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機構典藏-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NCCUR):Item 140.119/13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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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銀行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法律議題— 以TRF為例
    The Legal Issues of Bank Sales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 A Case Study of TRF
    作者: 陳麗琦
    Chen, Li-Chi
    貢獻者: 王文杰
    Wang, Wen-Chieh
    陳麗琦
    Chen, Li-Chi
    關鍵詞: 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
    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
    認識客戶
    適合性原則
    說明義務
    Complex and high-risk financial derivatives
    Target Forward Redemption (TRF)
    Know your customers
    Suitability
    Duty of explanation and disclosure
    日期: 2020
    上傳時間: 2020-09-02 12:28:29 (UTC+8)
    摘要: 自2014年人民幣開始走貶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銀行銷售TRF業務進行數次專案檢查,發現銀行銷售TRF的多項缺失,除對銀行裁罰外,更陸續推出數波之強化管理措施。包含於法規範中明確定義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嚴格限制銷售對象、契約期間及個別交易損失上限等,由於TRF商品係屬店頭市場交易的商品,資訊透明度低,商品之評價亦較困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迅速修正相關之法令規定,係有其監理上之必要。

    衍生性金融商品依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之規範係採公允價值衡量,TRF商品因含有賣出選擇權,無法符合避險會計之條件,所產生的損益係直接列入當期損益表。分析人民幣歷史的走勢,從1994年初之1美元兌人民幣8.7元,至2013年之年均匯率6.1932,呈現每年穩定升值的態勢,投資人依其經驗已將人民幣升值視為日常,由於投資人輕忽市場風險,導致購買TRF產生巨額虧損。本文分析數個實際TRF合約之比價結果,發現TRF是獲利低但風險相當大的產品,且無法達到外匯避險之效果。

    銀行銷售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所面臨的經營風險主要係在認識客戶、適合性原則及說明義務此三項之內部控制設計尚未建立妥適,或內部控制設計面有效但是執行面無效之情況。因此,銀行需就認識客戶、適合性原則及說明義務之法規範及其法律責任詳加檢視,並配合實施教育訓練及道德教育,以確保行員於銷售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能遵守內部控制之規範及達到保護客戶權益,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以保護銀行之信譽。
    The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FSC) conducted several special inspections on banks selling 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TRF) due to consecutive devaluations of RMB currency since 2014. The FSC found many deficiencies in bank sales of TRF. Therefore, the FSC sanctioned many banks for improper sale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and introduced several waves of enhanced management measures which included detailed definitions of complex and high-risk financial derivatives, restrictions on sales target, contract period, setting the maximum limit of loss for non-hedging transactions, etc. Since TRF were traded in the over-the-counter market, transparency of information is poor and there are difficulties in product valuation which caused the FSC to respond quickly by promulgating the relative regulations. These are necessary steps taken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for its supervision.

    All derivatives are measured at fair value under the IFRS 9 and EAS 15. Because TRF contains an embedded short option, TRF does not meet the conditions for hedge accounting. Therefore, the resulting gain or loss is immediately recognized in profit or loss. Analyzing the historical trend of the RMB currency, it indicated a stable appreciation from exchange rate of US$1:RMB8.7 in the beginning of 1994 to annual average exchange rate of US$1:RMB 6.1932 in 2013. Investors overlooked the market risk based on their experiences which treated the RMB as still going upward. As a result, TRF investors incurred big losses. Based on this analysis of settlement outcome on many real TRF contracts, we found that TRF is a high-risk product and with low return. Furthermore, TRF also cannot achieved the foreign currency hedging effect.

    When banks sell complex and high-risk financial derivatives, the main business risks are that the internal controls, which include knowing customers, suitability and duty of explanation and disclosure, are not established appropriately or they are appropriate but fail in the implementation. Banks need to comply these regulation considerations and legal responsibilities and perform inspection based on these three main parts. In addition, banks need to provide their employees with training courses and ethics education to ensure and protect customers’ interest, exercise due care and loyalty, and also protect the bank’s reputation when conducting complex and high-risk financial derivatives under an effective system of internal control.
    參考文獻: 一、 中文文獻

