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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家族財富傳承管理-以VISTA信託治理為例
    Heritage Family Wealth Management –The Case of BVI VISTA Trust Governance
    Authors: 賴建宏
    Lai, Chien-Hung
    Contributors: 朱德芳
    賴建宏
    Lai, Chien-Hung
    Keywords: 信託
    信託法
    BVI
    VISTA
    委託人
    受託人
    信託受益人
    信託保護人
    董事會
    公司治理
    Date: 2023
    Issue Date: 2023-03-09 18:52:17 (UTC+8)
    Abstract: 摘 要
    家族財富傳承除了傳統的繼承外,富豪多以慈善基金會或公益信託等來行控股之事,但慈善基金會或公益信託最終受益並非家族成員,因此除非有特別考量,否則要把財產捐出去,只為控股這單一目的者還是少數。
    台灣受限於法規上未盡完備,家族未能採信託架構,僅能採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來管理家族財富。然而,這也只解決了股權不會因為繼承而逐漸分散進而導致喪失控制權的問題,對於財富遍佈全球的家族而言,能夠傳承財富又能讓家族永續才是終極目標,VISTA信託可以提供符合此需求的法規架構。但在這種架構下,該家族企業如何治理才能永續發展,一直未能有所探討,因此本論文將以研究VISTA信託下的公司治理架構為主軸,參酌德、日、美、台各國的管理架構,提出適合的VISTA信託下公司治理方式,期盼達到家族企業永續蓬勃發展的目標。
    VISTA信託對於信託資產BVI公司股權管理特點:
    (一) VISTA信託可以無限期地持有BVI公司股權,BVI公司股權得被永久保存於信託之中。
    (二) 根據VISTA法案第七條之「董事執行職務規則」(Office of Director Rules, ODR),受託人不得出任BVI公司的董事,委託人或信託保護人可以管理控制BVI公司董事的任免和給付薪酬事宜,委託人也可自行擔任BVI公司的董事。受託人不得干涉管理公司事務,相關事務由BVI公司的董事自行處理。
    (三) 受託人不得介入BVI公司的決策或業務,除非委託人在信託文件載明,授權受託人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介入BVI公司經營,例如當BVI公司董事會運作產生僵局時。
    VISTA信託法中明確規範董事會規則,BVI公司的董事才是真正的權力核心,董事只對公司負責,不對信託及受託人負忠誠義務及善良義務。因此如何讓BVI公司董事會運作有效率、能夠達到家族企業永續經營的目的就是重要的課題。依據VISTA信託法董事相關條款,由受託人應依照信託文件維持董事會的結構、維持董事會的運作方式。因此,本文參酌主要國家公司治理架構並審酌VISTA信託法特性後,建議治理VISTA信託的方法是,將BVI公司最高治理單位架構為雙權雙層董事會。
    本文建議的雙權雙層董事會是採用「不均等權力下的平衡原則」進行規劃,所謂「不均等權力」是指董事會中的成員,其權力與義務因其身分而區分,不同種類的董事,有不同的權力與義務,按照各類董事的屬性來加以區分權責;董事會下的功能性委員會,權力與義務也不相同;所謂的「平衡原則」,是指透過董事會與功能性委員會的運作,讓不同類的董事之權力與義務達到平衡,具體作法如下:
    一、 將BVI公司董事會將董事會成員分為三類,分別是受益人董事、專業董事、內部人董事,家族成員是受益人,受益人董事代表受益人,穩定的家族才能為永續的企業提供堅定的支持,家族考慮的是家族企業長久發展與穩定,其參與董事會可確保企業長期發展策略與計畫。專業董事代表的是專業,成員可能來自集團內部,也可能是外部專家。其應具備某一方面的專業,才能在董事會中提出專業看法。專業董事獨立於管理階層,董事會決策中,提供專業建議,依專業參與及決議。內部人董事由經營團隊中選出,對於公司經營狀況較受益人董事及專業董事更為了解,可以在董事會中,充分反映企業經營現況,使董事會充分討論評估後,形成決議。
    二、 將受益人董事、專業董事、內部人董事這三類董事分別組合為雙權機構,一權組成成員為受益人董事與專業董事,主要職責在於有關監督及制定公司規則;另一權組成成員為專業董事及內部人董事,主要的職責在於經營管理,此雙權組合再依據各自職責,成立相關功能性委員會,形成有關議案,交由董事會議決。因此體現董事會雙層架構,第一層為功能性委員會,第二層為整體董事會,所有議案需先經功能性委員會提出後才能送到董事會議決。
    三、 為達到董事會權力平衡,本文建議將規劃董事會成員設定為八人,其中,前述三類董事人數分別為,受益人董事三人、專業董事三人、內部人董事二人。此設計主要考量平時直接管理權在兩位內部人董事上,因此在董事會的表決權上,特別弱化內部人董事的人數,使其與其他兩類董事人數相對較少,就是之前所言,在「不均等的權力」的情況下,內部人董事的人數少於受益人董事與專業董事。另外,議決董事會議案時,應有董事六名以上(含)同意才會通過,如此,沒有任何一類的董事可以專擅獨權,進而達到權力平衡的目的。弱化內部人董事的權力還可避免專業董事與內部人董事聯手架空受益人董事,危及受益人利益,且無形中對內部人董事形成監督及嚇阻效用,蓋一旦董事會發現內部人董事不適任時,可予以解任。
