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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3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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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 我國公司經理人法律地位之研究 A Study of the Legal Problems of Corporate Officers in Taiwan |
Authors: | 陸君卿 Lu, Chun-Ching |
Contributors: | 劉連煜 Liu, Len-Yu 陸君卿 Lu, Chun-Ching |
Keywords: | 經理人 經理人登記 商事代理人 民法經理人 公司法經理人 Corporate Officer Executive Officer Corporate Manager the Management Agent |
Date: | 2006 |
Issue Date: | 2009-09-14 11:04:37 (UTC+8) |
Abstract: | 本研究立於「法人實在理論」和現代公司之「經營與所有分離原則」上,大膽假設「公司經理人有別於民事的意定代理人、公司法經理人的規範結構應有別於民法經理人的規範結構」,因此本文必須檢討經理人法律地位各面向的法律問題,從解構經理人法制開始,最後根據探討後的發現,重新定位經理人的法律構造和法律地位。本研究的思考脈絡及論理體系反映在論文目錄,摘要如下:
第一章說明研究架構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檢討經理人的法律概念。在法律規範中,「經理人」是享有管理事務和簽名權限、負擔特定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之自然人。本章比對後歸納現行經理人法制中認定經理人實有三種標準,展現出四種態樣以及現行法對於經理人資格的要求和欠缺積極或消極資格的六種法律效果。最後,檢討各種認定經理人標準的實益及影響,以本章探討為基礎,提出以經理人登記作為認定經理人的標準。
第三章檢討經理人的職權位階和法理構造。本章探討經理人在商業組織中的功能、位階和享有執行業務權限的正當性,所以必須清查現行法中其他具有執行業務權限的人員和法人機關,並且一一與經理人的職權做比較,以凸顯經理人在組織中的位階;其次,檢討經理人與其他有執行業務權限之人,其間發生權限衝突和權限競合的情形,以及合理的處理方法;以前述探討後的發現為基礎,再比較經理人與執行業務機關職權的法理構造,透視經理人與執行業務機關的內在結構。本章發現公司組織的經理人與公司執行業務機關皆立於營業輔助人的地位,其經理權與法人機關權限有別,屬於代理權限,為公司經理人找到初步的定位。
第四章從經理權特性檢討經理權的得喪變更。第三章對公司經理人之定位,是否能夠在法理上得到支持?本章首先要確立經理權的法律屬性,次分析經理權與民事意定代理權法律屬性的差異,以便進一步確認民事意定代理、民法經理權和公司法經理權法理構造的差異。其次,以第三章確認的經理人位階和經理權法理構造以及本章確認的經理權法律特性做為意識,以民法授與代理權的理論模型分別檢討公司法、民法和特別法經理權限的取得、喪失/變更和法律效力。分析後發現,公司法「選任經理人的決議」的性質是關鍵,其不僅賦予經理人身分,同是具有「授與經理權」的性質,但是不宜認定為「締結有償契約關係」的意思表示。
第五章檢討經理人與營業主體的基礎法律關係。本章首先探討該基礎契約關係的特徵,次與委任契約和雇傭契約比較後,以前幾章研究後累積的認知為基礎,檢討是否有必要將基礎法律關係定性為委任契約?有無必要與經理權的授與行為掛鉤?再以民法之代理權授與行為無因性理論為基礎,檢討基礎法律關係之變動對於經理權是否有影響?探討後導出基礎契約關係不必然是委任契約,基礎契約關係的得喪變更對於經理權的得喪沒有必然的影響,此一發現,可以呼應經理權授權行為不必採取契約說,間接地支持本文第三章採取的單獨行為說。此外,從信賴保護的原理檢討發生表見經理權的可能情況,而論及經理人登記制度在信賴保護原理下健全經理人制度的使命。
第六章探討經理人的義務與法律責任。本章檢討公司治理的對象是否及於經理人?在我國討論經理人對內、對公司負擔契約義務,乃基於其間的基礎法律關係,幾乎不曾討論基於代理理論,經理人對本人是否負擔義務?本章以美國為例,探討其現況。其次,整理和分析現行法中科以經理人賠償責任、刑罰和行政罰的法條,歸納出經理人對內、對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並再加以區分為個人身分、經理人身分、公司負責人身分和受雇人身分負責,以及區別是否與營業主體連帶賠償或者並罰等情形。以此為架構再探討適用經理人處罰規定時的法律問題。除了呼應第二章所提出的以經理人登記做為認定經理人的標準和第五章呼籲經理人登記制度的使命,經理人身分在現行法下沈重的法律責任,更凸顯以「登記行為做為取得經理人身分的生效要件」,慎重其事的正當性。
第七章檢討經理人法規範下的適用問題。本章以第二至第六章探討後的心得整理出適用經理人法規範時可能碰觸的鄰接問題,例如公司依照民法第五五三條選任的經理人得否依照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登記之?又例如民法經理權範圍與公司法經理權範圍的設計是否應有分別?以及勞動法規、證券交易法規或或者銀行法規如何認定經理人?這些特別法中與經理人概念鄰接的身分概念為何?如何解釋和適用法律?等等。二十一世紀經理人在公司法與民法之間如何適從?
