證據能力為論述重心,並未就被告在檢察官前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為討論。亦即是以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為主要之研究範圍,並附帶論述與之有密切關聯性的新增定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諸如:法官、司法警察所取得之被告以外之人之訊問筆錄,或是同意傳聞陳述作為證據等。
    其次,本文是以檢察官在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為訊問時,所得之訊問筆錄—簡稱為檢訊筆錄,為討論之範圍,不包含偵查中之勘驗筆錄、囑託鑑定所得之鑑定報告等等。而訊問筆錄在此係指記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面前所為陳述內容之筆錄,且該筆錄須經為陳述之被告以外之人簽名或蓋章始可。
    再者,鑑於自從修法後,學者間對於傳聞法則之基本原則、定義及其例外規定已有為數眾多之詳盡論述,故本文只會稍微簡述傳聞法則之背後法理與基本概念,以作為探討檢訊筆錄證據能力之基礎,而不做進一步地深入介紹。
    另外,由於我國有關傳聞法則之法律繼受,主要是參考日本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之規定,再輔以美國聯邦證據法中關於傳聞法則之規定。故本文在比較法方面,首先會介紹日本與我國檢察官在刑事程序上之定位及其和證據法則之關係,之後再以介紹日本之傳聞法則為主,輔以相關部分附帶提及美國之傳聞法則之規定,以及我國新修正之規定,並就新修正規定在實務上之運作結果為分析與評論。
    最後,本文將綜合學者對於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修正建議,並提出自己之意見。
    "第一章 論文題目之提出與說明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 3
    第四節 傳聞法則簡介 4
    第二章 檢察官於刑事程序上之地位 7
    第一節 日本法上檢察官之地位 7
    第一項 檢察官之由來 7
    第二項 檢察官之特色 8
    第一款 獨任制官廳 9
    第二款 適用檢察官一體之原則 9
    第三款 法務大臣只有一般之指揮監督權 9
    第三項 檢察官之權限 9
    第四項 檢察官之定位 10
    第一款 檢察官之法律上性質 10
    第一目 準司法官說 10
    第二目 當事人說 11
    第二款 檢察官之機能 11
    第五項 偵查中偵訊關係人之情形 13
    第一款 偵訊被告之情形 13
    第二款 偵訊被告以外之人之情形 14
    第六項 檢察官與被告之關係 14
    第七項 檢察官之地位與證據法規定之關係 14
    第二節 我國法上檢察官之地位 17
    第一項 檢察官之由來 17
    第二項 檢察機關之組織建構 18
    第三項 檢察官之職權 18
    第四項 檢察官之義務 19
    第一款 法定性義務 20
    第二款 客觀性義務 20
    第五項 檢察官之定位 21
    第六項 檢察官與被告之關係 22
    第七項 檢察官之地位與證據法規定之關係 22
    第三章 日本之傳聞法則與檢察官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 27
    第一節 日本傳聞法則之沿革 27
    第一項 昭和時代初期之陪審法 28
    第二項 大正至昭和時代之舊刑事訴訟法 29
    第三項 刑事訴訟應急處置法 30
    第四項 現行刑事訴訟法之制訂 30
    第二節 憲法與傳聞例外 32
    第一項 憲法之被告審問權與傳聞法則之關係 32
    第一款 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32
    第二款 對於刑事程序規定之影響 33
    第三款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證人」之意義 34
    第一目 形式說 35
    第二目 實質說 35
    第三節 傳聞法則之內涵 36
    第一項 定義 36
    第二項 傳聞禁止之理由 37
    第三項 傳聞證據之意義 38
    第一款 陳述之定義與實務見解 38
    第二款 陳述為非傳聞證據之場合 41
    第一目 行為之言語部分非傳聞證據 41
    第二目 供述是情況證據之情況 42
    第三目 關於精神狀態之供述 42
    第四節 傳聞法則之例外 43
    第一項 例外之基準 43
    第二項 例外之種類 44
    第一款 傳聞之書面材料 45
    第一目 法官面前之訊問筆錄 45
    第二目 檢察官面前之訊問筆錄 46
    第三目 法官、檢察官面前以外之書面記載 46
    第四目 訊問證人之筆錄或勘驗筆錄 47
    第五目 偵查機關之勘驗筆錄 48
    第六目 鑑定書 48
    第七目 被告之供述書和供述記錄書 48
    第八目 特別可以信任之文書 49
    第二款 傳聞供述符合法律規定者 49
    第三款 當事人同意之書面材料或供述 50
    第四款 經合意後作出之書面材料 52
    第五款 彈劾證明力之證據 53
    第五節 檢察官面前之訊問筆錄 54
    第一項 承認檢察官筆錄證據能力之由來 54
    第二項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違憲與否之爭 54
    第一款 違憲說 54
    第二款 合憲說 55
    第三項 檢察官訊問筆錄之證據能力 56
    第一款 訊問筆錄之作成方式 56
    第二款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 56
    第一目 前段合憲與否之爭議 56
    第二目 前段為例示或列舉規定之爭議 57
    第三目 其他相關爭議 58
    第三款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 58
    第一目 後段合憲與否之爭議 58
    第二目 「實質上不一致之供述」之論述 59
    第三目 相對的特別可信情況之論述 63
    第四目 後段其他要件之之論述 66
    第四項 日本實務之狀況 68
    第五項 小結 69
    第四章 我國之傳聞法則與檢察官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 71
    第一節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採行 71
    第一項 傳聞法則之引進 71
    第二項 傳聞法則引進之必要與否 72
    第二節 本土化傳聞法則 75
    第一項 傳聞證據之意義與型態 76
    第一款 定義 76
    第二款 審判外陳述 77
    第三款 非傳聞陳述之範圍 78
    第一目 原陳述本身屬於待證事實 78
    第二目 附隨於行為所發出之言語行為 79
    第三目 證明原陳述人之認知或心理狀態 79
    第四目 是用來證明對聽聞陳述者所造成之影響 79
    第二項 傳聞證據排斥之原則 79
    第一款 原則 80