    雙權雙層的董事會運作方式,係參酌德國公司雙層董事會及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的精髓,以及英美法公司獨立董事參與並監督董事會的優點。在此運作方法下,主要經營管理均由專業人士擔任,受益人仍掌握重大決策的關鍵票數,不必擔心經營團隊不受控,因此可達到公司治理永續經營的目的。
    本文所提雙權雙層董事會架構主要特點:
    一、強調依人性而為,導引人性趨利的天性,必須偕同完成,兼顧公利與私利,因此沒有類似監察人概念的組織。
    二、不特別強調獨立性、要求不同類的董事合作共謀公司最高利益。
    三、採用「不均等權力下的平衡原則」,獨特的董事人數與決議程序。
    四、不均等權力的原則下,弱化內部人董事的權力,內部人董事的人數必須少於受益人董事與專業董事。
    五、三類董事分為雙權機構,一權組成成員為受益人董事與專業董事,主要職責在於有關司法及制定規則等;另一權組成成員為專業董事及內部人董事,主要的職責在於攸關經營管理等行政事務。
    六、董事會雙層權力架構,第一層為功能性委員會,第二層為董事會或受益人大會,所有議案需先經功能性委員會提出後才能送到董事會或受益人大會議決。
    七、掌握董事提名權之核心權力,鞏固受益人最高權利。
    八、分權而治,無人可獨攬大權。董事會成員分為三類,分別是受益人董事、專業董事、內部人董事。
    九、董事任期不同,世代交接,智識傳承。
    十、董事背景不同,代表不同立場,兼顧關係人利益。
    BVI公司治理應以法家韓非思想為主,儒家為輔,並加以修正。訂定董事會運作法則,適當的權限劃分,權力制衡,兼顧關係人利益。本文修正韓非的人性自利說,提倡人性共利說。人性趨利,共謀同利是天性,因為傳統的監察或者是現在獨立董事的設計,不論其傾向是性善說或性惡論,都是採用圍堵的出發點來設計,與人性相違背,而雙權雙層董事會架構的管理方式,則是強調依人性而為,導引人性趨利的天性,可兼顧公利與私利,達成治理BVI公司的目標。
    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 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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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王志誠,信託法,6版,2017年8月。
    3. 王志誠、封昌宏,信託稅法與實例解析,1版,2018年3月。
    4. 吳郁隆、李潤之、林瓊瀛、洪連盛、許祺昌、郭宗銘、黃世鈞、游明德與蔡朝安,歷久彌堅-理性與感性的傳承實務,1版,2016年11月。
    5. 托馬斯·萊賽爾、呂迪格·法伊爾等(著),高旭均、方小敏、張懷嶺、楊大可等(譯),德國資合公司法,6版,2017年6月。
    6. 沈四寶(編譯),最新美國標準公司法,1版,2006年3月。
    7. 近藤光男(著),梁爽(譯),最新日本公司法,1版,2016年4月。
    8.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增訂15版,2020年9月。
    9. 劉連煜,現代證券交易實例研習,增訂17版,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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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謝玲麗、張鈞、李海銘,對話家族信託,1版,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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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期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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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王志誠,境外信託之創設、承認籍法律問題,當代財政,第35期,頁8-26,2013年11月。
    3. 宋易儒,家族企業董事會結構與企業社會責任之關聯性,國立中央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20年6月。
    4. 洪秀芬,德國股份公司單軌制及雙軌制之建構,月旦法學雜誌第258期,頁20-38,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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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郭大維,英美公司法制之發展進程:兼論我國近年公司法之修正,國土及公共治理季刊,第6卷第1期,頁17-25,2018年3月。
