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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2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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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 商譽攤銷爭訟之舉證責任與協力義務研究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Taxpayers’ Statutory Obligations in Tax Litigations that Relate to the Amortization of Goodwill |
Authors: | 周朝鵬 Chou, Chao-Peng |
Contributors: | 吳 秦 雯 周朝鵬 Chou, Chao-Peng |
Keywords: | 商譽攤銷 收購成本 合理 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 舉證責任 協力義務 職權調查主義 Amortization of Goodwill Acquistion cost Reasonableness Fair Value of Identifiable Net Asset Burden of Proof Taxpayers’ Statutory Obligations Inquisitorial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Investigation |
Date: | 2020 |
Issue Date: | 2020-05-05 11:58:41 (UTC+8) |
Abstract: | 商譽攤銷雖有明確之法律依據,惟在爭訟過程中納稅義務人鮮少獲得有利判決,其主要原因來自於100年12月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採取甲說之決議:納稅義務人應就併購交易所產生之商譽價值負全部的客觀舉證責任,且應舉證證明收購成本真實、必要及合理,以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 本文比較該會議甲說、乙說、丙說,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723號、第727號判決之見解,並作相關舉證責任及協力義務之探討。首先,本文認為收購成本合理性不應成為商譽認列與否之證明對象,退一步言之,若將合理性列為證明對象,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其次,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之證明方面,若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納稅義務人之估價偏低,則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提出更合理之鑑價,納稅義務人僅配合提供協力義務。最後,收購成本真實性及必要性經納稅義務人證明後,在職權調查主義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商譽攤銷之認列應有「轉正」義務。整體而言,本文認同乙說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723號、第727號判決之見解與其類似)。 此外,收購成本合理性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無論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本文認為證明度應降低至優勢蓋然性。在獨立專家報告之證據評價方面,本文認為法院不宜輕易地否定其證據力。 While the amortization of goodwill is supported by a clear statutory provision, taxpayers rarely win such litigations. The main reason is that the First Joint Meeting of Chief Judges and Judges of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in December 2011 resolved, after considering Opinion A, Opinion B, and Opinion C, to adopt Opinion A. Opinion A states that taxpayers are obliged to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 for the value of goodwill resulting from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nd also that taxpayers are obliged to prove that the acquisition cost is authentic, necessary and reasonable, as well as the fair value of the identifiable net asset. This paper compares the differences among three different views presented and considered in the meeting aforementioned, and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s Judgment Pan Zi No. 723 and Judgment Pan Zi No. 727 in 2011, and studies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taxpayers’ statutory obligations mentioned in these opinions. Firstly, this study pointed out that the reasonableness of acquisition cost should not be within the scope of inquiry, and, if it should be investigated and proven, the tax collection authorities should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 Secondly, with regard to the fair value of the identifiable net asset, if the tax collection authorities consider it understated by the taxpayers, this study believes that the tax collection authorities should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in other words, are obliged to present a more reasonable valuation report. What taxpayers bear are only the statutory obligations to provide the required information to the tax collection authorities. Final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quisitorial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investigation, after taxpayers prove that the acquisition cost is authentic and necessary, the tax collection authorities are obliged to directly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the goodwill permitted for amortization by way of appraising the value of goodwill, rather than dismissing the amortization