    第二款 法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者 81
    第三節 傳聞法則之例外 85
    第一項 法官前所為之審判外訊問筆錄 86
    第二項 檢察官之前所為之偵查訊問筆錄 88
    第三項 檢察事務官及司法警察(官)前所為之調查詢問筆錄 88
    第一款 被告以外之人可到庭為陳述之情形 88
    第二款 被告以外之人未於法庭上陳述之情形 90
    第四項 特別之公務、業務或他種文書 91
    第一款 公務文書 91
    第二款 業務文書 92
    第三款 前二款以外之可信性文書 93
    第五項 當事人同意及擬制同意 93
    第一款 對於傳聞證據之同意 93
    第二款 當事人之擬制同意 96
    第四節 檢察官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 97
    第一項 檢察官之前偵查訊問被告以外之人之情形 97
    第二項 檢訊筆錄之證據能力 97
    第一款 具備證據能力之法定要件 99
    第一目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99
    第二目 不具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101
    第二款 本項所衍生之問題 102
    第一目 被告偵查中之詰問權能否有效行使? 102
    第二目 顯有不可信情況之判斷? 103
    第三目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由誰證明負擔? 104
    第四目 檢訊筆錄之採用是否限於證人有審判中無法到場之情形? 106
    第五目 被告聲請傳喚偵查中之原陳述人出庭作證時,法院可否以不必要駁回? 107
    第六目 被告取得證人審判外之有利於己之陳述時,該陳述可否作為裁判依據? 108
    第三款 檢訊筆錄之調查方法 109
    第五節 與檢訊筆錄相關之判決分析 111
    第一項 判決理由之整理與評論 111
    第一款 理由不備之違法 111
    第二款 供述未經具結 113
    第三款 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114
    第四款 是否合於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需命證人出庭後始可判斷 116
    第五款 程序從新原則 117
    第二項 實務判決之綜合分析 119
    第六節 臺、日立法例之比較 120
    第一項 區分檢察官與法官、司法警察所得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之具備要件 120
    第一款 日本法方面 120
    第二款 我國法方面 121
    第二項 審判外供述具結與否之不同 122
    第三項 日本之解釋論與立法論可為借鏡之處 123
    第五章 證據能力之有無與刑事訴訟之原理原則 125
    第一節 檢訊筆錄原則上具證據能力與刑事訴訟原理原則之衝突 125
    第一項 直接審理原則之違反 125
    第一款 直接審理原則之要求 127
    第二款 容許直接審理例外之原則 128
    第三款 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違反直接審理原則 129
    第二項 正當法律程序之違反 131
    第一款 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與適用 131
    第二款 詰問權與正當法律程序 133
    第一目 被告詰問權之內涵 133
    第二目 傳聞例外與被告詰問權之取代 134
    第三款 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要求 137
    第四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不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139
    第一目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規範目的 139
    第二目 規範目的之達成與比例原則之衝突 139
    第三項 武器平等原則之違反 143
    第一款 公平審判原則之內涵 143
    第二款 公平審判理念於我國法之適用 146
    第三款 法院逕採檢訊筆錄為證據違反武器平等原則 147
    第一目 被告之權利與武器平等原則 147
    第二目 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傳聞例外之規定違反武器平等原則 148
    第四項 小結 149
    第二節 對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解釋與修正 150
    第六章 總結論 155
    "
    參考文獻: 一、 中文部分
    (一) 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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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湯德宗,《行政程序法論》,元照出版公司,二00一年一月,初版第二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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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吳巡龍,「對質詰問權合憲限制與違憲限制的分際—評最高法院九四年台上字第八一二號判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二零零五年六月號第二十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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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渡□修,「不一致供述、自己矛盾供述」,《現代刑事法》,二千年八月第十六期。
    10、西田公一,「口頭弁論主義、直接主義ゾ定□ウギろみ刑訴法三二一□一項メ中心シウサ」,《自由シ正義》,一九七三年二月第二十四卷。
    11、內田一郎,〈ЭユШ刑訴ズれんペ直接主義シ伝聞証人〉,《早□田法□》,一九六六年四月第四十一卷二期。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89651029
    94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896510291
    数据类型: thesis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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