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機構典藏-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NCCUR):Item 140.119/117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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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非法人團體在證券交易法上民刑事能力之探討-以操縱市場為中心
    Authors: 姚彥成
    Contributors: 林國全
    姚彥成
    Keywords: 非法人團體
    操縱市場
    組織體犯罪
    經濟刑法
    Unincorporated organisation
    Market manipulation
    Organizational crime
    Economic criminal law
    Date: 2018
    Issue Date: 2018-06-01 17:50:04 (UTC+8)
    Abstract: 本研究在探討非法人團體買賣有價證券涉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之禁止操縱市場行為時,民事及刑事責任之處理問題。在民事責任上,雖民法學說及實務均認為非法人團體未具權利能力,惟本研究發現,非法人團體有獨立財產,若經法院判決有該條文之賠償責任時,動產得透過交付,不動產得以代表人名義並註記非法人團體名稱之方式登記,履行賠償義務。至於刑事責任則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不論是刑法學說或司法實務,僅例外於法有明文規定時,非法人團體始具有犯罪能力。又我國刑事訴訟法並無非法人團體之起訴規定,若以非法人團體為起訴對象屬起訴程序違反規定,法院不予受理。故由於證券交易法並無明文規定非法人團體犯罪時之處罰,當非法人團體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禁止操縱市場行為時,將無法對其起訴追究刑事責任。有鑑於非法人團體在經濟活動中扮演之角色益發重要,本研究建議立法者宜儘速於證券交易法中增訂非法人團體違反證券交易法時之處罰規定,以符合罪刑法定主義,使得司法機關得以依法起訴。
    Reference: 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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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孟皇,金融犯罪與刑事審判,2版,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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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啓揚,民法總則,4版,1987年4月。
    陳子平,刑法總論,3版,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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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忠謨,刑法原理,增訂15版,198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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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書論文
    呂太郎,無權利能力之社團,載:民法總則爭議問題研究,頁155-180,1999年9月。


    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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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志誠,商法解釋之方法:以實務案例為探討,全國律師,17卷11期,頁8-18,2013年11月。
    王志誠,直接或間接操縱市場行為之構成要件,台灣法學雜誌,第238期,頁126-135,2013年12月。
    王志誠,相對成交行為之構成要件,月旦法學教室,第164期,頁62-66,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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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皇玉,法人刑事責任之研究,輔仁法學,第46期,頁1-34,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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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蕙芳,組織體犯罪與組織體罪責─美國刑法上組織體罪責理論的介紹與評析,逢甲人文社會學報,第1期,頁325-356,200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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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1961055
    Source URI: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1961055
    Data Type: thesis
    Appears in Collections:[Master of Laws Program for Executives] The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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