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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大機構典藏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 學位論文 >  Item 140.119/12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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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韓國與臺灣民法親屬編變遷之比較:以家制與婚姻為中心
    Authors: 黃婉容
    Huang, Wan-Rong
    Contributors: 陳惠馨
    黃婉容
    Huang, Wan-Rong
    Keywords: 民法
    親屬法
    戶主制度
    同姓同本禁婚
    子女姓氏
    離婚猶豫制度
    民法親屬編
    Date: 2018
    Issue Date: 2018-10-01 12:12:39 (UTC+8)
    Abstract: 本文以比較研究臺灣與韓國現行民法親屬編中婚姻與家庭制度,從制度形成、規範內容、修正過程研究,探討法規範的形成、變動,最後比較臺灣與韓國民法親屬編規範的相同與相異。臺灣與韓國同屬東亞,都受中國傳統文化影響,且都曾經歷日治時期,在現代民法親屬編的制定與修正過程是否也相似呢?韓國民法親屬編於1960年施行,其編篡的特色為將日治時期所沿用的日本民法作為主要參考依據,故韓國民法的條文結構及內容與日本民法相似,而其中也包含韓國傳統慣習,但由於多以傳統規範作為制定基礎,因此充斥著許多男尊女卑的規範。戶主制度的存在影響了變及韓國身分法各個規範,是以,隨著戶主制度的廢除,為韓國身分法的重大變革,隨著戶主制度的刪除,子女姓氏制度亦有所變更。原同姓同本禁婚的規範於韓國民法制定時,歷經多次審議後,仍納入民法的規定,而後1997年經憲法法院宣告違憲。韓國民法2007年修正時導入了離婚猶豫制度,為保障離婚當事人子女利益,協議離婚程序時,必須接受家事法院提供的離婚指南,必經過一定猶豫期間後,始得離婚。
    臺灣1945年結束日治時期後,理所當然地適用國民政府編篡的民法典,但是由於民法制定時,並非以臺灣舊慣作為基礎,因此臺灣民法親屬編實行時,產生了許多問題與衝突。臺灣家制度的設置融入了傳統家長與尊長的概念,但民法上家長的權利義務已與傳統家族制度不同。民法子女姓氏問題,歷經多次修正,除去了原有的從父姓原則,而採夫妻約定為原則。同姓不婚為自唐朝入律後,一直都存在於中國傳統律令中,民法草案制定初期,亦曾納入同宗不婚的規範,但最後審議時刪除。臺灣裁判離婚原因的修正,導入了破綻主義事由,但卻仍限制有責配偶的離婚請求權。
    Reference: 壹、中文文獻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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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江作,《韓國歷史與現代韓國》。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
    二、專書中論文
    李立如,(2016),〈東亞變遷脈絡下的家庭法制發展:臺灣與南韓的比較分析〉,葉俊榮編,《變遷中的東亞法院:從指標性判決看東亞法院的角色與功能》,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73-307。
    林菊枝,(1982),〈評我國現行離婚制度〉,《親屬法專題研究》,臺北:五南。
    林秀雄,(1985),〈有責主義、破綻主義與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家族法論文集(二)》,臺北:漢興。
    林秀雄,(1995),〈我國離婚制度之矛盾〉,《家族法論文集(三)》,臺北:漢興,二刷。
    陳惠馨,(2017),〈父母與成年子女法律關係──從法律繼受與法律比較觀點分析〉,《身分法之回顧與前瞻—戴東雄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臺北:元照,278-281。
    尤美女,(2007),〈從婦女團體的民法親屬編修法運動談女性主義法學的本土實踐〉,《現代身分法之基礎理論:戴東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臺北:元照,30-38。
    三、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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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泰升,(2008)。〈學說與政策交織下的日治臺灣民事法制變遷︰以岡松文書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37.3,47-96。
    王泰升,(2009)。〈日治時期臺灣人法意識的臺灣法與日本法〉。《月旦法學雜誌》,165,134-136。
    王泰升,(2017)。〈臺灣的繼受歐陸民法:從經由日中兩國到自主採擇〉。《法令月刊》,68.4,1-20。
    王澤鑑,(2006)。〈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二)憲法上人格權與私法上人格權〉。《臺灣法學雜誌》81,89-108。
    李玲玲,(2001)。〈論婚生子女之稱姓〉。《月旦法學雜誌》80,210-230。
    林咏榮,(1976)。〈中日韓三國家制的比較研究(上)〉。《法學叢刊》,21.1/2,27-50。
    林咏榮,(1976)。〈中日韓三國家制的比較研究(下)〉。《法學叢刊》,21.4,20-38。
    施慧玲,(2000)。〈論我國民法親屬編之修正方向與立法原則-由二十世紀的成果展望二十一世紀的藍圖〉,《中正大學法學集刊》,3,163-221。
    郭欽銘,(2002)。〈臺灣日治時期之身分法制〉。《律師雜誌》,268,100-117。
    陳昭如,(1999)。〈權利、法律改革與本土婦運 以臺灣離婚權的發展為例〉,《政大法學評論》,62,27-74。
    廖福特,(2014)。〈建構選擇姓氏的權利〉。《臺北大學法學論叢》,89,1-54。
    戴東雄,(1972)。〈論中國固有法上家長權與尊長權之關係(上)〉。《臺大法學論叢》,2.1,1-13。
    戴東雄,(1973)。〈論中國固有法上家長權與尊長權之關係(下)〉。《臺大法學論叢》,《臺大法學論叢》,2.2,267-286。
    戴東雄,(2016)。〈子女稱姓之現代化〉,《法制史研究:中國法制史學會會刊》,30,207-248。