第八章結論。沿著本研究各章問題意識的發展,整合各章的發現和主張,歸納出本研究的心得和見解。 "詳 目
第壹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1
第三節 研究方法 3
第四節 研究限制 6
第五節 問題意識 6
第貳章 經理人概念的檢討 9
第一節 認定經理人的法定標準 9
第一項 以授與經理權認定經理人 9
第一款 民法第五五三條 9
第二款 民法經理人與意定代理人重疊 10
第二項 以選任決議認定經理人 10
第一款 公司法第三十一條一項與民法第五五三條同質 11
第二款 公司法第二十九條三條件的法律效力 11
第一目 公司章程規定設置經理人 12
第二目 經理人在國內有住居所 12
第三目 公司選任經理人 12
第三款 公司法第二十九條選任決議之法律性質的商榷 13
第四款 公司法第二十九條選任決議性質與民法第五五三條的關係 15
第三項 以特定職銜認定經理人 15
第一款 信用合作社的經理人 15
第二款 其它特殊機構的經理人 15
第四項 以混合標準認定經理人 16
第一款 特定職銜+選任決議:信用合作社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16
第二款 特定職銜+選任決議:合作社的五種經理人 16
第三款 選任決議或授與經理權+委任契約: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委任經理人 17
第二節 經理人的資格 17
第一項 積極資格及欠缺資格的法律效果 17
第二項 消極資格及欠缺資格的法律效果 18
第一款 當然解任者 19
第二款 營業主體意定解任 21
第三款 主管機關命令解任 21
第四款 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務 21
第五款 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 22
第六款 主管機關不核發營業執照 22
第三節 經理人認定標準的檢討 23
第一項 經理人登記 23
第一款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之經理人的登記 23
第二款 商業登記法的經理人登記 24
第二項 經理人職銜 24
第一款 如何定位執行長的法律地位? 25
第三項 經理人認定標準的檢討 26
第ㄧ款 實質認定標準的商榷 26
第二款 形式認定標準的商榷 27
第三款 區別經理人認定標準的實益何在? 28
第四款 改以登記制度認定經理人之商榷 28
第四節 小結 29
第叁章 經理人職權位階與法理構造的檢討 33
第一節 經理人之職權位階 33
第一項 經營主權理論的演變 33
第一款 經理人主權理論的式微 33
第二款 董事會主權理論 34
第三款 董事會主權理論兼採經理人制度 35
第二項 我國經理人職權的法律位階 36
第一款 經理人職權與執行業務機關權限性質的分別 36
第二款 經理人職權與執行業務機關權限內容的分別 37
第三款 經理人職權與執行業務機關權限位階的分別 37
第二節 執行業務機關之職權及法理構造的檢討 38
第一項 無限/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機關︰無限責任股東 38
第一款 無限公司 38
第二款 兩合公司 40
第二項 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機關:董事 40
第三項 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機關︰董事會 40
第一款 獨立委員會職權 41
第四項 有權執行業務的代表機關 42
第一款 有限公司:代表公司的董事 42
第二款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2
第五項 其他有權執行業務者 43
第一款 行號的執行業務人︰號東 43
第一目 獨資行號號東 43
第二目 合夥行號號東 43
第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常務董事 44
第四款 控制股東 44
第五款 事務處理人員 45
第三節 經理人職權之法理構造的檢討 45
第一項 經理人與具有執行業務權限者之權限的爭議 45
第一款 權限的衝突 46
第二款 權限的競合 47
第一目 董事長兼經理人 47
第二目 有限公司董事兼任經理人 48
第三目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經理人 48
第二項 經理人職權的法理構造 49
第一款 法人的經理人職權的法理構造 49
第二款 非法人的經理人職權的法理構造 49
第三項 董事會變革下公司法經理人職權功能的趨向 49
第一款 公司法經理人職權之法理構造 50
第二款 公司法經理人之職權功能 50
第四節 小結 51
第肆章 從經理權特性檢討經理權的得喪變更 53
第一節 授權行為的標的 53
第一項 經理人職權 53
第一款 經理人職權的內涵: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53
