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機構典藏-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NCCUR):Item 140.119/29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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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我國有線電視消費爭議救濟之研究
    作者: 謝長育
    Hsieh Chang Yu
    貢獻者: 石世豪
    Howard Shih
    謝長育
    Hsieh Chang Yu
    關鍵詞: 有線電視
    消費爭議
    救濟
    廣播電視法
    消費者保護法
    日期: 2003
    上傳時間: 2009-09-11 16:20:19 (UTC+8)
    摘要: 有線電視普及化之後,隨之而來的觀眾收視權益問題與上游有線電視頻道節目供應業者(包括製作業者及代理銷售業者)及下游有線廣播電視(播送)系統業者頻道併購競爭等問題,使得有線電視市場顯得異常熱絡,而觀諸檯面上發生之種種爭議,觀眾似乎是最大的輸家。

    有線電視此一蓬勃發展的產業,有許多法令上的問題,加上市場競爭激烈,各方政商勢力角逐以及電信業者爭取參與,發生嚴重的市場失序問題,引發多起糾紛。例如民國八十六年二月,由於TVBS系列頻道與系統業者雙方因續約問題發生爭執,造成長達十天的斷訊,為第一件觀眾控告系統業者的官司。從這次斷訊事件中發現,有線電視合法化之後,表面上訂戶以極低廉的價格可以收視幾達七十多個頻道,業者也因為裝機戶數的提高而收入豐碩,但事實上觀眾的收視權益經常不受重視,收視戶成為頻道供應業者與系統業者之間談判的籌碼,對於我國有線電視長遠的發展,並無助益。

    除了一連串因頻道供應業者與系統業者齟齬產生的斷訊停播事件之外,系統業者任意更動頻道、超收費用、胡亂插播廣告等現象觀之,在在都與觀眾的收視權益息息相關。

    目前國內有線電視業者除提供節目供民眾收看外,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媒體相互整合的結果,部分業者亦透過有線電視之傳輸網路,提供寬頻上網之服務。未來有線電視數位化之後,可將大量之資訊透過壓縮傳送至客戶端,業者除提供節目及上網服務外,尚可利用頻寬提供網路影像電話、隨選視訊計次付費節目、互動電視及保全系統等加值服務,有線電視產業未來發展潛力,不容忽視。

    有線電視產業處於快速變動、複雜混沌的傳播生態,如何應用新的政策與科技,掌握世界潮流與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讓此一產業的發展可以導向正途,不論對政府、業者或是閱聽人,都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基於以上問題意識,本研究目標包括下列幾項,分別是:
    (一)探討我國有線電視事業發生消費爭議之成因與消費爭議之案例與類型。
    (二)探討我國有線電視消費者保護之行政監督與司法救濟體系。
    (三)探討消費者面臨有線電視消費爭議時,如何保障與維護自身權益。

    經歷多年的兼併與整合,有線電視產業的基本結構與融合已近完成,並朝向較為穩定的產業規模發展。在有線電視台的經營方面也有重大的轉型,除了傳輸頻道節目外,業者更跨足到電信、資訊、網際網路、電子商務等嶄新事業領域,未來其所扮演的角色,將與消費者的生活面更為貼近,也正因為如此,如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是有線電視業者的首要之務。

    在研究的過程中發現,行政權的主動介入,是保障消費者收視權益的最佳方式,雖然消費者可以透過消費者保護法當中規定的申訴、調解與消費訴訟的方式保障自身的權益,但往往緩不濟急,而且透過調解與消費訴訟解決爭議的案例屈指可數。勢單力薄的消費者,面對擁有龐大人力、物力、財力的有線電視經營者,雙方擁有的資源極度不對等,而循司法程序解決紛爭,往往曠日費時,無法即刻獲得救濟。

    在訪問政府官員的過程中,官員們均指出,目前有線電視廣播法第五十一條是政府行政監督最有效的利器,因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的費率委員會擁有有線電視收視費用費率的審議權,故只要消費者向政府反映收視問題,多能獲得業者的善意回應並能儘速解決。同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如果系統經營者的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無法改正,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可以撤銷系統經營者之營運許可證。另依據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系統經營者之營運許可,有效期間為九年。如果系統經營者罔顧消費者權益,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屆時可不許其繼續營運,也是管制系統經營者的方式之一。行政機關的積極管制與介入,是保障有線電視收視戶權益的最佳良方。
    參考文獻: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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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報紙及雜誌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新聞研究所
    86451019
    92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864510191
    資料類型: thesis
    顯示於類別:[新聞學系]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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