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 一般而言,親子法有三個階段的變化,亦即由「家本位」經「親本位」而至「子女本位」之變化過程。而子女稱姓之問題,做為親子法之一環,雖無明顯的有此三階段之變化,但在以往古中國社會重視血緣,亦重視祭祀,而祭祀又與姓氏有密切的關係,因此子女之稱姓存在著濃厚的家本位的傳統思想,卻也是不可否認之事實。左傳宣公四年載「鬼猶求食」,亦即死去之人仍須依賴食物以維生,而其食物之來源即為後代子孫之祭祀。又左傳僖公十年載「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左傳僖公三十一年載「鬼神非其族類,不歆其祀」,此二句後來被當作同姓不婚、異姓不養的根本理由,亦即後代子孫與祖先不同姓,則死去的祖先無從享受其祭品,所為之祭祀,毫無意義。因此,以男性為中心之宗法社會,姓與祭祀密切結合之下,子稱父姓,妻冠夫姓,乃當然之結果。子稱父姓,在古中國即擔負著傳宗接代,延續香火之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