of goodwill altogether. Overall, this study agrees with Opinion B presented in the aforementioned meeting, which is also similar to the opinion held by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s Judgment Pan Zi No. 723 and Judgment Pan Zi No. 727 in 2011. Besides, no matter which side of the litigating parties should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 for the reasonableness of acquisition cost and for the fair value of the identifiable net asset, this study contends that the appropriate evidentiary standard should be the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Regarding independent experts` reports, this study maintains that it is inappropriate for judges to easily deny their the probative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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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博碩士學位論文 1.王健安,2015年1月,企業併購中商譽認列與攤銷問題-以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2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朱政勳,2011年7月,稅法上舉證責任之研究-以稅捐核課處分致溢繳之退稅請求權為例,私立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3.江彥佐,2006年1月,論稅務訴訟舉證責任及其在遺產稅債務關係之適用,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4.吳東都,2001年6月,行政訴訟之舉證責任-以德國法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5.林柏霖,2014年8月,論外銷佣金扣除之舉證責任與協力義務-以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6.袁義昕,2008年6月,無形資產出資課稅之研究,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 7.黃麗容,2013年1月,無形資產稅捐課徵之研究-以商譽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會計資訊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8.黃意婷,2013年1月,溢價併購取得商譽所支出費用得否攤銷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9.麥雅絜,2014年7月,併購商譽攤折費用之稅務議題,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0.陳穎蒨,2015年6月,稅務案件舉證責任與協力義務-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探討,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 11.劉永慶,2015年12月,企業併購商譽課稅之研究-以美國法為比較法,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2.謝念廷,2017年6月,商譽攤銷之界定與討論-以我國法院判決及實務運作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3.蕭雅文,2013年7月,我國採行IFRS前後商譽稅務爭議問題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
五、研討會論文 1.台北大學財政稅務系舉辦,2015年2月,企業併購商譽 預先認定與紛爭解決(研討會論文、與談重點內容摘要),會計研究月刊,第351期,頁84~88。 2.蔡孟彥,2015年12月,金融機構合併稅務議題研討(第一議題:商譽及可辨認無形資產之認列、現行金倂法第37條虧損扣除消除租稅障礙等,104年12月),稅務旬刊,第2313期,頁7~21。 3.陳明進,2013年5月,第一場:併購交易商譽元素、衡量及攤銷之稅務爭議探討,商譽攤銷稅務爭議研討會,頁1~31,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會議廳。與談人:周黎芳(頁45~51)、曾宛如(頁53~56)。 4.陳明進(受訪者),2016年6月,金融稅務專題會談(二)-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之探討,稅務旬刊,第2329期,頁7~13。 5.陳清秀(與談人),2013年5月,第二場:商譽攤銷之德國立法例探討,商譽攤銷稅務爭議研討會,頁75~87,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會議廳。 6.黃士洲,2013年5月,第四場:納稅義務人對於商譽攤銷是否有舉證責任?–自行政法院判決以及相關決議出發,商譽攤銷稅務爭議研討會,頁101~128,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會議廳。(與談人:帥嘉寶)
六、網際網路 1.柯格鐘,併購商譽之定性與評價,頁1~9,上網日期:2018年1月28日 ,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4&ved=0ahUKEwjfno6rgPvYAhVKurwKHRwJAAgQFgg3MAM&url=http%3A%2F%2Fwww.roccpa.org.tw%2Fdownload%2Findex.php%3Fmode%3Ddl%26id%3D247&usg=AOvVaw2FAA9GWj0scDTyPgKVmZAu。 2.理律法律事務所,2016年2月,行政法院商譽攤銷最新見解,頁1~7。上網日期:2018年1月28日 ,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506834f3-bc97-49ef-8950-edf4413dcdaf。 3.聯合報新聞,2017年12月2日,許宗力:最高法院每做成一次決議 「我心就痛一次」,上網日期:2018年2月2日,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853068。 4.黃志謙,2017年11月,淺談稽徵經濟原則,上網日期:107年2月10日,http://www.taiwantaxresearch.com/article_detail/56.htm。 5.公民新聞,2015年10月,學者專家呼籲「稅法舉證責任」應單獨立法落實保障納稅者基本權,上網日期:2019年6月18日,https://www.ccu.edu.tw/show_newspaper.php?id=14707。 6.公民新聞,2015年11月,法院判決不公偏袒稅務機關 學者盛子龍為人民抱不平,上網日期:2019年6月18日,https://www.peopo.org/news/290459。 7.商譽-MBA智庫百科,上網日期:2019年7月28日,https://wiki.mbalib.com/wiki/%E5%95%86%E8%AA%89 |
Description: |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4961048 |
Source URI: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4961048 |
Data Type: | thesis |
DOI: | 10.6814/NCCU202000424 |
Appears in Collections: |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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