第二款 行使經理權的法律效果:營業主體負擔 54
第二項 經理人職權的法律性質 54
第三項 經理人職權與民事意定代理權的比較 55
第一款 授與原因的差異 55
第二款 法定的權限內容 v. 意定的權限內容 55
第三款 事實/法律行為 v. 法律行為 56
第四款 意定的/法定的範圍限制 v. 意定的範圍的限制 56
第五款 要式授權 v. 不要式授權 57
第六款 二人簽名 v. 全體簽名 57
第二節 經理權授權行為的法律性質 58
第一項 勞務契約之一部份說 58
第一款 委任契約說 58
第二款 無名契約說 58
第二項 融合契約說 58
第三項 勞務關係說 59
第四項 單獨行為說 59
第一款 法學上的發現:代理授權行為獨立於基礎法律關係 59
第二款 單獨行為說 59
第五項 經理權授權行為的法律性質的商榷 60
第三節 從意定代理權規範結構的趨向檢討經理權授權行為 60
第一項 意定授權:民法第五五三條之明示授與經理權 61
第二項 意定授權:民法第五五三條的默示授與經理權 62
第三項 意定授權:公司法第二十九條一項默示地授與經理權 63
第一款 「意定授與經理權」的意思表示 63
第二款 「法律授與經理權」意思通知? 64
第三款 「締結有償服務契約」的意思表示? 65
第四項 未踐行公司法第二十九條之影響 66
第一款 交易相對人如何主張公司負擔本人責任? 66
第二款 公司如何控制表見代理的發生機率? 66
第三款 經理人如何避免無權代理而自己負擔責任? 67
第四節 經理人職權的喪失及限制 67
第一項 公司法經理人職權的喪失與限制 67
第一款 解任公司法經理人使自動喪失經理權 67
第一目 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解任決議的法律效力 68
第二目 公司法第三十條:當然解任的法律效力 68
第三目 特別法:主管機關命令解任的法律效力 68
第二款 意定地限制公司法經理人職權:行為方式 69
第一目 以公司章程限制公司法經理人職權 69
第二目 以契約限制公司法經理人職權 69
第三目 以決議限制公司法經理人職權 69
第三款 意定地限制公司法經理人職權:限制態樣 69
第一目 使喪失管理事務權限 69
第二目 使喪失簽名權限 70
第三目 使喪失一部份管理事務權限和一部份簽名權限 70
第四目 使喪失經理權全部作用 70
第二項 民法經理人職權的喪失與變動 71
第一款 撤回民法經理人的經理權使喪失經理權 71
第二款 對民法經理人的經理權範圍加以限制 71
第一目 使喪失管理事務權限 71
第二目 使喪失簽名權限 72
第三目 使喪失一部份管理事務權限和一部份簽名權限 72
第四目 使喪失經理權全部作用 72
第三款 經理權的法定限制 73
第三項 特別法經理人職權的喪失與限制 73
第四項 限制經理權之效力 74
第五節 小結 74
第伍章 經理人與營業主體的基礎法律關係的檢討 79
第一節 基礎法律關係之商榷 79
第一項 經理人服務契約的特徵 80
第一款 契約標的:提供勞務?處理事務? 80
第二款 標的之屬性︰自主性?從屬性? 81
第三款 利益的歸屬:為自己的利益?為他人的利益? 81
第四款 信賴關係:親自處理?短期/長期契約? 81
第五款 對價關係:有償為原則?無償為例外? 82
第六款 契約責任:忠實義務,加重的受任人義務? 83
第七款 後契約義務:繼續處理,視為存續 83
第二項 經理人服務契約與委任契約 84
第三項 經理人服務契約與僱傭契約 85
第四項 基礎法律關係定性化之商榷 86
第一款 私法自治觀點 86
第二款 公司職務負責人觀點 86
第三款 法律規避觀點 87
第四款 經理人並非法人機關 87
第二節 基礎法律關係之變動對經理人法律地位的影響 87
第一項 無因性與有因性理論之爭議 88
第一款 德國意定代理無因性理論 88
第二款 我國意定代理授權行為與基礎法律關係的爭議 88
第三款 經理權授與行為與基礎法律關係的分合 90
第二項 基礎法律關係之變動對經理人職權的影響 90
第一款 意定地變動經理人法定職權的內容 90
第二款 意定地限制經理人法定職權的範圍 90
第一目 民法上意定限制經理權的範圍 91
第二目 公司法上意定限制經理權的範圍 91
第三目 營業主體制定之「核決權限」的檢討 92
第三款 終止服務契約 94
第四款 基礎法律關係失效的其他理由 95
第三項 基礎法律關係中限制經理人職權的法律效果 95
第三節 表見經理權 96
第一項 信賴保護與表見經理權 96
第一款 公司章程記載特定經理人或授與經理權(公司法29 I) 97
第二款 交付公司印鑑給經理人員 98
第三款 經理人登記 99
第二項 表見經理權處理方式的檢討 99
第三項 登記制度的未來使命 101
第一款 建立經理人登記的單一平台 101
第二款 整合經理人登記之生效事項和對抗事項 101
第三款 當事人自主登記、自己責任、主管機關管理和文書認證 101
第四款 檢討現行經理人登記法規 102
第四節 小結 102
第陸章 經理人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107
第一節 經理人立於代理人地位的義務 108
第一項 經理人的受託人義務與判斷標準 108
第二項 經理人與董事之治理責任的分別 110
