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機構典藏-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NCCUR):Item 140.119/15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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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地方自治團體聲請憲法裁判之研究
    Studies on application lodged with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by local self-government.
    Authors: 何立傑
    Contributors: 詹鎮榮
    何立傑
    Keywords: 地方自治團體
    憲法訴訟
    制度性保障
    日本地方自治法
    Local self-government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Japanese local Autonomy law
    Date: 2024
    Issue Date: 2024-07-01 12:51:34 (UTC+8)
    Abstract: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衝突可認為起因於憲法規範之不明確性,又因管轄事務之嶄新化與細緻化,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機率更甚以往。考量中央與地方間關係之實體法上抽象性,基於憲法對於地方自治之誡命保障,故更需以完善程序上保障作為權限保障重要之一環。而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憲法救濟程序邁入新紀元,然針對地方自治團體之憲法救濟程序,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改制為憲法訴訟法時,並未以憲法對於地方自治保障本旨之立法核心,而僅係參酌過往實務見解並將其構築之見解明文化,並未開啟救濟程序之新頁。本次新法針對地方自治團體之憲法救濟程序仍有所錯誤解釋或漏未規定者,故應有再次以地方自治本旨為導向從新構築相關程序與要件。
    我國憲法相較於多數單一國制國家憲法,針對地方自治之相關規定採取較高密度之權限保障且係單一國制而帶聯邦化色彩之構建。基於該聯邦化憲法之規定,則針對地方自治團體須追求實體法與程序法上之高度保障。同時憲法實務則繼受德國法制採取制度性保障之觀點。而自不同時期憲法救濟程序(大法官會議規則、大法官會議法及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憲法實務探究程序要件,與新法施行後之實務見解,仍與地方自治保障之本旨於訴訟程序上之落實仍有所落差。
    地方自治團體之憲法爭議雖主要為憲法層級之法律上爭議,然或多或少帶有政治紛爭之意味,雖不能說因為帶有政治紛爭而拒卻於法院之外,然仍須有一訴訟外協商或先行紛爭解決程序,以符合中央與地方並非敵對而係合作之協力關係。對此,可參酌日本地方自治法之相關法制建構。
    現行憲法訴訟法明文准許地方自治團體聲請憲法裁判之相關規範(第47條、第82條與第83條)並無法完足貫徹地方自治團體憲法救濟之程序保障。故針對地方自治團體之憲法救濟程序,首先不應區分訴訟標的為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異其聲請途徑,以避免混淆實體要件與程序要件。同時應肯認法官針對地方自治條例之聲請權限。又針對地方自治團體之準裁判憲法審查,現行法誤解準裁判憲法審查之標的並將適用態樣規定過度限縮而無法涵蓋所有地方自治團體所涉憲法上紛爭。另針對其他地方自治團體所涉爭議,諸如地方自治團體內部機關爭議之延伸、與中央政府之權限爭議或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爭議,均有待立法者補充相關訴訟類型,以達地方自治團體訴訟法上之程序保障。
    The conflict of authority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is caused by the ambiguity of constitution, and because of the affairs are new and detailed, the chances of conflicts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authorities are greater than before. Based on the abstract nature of substantive law, procedural protections are even more necessary.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 Act, the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procedure has entered a new era. However, the core legislative principles of the Constitution’s purpose of protecting local autonomy was not considered. This new law still has some errors and omissions. Therefor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re-constructed based on the purpose of local self-governance.
    Although the constitutional conflict of local self-government are mainly constitutional issue, but more or less have the meaning of political disputes. Thus still need to have a negotiation or preliminary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Compared with the constitutions of most unitary state countries, our constitution adopts a higher density of authority guarantees for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local governance and is a unitary state system with a federal feature. The constitutional practice follows the German legal system to adopt institutional guarantees. However, constitutional practice in different periods, as well as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aw, are still a gap in its implementation from the purpose of protection of local seif-governance.
    Conclusion that the current 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Act (Articles 47, 82 and 83) cannot fully implement the procedural protection for local self-governance. Therefore, first of all, we should not distinguish whether the target of litigation is self-government matters or commissioned matters. Regarding the judicial review of the court decisions for local self-goverance adjudication, the requirements are too narrow to cover all constitutional disputes involving local self-governments.