    (一) 書籍

    1、 王志誠,現代金融法,新學林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0月3版。
    2、 王偉旭等著,人民幣匯率挑戰與變革選擇,光明日報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
    3、 王澤鑑,民法總則,作者自版,2012年9月10刷。
    4、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作者自版,2015年6月增訂新版。
    5、 成思危,人民幣國際化之路,中信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
    6、 朱浩民,衍生性金融商品,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0年3月初版。
    7、 李麗,衍生性金融商品,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11月初版。
    8、 金鐵英‧金鐵珊,衍生性金融商品:期貨與選擇權,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初版。
    9、 胡繼之,金融衍生產品及其風險管理,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1年5月初版1刷。
    10、 倉都康行,12堂撼動世界經濟的財經課,先覺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初版。
    11、 張宇賢、李鍇,升值・貶值—人民幣匯率走向透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
    12、 曹垂龍,人民幣匯制改革的績效及進一步改革研究—兼論人民幣升值的中國產業升級與產業轉移效應,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
    13、 許少強、朱真麗著,1949-2000年的人民幣匯率史,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
    14、 許誠洲,衍生性金融商品徹底研究,金錢文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6月1版6刷。
    15、 郭土木、李永然、許啟龍、彭郁欣、黃志國、林貴卿、張雅蘋,台灣金融巨禍:一堂重創3700家台灣企業的課,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7月初版。
    16、 陳雨露,人民幣國際化 : 走向世界之路,風格司藝術創作坊,2017年7月第1版第1刷。
    17、 陳威光,期貨與選擇權原理,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8月初版。
    18、 黃仁德,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03年10月初版1刷。
    19、 黃昱程,現代金融市場,作者自版,2017年9月9版。
    20、 鄭竹園著,中共金融體制改革與人民幣走勢,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研究處,1998年3月。
    21、 謝劍平,衍生性金融商品,作者自版,2017年7月再版。

    (二) 期刊論文

    1、 中央銀行,中央銀行季刊第36卷第2期,2014年6月。
    2、 中央銀行,金融穩定報告第10 期,105年5月。
    3、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銀行銷售 TRF 業務檢討,中央銀行總裁 楊金龍,2018 年 4 月。
    4、 向明恩,對我國民法第245條之1之反省與檢討,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79期,2011年9月。
    5、 朱德芳,客戶決定購買高於其風險屬性之金融商品時,銷售機構應否戒絕交易? 臺北地院98金簡上5,台灣法學雜誌第174期,2011年4月。
    6、 江春,多重視角看人民幣匯率的長期走勢,證交資料607期,2012年11月。
    7、 吳孟道,人民幣匯率改革歷程及評析,兩岸經濟統計月報 275期,台灣經濟研究院編撰,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印行,2016年3月。
    8、 李智仁,金融商品之監理趨勢與消費者保護,萬國法律第179期,2011年10月。
    9、 杜怡靜,投資型保險商品關於說明義務與適合性原則之運用--台北地院九十六年度保險簡上字第六號及台北地院九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一號判決,月旦民商法雜誌第27期,2010年3月。
    10、 杜怡靜,金融商品交易上關於說明義務之理論與實務上之運用--對連動債紛爭之省思,月旦民商法雜誌第26期,2009年12月。
    11、 杜怡靜,論對金融業者行銷行為之法律規範一以日本金融商品販賣法中關於「說明義務」及「適合性原則」為參考素材, 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57期,2005年12月。
    12、 杜怡靜,關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中「適合性原則」之再反思,月旦法學雜誌第287期,2019年4月。
    13、 邱琦,締約過失與純粹經濟損失,月旦裁判時報第58期,2017年4月。
    14、 張冠群,金融商品銷售適合性原則之法制分析-兼評台灣金融服務法草案第三十一條及相關規定,高大法學論叢第5期,2009年9月。
    15、 許杏宜、蔡宜樺,裹著糖衣的毒藥談TRF的法律問題,會計研究月刊第364期,2016年3月。
    16、 陳佑寰,以適合性原則與說明義務為中心談金融消費者之保護─從最高法院連動債判決談起,全國律師,2016年10月。
    17、 陳洸岳,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業者損害賠償責任初探,月旦法學雜誌第199期,2011年12月。
    18、 陳瑋佑,民事法上之說明義務及其違反之舉證責任:以雷曼連動債紛爭為例,臺大法學論叢第46卷第4期,2017年12月。
    19、 陳肇鴻,由比較法觀點論金融機構客戶之分類,軍法專刊第56卷第4期,2010年8月。
    20、 陳肇鴻,零售市場投資產品之法律糾紛、訴訟風險及投資人保護--臺灣有關連動債及共同基金訴訟之實證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141期,2015年6月。
    21、 陳聰富,意思表示錯誤,月旦法學教室第147期,2015年1月。
    22、 陳聰富,臺灣民法誠信原則之實務發展,月旦民商法雜誌第62期,2018年12月。
    23、 陳聰富,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0期,2002年1月。
    24、 游啟璋,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 (TRF),月旦法學雜誌第264期,2017年5月。
    25、 黃立,民法上詐欺之要件,月旦法學雜誌第88期,2002年9月。
    26、 葉啟洲,臺灣保險消費者之資訊權保護─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說明義務規範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214期,2013年3月。
    27、 廖蕙玟,民法第八十八條意思表示錯誤之類型與界限,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24期,2008年5月。
    28、 劉韋廷,從TRF風暴省思台灣金融消費者保護,月旦財經法雜誌第42期,2018年5月。
    29、 蔡昌憲、廖沿臻,論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說明義務及適合度規定-以日本法為參考,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46期,2015年8月。
    30、 蔡晶瑩,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之適用,月旦法學教室第144期,2014年10月。
    31、 蔡慧美,人民幣匯率-影響因素及2012年走勢,經濟前瞻第139期,2012年1月。
    32、 證券暨期貨月刊第三十四卷第四期,2016年4月16日。

