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機構典藏-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NCCUR):Item 140.119/13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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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承攬關係下原事業單位職業災害預防責任之探討
    A study on the legal liability for occupational accidents prevention in the relation of subcontract
    作者: 劉怡君
    Liu, Yi-Chun
    貢獻者: 王惠玲
    Wang, Huei-Ling
    劉怡君
    Liu, Yi-Chun
    關鍵詞: 原事業單位
    職業災害預防
    告知義務
    督促義務
    統括安全衛生管理
    日期: 2020
    上傳時間: 2021-03-02 14:43:13 (UTC+8)
    摘要: 承攬關係下職業災害頻傳,為實現職業災害預防制度降低職業災害發生頻率與強度,以保護勞動力之目的,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皆被納入職業災害預防體系,然而本文透過相關文獻分析及判決見解的整理,發現在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特別規範之「原事業單位」,因無明確定義,雖然保有可就個案判斷的彈性,但是對於原事業單位的認定結果,在判決之間有相當差異。
    而現行法對於原事業單位之預防義務規範,有事前告知義務、督促義務及統合管理義務等,義務內涵亦不明確,且在不同的要件下所需負擔的義務不同,尚須視承攬的實際情形,才能確認其應負何種程度預防義務,且各項義務如不整合,亦無法發揮預防功能,因此原事業單位作為預防責任主體的角色定位不明確、所能發揮之預防功能亦被削弱。
    原事業單位作為職業災害預防主體之判斷標準,除了因其為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之定作人,而應具備職業災害預防可能性,因此不能單純就事業單位有無進行實質管理、有無配置相關人力來判斷是否具有職業災害預防責任,原事業單位開啟一社會活動,且該社會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爰需負擔風險控管之義務,因此應從此觀點認定原事業單位,並整合原事業單位負擔之義務內容,義務內容的明確化可降低法令適用之困難,並提升原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預防功能。
    參考文獻: 一、中文
    (一)專書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2015年6月。
    林更盛,勞動法案例研究(一),2018年,臺北:五南。
    焦興鎧、劉志鵬、王松柏、劉士豪、邱駿彥、黃馨慧、黃程貫、林更盛、魏千峰、陳金泉、林佳和、王惠玲、王能君、陳建文、鄭津津、郭玲惠、郝鳳鳴、楊通軒、鄭傑夫,勞動基準法釋義-施行二十年之回顧與展望,2009年9月,2版,臺灣勞動法學會編。
    黃程貫,勞動法,1996年,臺北:國立空中大學。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第五版),2015年,臺北:翰蘆。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第四版),2012年,臺北:翰蘆。
    黃越欽、王惠玲、張其恆合著,職災補償理論-中美英德日五國比較,1995年,臺北:五南。
    楊通軒,勞工保護法理埨與實務,2019年,臺北:五南。

    (二)期刊
    王怡蘋,論侵權行為法之作為義務,政大法學評論第116期,2010年8月,頁47-102。
    何彥陞,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罪之刑事判決與案例分析,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季刊,2016年,第24卷第1期,頁102-114。
    周兆昱,僱用人安全保護義務規範功能之探討─以民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一為中心,財產法暨經濟法雜誌第24期,2010年12月,頁1-45。
    林更盛,承攬關係中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九四八號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2002年,第34期,台北: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社,頁64-74。
    林誠二,論勞工服勞務受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5期,2000年10月,頁123-134。
    徐婉寧,民法第483條之一之研究-以我國實務見解及日本法為素材,2014年,政大法律評論第138期,頁237-304。
    陳聰富,論過失侵害利益之侵權責任:區別權利侵害與利益侵害的困境與突破,臺大法學論叢;46卷1期,2017年3月,頁135-200。
    劉士豪,勞動關係中雇主受領勞務遲延,勞工研究,2006年12月,第6卷第2期,頁1-24。
    劉志鵬,民法債編修正對勞動契約關係之影響,法令月刊,2000年10月,第51卷第10期,頁392-400。
    謝佳伯,職災責任誰屬訴訟案例說分明,營建知訊,2014年9月,第380期,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頁33-39。

    (三)政府研究
    林更盛,勞動派遣關係中雇主義務的界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編號:NSC 100-2410-H-029-010-),101年,臺北市: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2012年,〈工程專案管理、監造與施工安全管理整合之研究〉。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2015年,〈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一般責任之研究〉。

    (四)網際網路
    張淑卿,立法院法制局「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法案評估之研究成果,撰成日期100年11月,,引自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88&pid=84377。

    二、日文
    (一)專書
    安西愈,建設労働災害と企業の4大責任,労働調査会,2009年。
    安西愈,建設労働災害と発注者の責任,労働調査会,2001年。
    菅野和夫、安西愈、野川忍,判例労働法3,第一法規株式會社,2014年,初版。
    大内伸哉,最新重要判例200[労働法]第4版,東京:弘文堂,2016年。
    労働調査会出版局,労働安全衛生法の詳解(改訂3版)労働安全衛生法の逐条解説,労働調査会,2009年。

    (二)期刊
    荒木尚志,労働立法における努力義務規定の機能−日本型ソフトロー・アプローチ?−,COEソフトロー・ディスカッション・ペーパー・シリーズCOESOFTLAW-2004-11,東京大學。
    高木元也,公共工事発注者の安全配慮に関する実態と課題,土木學會論文集F6(安全問題),2012年,Vol.68 No.2,I-138-139。
    松本克美,合意なき労働関係における債務不履行責任成立の可否,強制連行・強制労働と安全配慮義務(二・完),立命館法学,2000年5号(273号)。

    三、英文刊物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106th session. (2017) “Working together to promote a safe and healthy working environment”, General survey on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instruments concerning the promotional framework, construction, mines and agriculture.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training programmes. “Construction OS&H for client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model course handbook”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104262009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4262009
    資料類型: thesis
    DOI: 10.6814/NCCU20210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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