    Reference: 一、中文(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序)
    (一)專書
    內政部編印,地方自治論述專輯(第一輯),初版,1995年。
    內政部編印,地方自治論述專輯(第三輯),初版,2007年。
    吳庚著,憲法的解釋與適用,第三版,2004年。
    吳庚大法官榮退論文集編輯委員會,吳庚大法官榮退論文集公法學與政治理論,初版,2004年。
    吳庚、陳淳文著,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增訂七版,2021年。
    吳信華著,憲法訴訟專題研究(一)訴訟類型,初版,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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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信華著,憲法訴訟基礎十講,第二版,2022年。
    李惠宗著,憲法要義,第七版,2015年。
    林子儀、葉俊榮、黃昭元、張文貞著,憲法權力分立,第二版,2008年。林谷蓉著,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初版,2005年。
    林紀東著,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三),第七版,1993年。
    林紀東著,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四),第六版,1993年。
    法治斌、董保城著,憲法新論,第六版,2014年。
    政大法學院主辦,地方自治之監督學術研討會成果報告,1999年。
    翁岳生著,憲法之維護者,初版,2022年。
    陳春生著,論法治國之權利保護與違憲審查,第一版,2007年。
    陳敏著,行政法總論,第十版,2019年。
    陳清秀、蔡志芳主編,地方自治法,二版,2021年。
    許士宦著,口述講義民事及家事程序法第一卷-民事訴訟法(下),增訂一版,2019年。
    許宗力著,憲法與法治國行政,初版,1999年。
    張正修著,地方制度法理論與實用綜合版,第一版,2009年。
    黃錦堂著,地方制度法基本問題之研究,初版,2000年。
    黃錦堂著,地方制度法論,第二版,2012年。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編印,地方自治法學論輯(上),初版,1999年。
    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臺灣行政法學會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999)行政救濟、行政處罰、地方立法,初版,2000年。
    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臺灣行政法學會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2)公務員法與地方制度法,初版,2003年。
    劉文仕著,地方制度改造的憲政基礎與問題,第一版,2003年。
    蔡宗珍著,憲法與國家(一),初版,2004年。
    蔡茂寅著,地方自治之理論與地方制度法,增補版,2006年。
    蔡秀卿著,地方自治法,初版,2009年。
    關中主編,地方制度研究論文集,初版,2002年。
    蘇永欽主編,地方自治落實人民主權的第一步,2002年。
    Peter Badura、Horst Dreier主編,蘇永欽等譯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上冊),2010年10月。
    Klaus Schlaich、Stefan Korioth著,吳信華譯,聯邦憲法法院地位、程序、裁判,初版,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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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里長延任案的面面觀座談會,月旦法學雜誌,第85期,第177-191頁,20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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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理翔,論憲法重要性作為人民聲請憲法審查之受理要件-借鏡德國憲法訴願制度與相關裁判見解展望我國憲法訴訟法未來發展,公法研究,第3期,第127-154頁,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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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明孝,地方自治法規遭函告無效之救濟途徑與問題-兼評行政院院台訴字第1020152497號之訴願決定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8號裁定,月旦法學雜誌,第235期,第26-49頁,2014年12月。
    吳信華,憲法訴訟-訴訟類型:第三講憲法疑義、機關爭議、法令違憲,月旦法學教室,第75期,第28-39頁,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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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信華,憲法訴訟-訴訟類型:第四講法官聲請釋憲,月旦法學教室,第79期,第24-37頁,2009年5月。
    吳信華,大法官釋憲程序的法律規範與程序自主權,月旦法學教室,第109期,第77-87頁,2011年11月。
    吳信華,憲法的直接適用性與憲法疑義的訴訟類型,月旦法學教室,第117期,第6-8頁,2012年7月。
    吳信華,2013年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評析IV,臺灣法學雜誌,第232期,第22-38頁,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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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信華,見解有異作為統一法令解釋之要件-釋字第726號解釋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35期,第49-56頁,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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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信華,依地方制度法之聲請釋憲-釋字第527號解釋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100期,第40-51頁,20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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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信華,憲法訴訟法中訴訟類型的立法簡析-新舊釋憲法制的比較觀察,月旦法學教室,第222期,第35-46頁,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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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信華,憲法訴訟法的幾個立法缺失,月旦法學雜誌,第322期,第53-70頁,2022年3月。
    吳信華,憲法訴訟法立法之移植德國,公法研究,第1期,第43-70頁,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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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信華,上級監督機關對地方自治條例的聲請釋憲,月旦法學教室,第242期,第6-8頁,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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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信華,法規範審查不受聲請人主張拘束?,月旦法學教室,第247期,第6-8頁,2023年5月。
