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 就現象而言,犯罪是一種人類行為的攻擊狀態,狀態中攻擊與受到攻擊是兩個不可或缺的面向。如果從被攻擊者的角度來思考,犯罪是一種人類共同生活利益受到侵擾的狀態,而且這樣的侵擾已經到達社會成員無須忍受的程度。所謂無須忍受的判斷標準,可能取決於受到干擾之生活利益的類型(並不是所有類型的利益侵害都可以被認為是犯罪,例如單純無資力償還借款,雖然使得債權人的利益受損,但是純粹的無法滿足債權,我國刑法並沒有將之規定為犯罪行為),也有可能是取決於利益受到干擾程度的強弱,(有時候即使是刑法保護的利益受到干擾,但是由於干擾的強度輕微,刑法也沒有規範,例如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時,因為人多擁擠而不方便行動,則這一程度的自由破壞,一般也認為沒有犯罪狀態的存在)。然而當我們把觀察的角度置放於利益攻擊的發動時,還可以發現,只是單純考量被攻擊者的利益侵擾類型與程度,事實上還不足以決定涉及利益侵擾的人類行為是否已經具備有犯罪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