    7. 陳彥良,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於德國公司治理法典中法規範地位之探討,
    8. 陳彥良,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於德國公司治理法典規範地位之探討,政大法學評論,第89期,頁143-192,2006年2月。
    9. 陳彥良,德國公司治理概論——德國公司治理法典導論及內容,月旦民商法第9期,頁89-111,200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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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陳麗娟,全球化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當大陸法遇到英美法:兩岸公司治理的危機與轉機,中原財經法學第20期,2006年8月。
    12. 楊君仁,董事會法制變革的問題與對策,法令月刊第66期第5卷,頁38-61,2015年5月。
    13. 趙雲,美國信託法的價值基礎變遷及啟示,北京航空航太大學學報,第28卷,頁85-91,2015年。
    14. 賴英照,法制的移植-從公司律到獨立董事,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84期,頁1-70,2012年12月。
    15. 戴銘昇,日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法制之研究,集保結算所雙月刊,第222期,頁8-28,2015年8月。

    三、 碩博士論文
    1. 王育琦,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監控機制之變革-以審計委員會相關規範為中心,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7月。
    2. 宋易儒,家族企業董事會結構與企業社會責任之關聯性,國立中央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碩士論文,2010年6月。
    3. 俞子平,董事會結構、董事會網絡關係對企業績效影響之研究,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2015年6月。
    4. 廖秀梅,董事會結構特性與公司績效關係之研究-探討台灣家族控股企業因素的影響,國立台北大學,會計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4年7月。
    5. 蒙丹,董事會結構、公司治理和銀行系統性風險,南華大學,財務金融學系財務管理碩士論文,2008年6月。
    6. 鄭儒鈺,董事會結構與家族企業對股東價值之影響,南臺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碩士論文,2010年1月。

    四、 研究報告
    1. 王雅嫻,我國辦理家族信託之可行性及相關問題研究,理律法律事務所,2017年4月。
    2. 范瑞華、洪凱倫、李重昀,我國辦理家族信託內部委員會機制建置之研究-以美國為例,萬國法律事務所,2018年10月。

    五、 網際網路
    1. Alex Won,淺談美、德、中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檢自:https://zhuanlan.zhihu.com/p/124206425 (最後瀏覽日:2022年7月9日)。
    2. JETRO日本對外貿易組織,日本公司組織型態比較,檢自:https://www.jetro.go.jp/tc/invest/setting_up/section1/page2.html (最後瀏覽日:2022年6月15日)。
    3. 吳成俊譯,德國的公司管控原則,上網日期111年6月5日,檢自:https://www.twse.com.tw/ch/products/publication/download/0001000067.htm (最後瀏覽日:2022年6月5日)。
    4. 香港奇點財經法經筆記,法經治理/德國監事會制度的發展與經驗,檢自:https://sfl.global/zh-hant/news_post/fazhili-deshizhidudezhan/ (最後瀏覽日:202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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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8961028
    Source URI: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8961028
    Data Type: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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