    戴炎輝,(1949)。〈五十年來之臺灣法制〉。《臺灣文化》,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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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博碩士學位論文
    李悌愷(2010),〈姓名權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周淑玲(2012),〈日治時期臺灣婚姻、親子關係與戶籍制度〉,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所碩士論文。
    金根植(1984),〈中韓日三國近親禁婚及同姓不婚之比較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所碩士論文。
    洪屏芬(2009),〈從同姓不婚與同性不婚看婚姻法制上的遞嬗〉,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孫源志(1996),〈兩願離婚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許澍林(1984),〈吾國裁判離婚原因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金鴻(2013),〈親屬法子女姓氏規範變革之妥適性〉,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曾文亮(2008),〈日治時期臺灣人身分法的殖民近代化與日本化----全新的舊慣〉,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貳、外文文獻
    一、韓文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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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서울가정법원 가사소년제도개혁위원회 [편],(2005)。《가사소년제도개혁위원회자료집》(Ⅲ)。서울: 서울가정법원 가사소년제도개혁위원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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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韓文碩博士學位論文
    양정자(1982),〈현행민법상의 호주제도에 관한 고찰〉,이화여자대학교 대학원법학과석사학위논문。
    진현아(2003),〈조선전기 혼인제도로 본 여성의 지위〉,경기대학교 대학원석사학위청구논문。
    조경애(2007),〈재판상 이혼원인에서 파탄주의 도입에 관한 연구〉,이화여자대학교 대학원박사학위청구논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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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日文專書
    姉齒松平,(1938)。《本島人ノミニ関スル親族法並繼承法ノ大要》。臺北:台法月報發行所。
    五、日文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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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Ttoday健康雲新聞2016年5月20日記者陳明之報導,標題為:「同姓不能結婚? 醫:可事先基因診斷隱性遺傳疾病」,上網日期:2018年6月10日,檢自:https://health.ettoday.net/news/701053。
    臺灣蘋果日報2017年9月30日記者辛啟松之報導,標題為:「母病逝 妹不理 啃老族活活餓死」‧上網日期:2018年6月10日,檢自: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70930/37798227。
    헌법재판소 2005. 2.3. 선고 2001 헌가 9등,上網日期,:2018年3月15日,檢自:http://search.ccourt.go.kr/ths/pt/selectThsPt0101List.do。
    參照헌법재판소2005. 12. 22. 2003헌가5 등,上網日期:2018年4月10日,檢自:http://search.ccourt.go.kr/ths/pt/selectThsPt0101List.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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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헌법재판소 1997. 7. 16. 선고 95헌가6내지13,上網日期,:2018年3月15日,檢自:http://search.ccourt.go.kr/ths/pt/selectThsPt0101List.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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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자 2008느단12 심판,(출처 : 울산지방법원 2008. 1. 28. 자 2008느단12 심판:확정[자의성과본의변경허가]>종합법률정보판례),上網日期;2018年7月5日,檢自:http://glaw.scourt.go.kr/wsjo/panre/sjo100.do?contId=1979763。
    Description: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101651060
    Source URI: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1016510602
    Data Type: thesis
    DOI: 10.6814/THE.NCCU.LAW.034.2018.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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