    (三) 研究計劃

    1、 王志誠、李智仁、陳榮哲、陳夏毅、李昱崴、張欣潔,未成年「充分瞭解客戶制度」之研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2013年4月。

    (四)博碩士學位論文
    1、 陳柏誠,目標可贖回遠期外匯個案探討,政治大學商學院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15年6月。

    (五)網際網路

    1、 「金門馬祖金融機構試辦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Q&A」檢自https://www.cbc.gov.tw/public/Attachment/83317383671.pdf。
    2、 Iwiki香港百科知識網,華北銀行,檢自:http://www.iwiki.hk/post/64805。
    3、 中央銀行新聞稿 2003年8月6日發布第131號(開放銀行之OBU可辦理以美元交割之人民幣NDF及NDO業務),檢自
    https://www.cbc.gov.tw/tw/cp-302-20278-FA781-1.html。
    4、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檢自www.safe.gov.cn/safe/rmbhlzjj/index.html。
    5、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檢自www.safe.gov.cn/safe/2018/0612/9313.html。
    6、 吳慧瑛,剖析台灣對大陸進出口貿易結構的變化趨勢1989-2012,貿易政策論叢第21期,檢自https://wto.cnfi.org.tw/upload/file/Dir004/Cat073/21-4.pdf。
    7、 金管會2019年5月14日「我國會計準則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推動架構案」之新聞稿,檢自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904250002&dtable=News。
    8、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臺灣財務報導準則委員會翻譯,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正體中文版,檢自http://163.29.17.154/ifrs/ifrs_2019_approved/IFRS9_2019.pdf?1594375。
    9、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自2016年4月15日開始受理爭議事件之調處事宜新聞稿,檢自
    https://www.foi.org.tw/Article.aspx?Lang=1&Arti=1270&Role=1。
    10、 郭土木,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交易相關規範與爭議之探討,檢自
    https://www.tri.org.tw/trinews/doc/1051125_3.pdf。
    11、 經濟部統計處資料,檢自
    https://www.moeasmea.gov.tw/files/5369/BC40BBBA-4023-488D-A4CE-BE766FA79C78。
    12、 維基百科,台灣商人,檢自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8F%B0%E7%81%A3%E5%95%86%E4%BA%BA。
    13、 維基百科,累計期權,檢自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4%AF%E8%A8%88%E6%9C%9F%E6%AC%8A。
    14、 維基百科,期貨,檢自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C%9F%E8%B4%A7。

    (六)法院判決

    1、 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3380號民事判決。
    2、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3、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4、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78號民事判決。
    5、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638號民事判決。
    6、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327號民事判決。
    7、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379號民事判決。
    8、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232號民事判決。
    9、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267號民事判決。
    10、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1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808號民事判決。
    12、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13、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14、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重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
    1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上字第65號民事判決。
    1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上字第66號民事判決。
    17、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1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
    1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58號民事判決。
    2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 389 號民事判決。
    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46號民事判決。
    2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71號民事判決。
    2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45號民事判決。

    (六) 會計準則公報

    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2008年12月4日第三次修訂。

    2、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4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1988年12月10日公布。

    3、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7號「金融商品之揭露 」,1997年6月20日公布。

    二、外文文獻

    1、 The Politics/ Aristotle; translated by Sir Ernest Barker; revised 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R. F. Stalley. Oxford,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年6月。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3961006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3961006
    資料類型: thesis
    DOI: 10.6814/NCCU2020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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