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 從九年代初期、引發環保人士對於代表自由貿易體制的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簡稱GATT)之不滿的鮪魚/海豚案,到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sation,以下簡稱WTO)成立後的小蝦/海龜案,為了環境保護的目的所採取的貿易限制措施——亦即是所謂的「環保貿易措施」(environmental trade measures, trade-related environmental measures (TREMs))——於GATT/WTO中所引發關於貿易規則與環境保護間的爭端,至今尚無定論。環保貿易措施於GATT/WTO下所引發的爭端,特別是依據國際環境公約(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以下簡稱MEAs)所採取之環保貿易措施,一般包含兩方面的法律爭議:第一,實體規則之衝突:GATT/WTO賦予會員之權利與義務,以及MEAs下賦予締約國之權利與義務,兩套實體規則間可能發生潛在的衝突;第二,管轄權之衝突:WTO下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及MEAs下之爭端處理機制,均可能針對環保貿易措施所引發的法律爭端取得管轄權。於前者,目前尚未於WTO之下發生相關爭端。而於二年一件關於歐盟與智利間涉及劍魚之保育的爭端,發生同時繫屬於WTO下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所成立之國際海洋法庭的狀況,顯示出管轄權之衝突已經由「潛在衝突」變成「實際的衝突」。因此,本文將針對此一管轄權之衝突,進行下列議題的討論與分析:環保貿易措施之適用所引發的爭端,是否因其性質,可訴諸於WTO下以及MEAs下的爭端解決場域?同一爭端同時繫屬於兩個以上的爭端解決場域之機率為何?若有一個以上的爭端解決場域時,誰擁有優先管轄權?若上述之數個爭端解決場域係屬於平行存在,並沒有誰擁有優先管轄權的情形時,此對於環保貿易措施之適用以及國際法秩序將可能造成哪些衝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