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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43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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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 ⽂化與國家間的距離? ——以臺灣地區與⼤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7 條中國⼤陸電影配額制度為例 The Distance between culture and the state : Focus on the Act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 Area Article 37 |
Authors: | 歐陽芳安 OU YANG, FANG AN |
Contributors: | 吳秦雯 Wu, Chin Wen 歐陽芳安 OU YANG, FANG AN |
Keywords: | 言論自由 文化權 國際人權公約 中國大陸電影進口配額制度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事前審查 言論自由市場 國家中立性原則 國家保護義務 |
Date: | 2023 |
Issue Date: | 2023-03-09 18:28:56 (UTC+8) |
Abstract: | 民國(下同)108年8月7日,中國國家電影局宣布暫停中國大陸電影影片及人員參加108年第56屆臺灣金馬影展,此一政策延續至今,中國大陸電影已連續三年缺席金馬獎。而於此爭議發生後,文化部則隨即表示中國政府此一舉動是在限制中國電影工作者參與影展的自由,並呼籲中國官方勿以政治因素干預文藝工作者的文化交流;亦有論者擔憂中國大陸電影將無從透過獲得金馬獎此一方式,豁免於中國大陸電影進口配額制度以「隨機抽籤」決定是否得於臺灣市場上映的機會。
前開爭議無非再次彰顯中國大陸電影進口配額制度妥適性之疑慮。所謂陸片配額制度係指每一年度大陸地區電影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的的數量,以在申請者中抽選為十部為限的規範。
而電影係一項得以輸出、輸入至其他區域的文化作品,可成為國家建構文化認同感、文化主體性的重要工具,是以,世界多數國家皆有對電影產業採行相應之管制與扶植措施,換言之,國家的電影管制政策可能涉及推廣國家本土文化、促進多元文化環境之目的,也將連結各國認定之文化權保障範圍;再者,電影亦為人民表達意見以及閱聽者接受資訊之重要媒介,可能涉及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然而,我國憲法既有人權保障清單是否得證立文化權之保障?其範圍應為如何,係應遵循文化中立原則,政府與藝術文化間應保持臂距之遙(arm`s length principle),又或者國家得承擔更多維護本國文化之任務?當國家電影管制政策發生文化權與言論自由間發生衝突應如何調和?前揭文化權與言論自由是否有不同調和之可能性?是否得證立陸片配額制度是否具有正當性以及妥適性?即為本論文之問題意識與研究核心所在。
本論文由憲法上的文化權與言論自由角度切入,認為傳播科技與文化間的關係密不可分,蓋以影音媒體是一般大眾接受資訊、教育、文化及娛樂的重要載體,又基於影像聲音對於感官有著最直接的衝擊,因此基於國家保護義務,國家對於影音內容不可能全無管制,我國傳播媒體管制政策即係以對於影音內容管制的策略可分為「電視」與「非電視」的區分模式。如同陸片配額制度之規定,我國電視產業對於中國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以及中國大陸電影轉錄為廣播電視節目者,均有時數上限,內容亦有所管制,而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中共利用出版品、廣告、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及其他藝文活動進行統戰,或散播共產思想,而與廣電三法以保障本國文化的立法目的有所不同。此外,在管制手段上,廣電三法原則上係保障本土自製節目的方式係規定頻道業者須播放一定比例時數的節目;然而,前揭有關中國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於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則為不得超出一定比例時數,而中國大陸電影轉錄為廣播電視節目者則有每年20部的上限限制,足見二者規範手段顯然不一致,本文並主張,此等管制落差與傳統上對於影音內容管制的策略可分為「電視」與「非電視」的區分模式,其考量的因素有:閱聽者的是否主動收看、資訊接收範圍的大小、資訊流通的程度有所扞格,法制上並不具有合理性。 |
Reference: | 參考文獻 (ㄧ)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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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104651040 |
Source URI: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4651040 |
Data Type: | thesis |
Appears in Collections: | [法律學系]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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