    吳信華,地方議會依地方制度法及釋字第527號而聲請釋憲?-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132期,第5-16頁,2023年6月。
    吳信華,2022年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評析,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82期,第195-248頁,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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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仁淼,地方自治中的住民自治-以日本之住民訴訟制度為中心,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65期,第1-46頁,2008年3月。
    李建良,基本權利理論體系之構成及其思考層次,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第9卷第1期,第39-83頁,1997年3月。
    李建良、劉淑範,公法人基本權利能力之問題初探-試解基本權利本質之一道難題,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四輯,2005年5月。
    李建良,行政法院審判與裁判憲法審查,月旦法學雜誌,第322期,第6-31頁,2022年3月。
    李建良,地方議員停權的行政救濟(之三)-議會行為、訴訟類型與訴訟利益,臺灣法律人,第11期,第171-177頁,202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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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明昕,地方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委任及委託:以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爭議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第39卷第4期,第213-297頁,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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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明鏘,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之關係,東吳公法論叢,第10卷,第207-240頁,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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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茂寅,地方立法權之研究-地方制度法下之說明,臺大法學論叢,第31卷第6期,第1-72頁,200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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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宗珍,憲法疑義解釋程序之功能與存廢省思,臺灣法學雜誌,第148期,第27-48頁,2010年3月。
    蔡秀卿,中央與地方間爭議解決法制之現況與課題,月旦法學雜誌,第104期,第21-32頁,200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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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志方,從特別信賴與專業原則,論行政委辦之憲政體制,作者自刊,2023年9月。
    劉文仕,自治立法權運作實務與檢討-自治立法的內涵與限制,律師雜誌,第279期,第70-87頁,2002年12月。
    劉明生,一貫性審查與重要性審查,月旦法學教室,第224期,第14-16頁,2021年6月。
    劉建宏,地方自治團體之原處分機關不服自治監督機關訴願決定時之行政救濟途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10期,第149-176頁,2003年10月。
    蕭文生,公法人無法主張基本權利之保護?-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評析,公法研究,第6期,第189-230頁,2023年9月。
    塩野宏箸、蔡茂寅譯,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關係,月旦法學雜誌,第98期,第183-186頁,2003年7月。

    (三)學位論文
    邵曼璠,論憲法上之制度性保障-以財產權保障為例-,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1998年。
    謝碩駿,地方法規定位與監督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02年。
    陳樹村,地方自治之行政監督與司法審查,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學位論文, 2007年。
    陳之昱,國家與地方間之委辦法律關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14年。

    二、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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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藤田宙靖著,行政組織法,初版,1994年。
    工藤達朗著,ドイツの憲法裁判-連邦憲法裁判所の組織・手続・権限,初版,2002年。
    宮田三郎著,地方自治法入門,第一版,2003年。
    憲法理論研究会編,憲法と自治,初版,2003年。
    渋谷秀樹著,憲法,初版,2007年。
    杉原泰雄著,地方自治の憲法論「充実した地方自治を求めて」,補訂版,2008年。
    高田敏、村上武則編,ファンダメンタル地方自治法,第2版,2009年。
    松本英昭著,逐条地方自治法,第6次改訂版,2011年。
    塩野宏著,行政法III行政組織法,第四版,2012年。
    宇賀克也著,地方自治法概說,第六版,2015年。
    西上治著,機関爭訟の「法律上の爭訟」性,初版,2017年。

    (二) 期刊文章
    杉原泰雄,地方自治の本旨,法学教室,1994年6月号(No.165)。
    比較地方自治研究会、財団法人自治体国際化協会,世界地方自治憲章と各国の対応,平成15年度比較地方自治研究会調査研究報告書,2005年(平成16年)。
    衆議院憲法審査会事務局,衆憲資第93号「国と地方の在り方(地方自治等)」に関する資料,平成29年4月(2017年)。

    (三) 學位論文
    金崎剛志,国家監督の存続理由―理念としての自治と制度としての監督―,東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総合法政専攻,博士学位論文,2014年
    横堀あき,ドイツ「地方自治」保障に関する一考察一国家権限画定のための「本旨」解釈に向けて一,北海道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学政治学専攻,博士学位論文,2020年
    Description: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109652023
    Source URI: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9652023
    Data Type: thesis
    Appears in Collections:[Graduate Institute of Law and Interdisciplinary Studies] The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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