第三項 我國經理人的受託人義務 111
第二節 經理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112
第一項 對內的民事責任:對營業主體的賠償 113
第一款 個別的契約關係:以債務人身分對營業主體賠償 113
第二款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以經理人身分對公司賠償 113
第三款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一項及其他:以負責人身分對公司賠償 114
第二項 對外的民事責任:對第三人的賠償 115
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二項等:以公司負責人身分與公司連帶賠償 115
第一目 過失責任 v. 無過失責任 115
第二目 第三人責任與公司社會責任 118
第三目 行號經理人得否類推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118
第二款 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九條:以經理人身分與合作社連帶賠償 119
第三款 民法第一八八條:以受雇人身分與公司連帶賠償 119
第四款 其它法規:以個人名義賠償 120
第三節 經理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121
第一項 經理人刑罰之種類 121
第二項 經理人不法行為:經理人受罰 121
第一款 經理人身分犯之刑罰 121
第三項 行為負責人不法行為:經理人受罰 122
第四項 法人不法行為:經理人受罰/代罰 123
第一款 公司法經理人以公司負責人身分併罰 123
第二款 公司法經理人以公司負責人身分代罰 124
第三款 經理人以行為負責人身分代罰 124
第五項 公司/行號負責人不法行為:經理人受罰 124
第四節 經理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125
第一項 經理人行政罰的種類 126
第二項 經理人違法:經理人受罰 126
第三項 經理人違法:營業主體併罰 126
第四項 營業主體違法:經理人代罰 127
第一款 撤銷經理人登記 127
第二款 拘提管收/限制經理人出境 127
第五項 經理人行政罰與刑罰競合 128
第一款 刑罰與行政秩序罰之區別 129
第二款 行政秩序罰與刑罰之競合 129
第五節 小結 130
第柒章 我國經理人法制的適用問題 133
第一節 經理人規範的差異和影響 133
第一項 經理人的認定標準不一 133
第二項 經理權的範圍和限制規範不一 133
第三項 經理人登記事項有限、對抗事項有限 134
第二節 民法經理人的鄰接問題 134
第一項 公司法認定經理人的標準是否排除了適用民法經理人的機會? 134
第二項 公司之民法經理人得否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登記之? 134
第三項 公司法第二三五、二六七條是否適用於民法經理人? 135
第三節 公司法經理人的鄰接問題 136
第一項 民法的「商號」經理人規定是否適用於公司? 136
第二項 民法經理權範圍與公司法經理權範圍是否應有分別? 136
第三項 民法對於經理權的法定限制是否適用於公司法經理人? 137
第四項 民法第五五七條與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的現代作用 137
第四節 勞動法規經理人的鄰接問題 138
第一項 經理人與勞工概念的界線:勞動從屬性? 139
第二項 經理人與雇主概念的界線:綜理全盤業務之人? 139
第三項 經理人與雇主的契約關係:勞動契約關係? 140
第五節 證券交易法經理人的鄰接問題 141
第一項 證交法經理人:多元認定標準? 141
第二項 短線和內線交易的經理人:以職銜認定? 141
第六節 銀行法規經理人的鄰接問題 143
第一項 銀行法規的經理人:多元認定標準? 143
第二項 公司法經理人:銀行的負責人? 144
第三項 民法經理人:銀行負責人? 145
第四項 銀行之新興管理職銜的定位 145
第捌章 結論 149
參考文獻 161
後 記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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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93961002 95 |
Source URI: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3961002 |
Data Type: | thesis |
Appears in Collections: |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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