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 公司召集股東會,股東如不親自出席,而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時,所出具之授權文件,稱為「委託書」(proxy)。為管理委託書,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第一項)。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第二項)。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第三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第四項)。」公司法上述之規定,基本上主要係傳遞委託書只是為便利股東而設,使未能親自出席者,能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之精神(尤其是第一及三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